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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沈阳哪个驾校好

沈阳比较好的驾校有:1、沈阳宏达汽车驾驶技术学校:沈阳宏达汽车驾驶技术学校始建于1988年,是沈阳市最具现代化教学规模的汽车驾驶员培训专业学校,也是沈阳市第一批拥有独立考场的驾校。2、沈阳市通泰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沈阳通泰驾校主要经营小型汽车几十元培训服务。即:C1驾驶证培训。主要针对想取得C1驾驶证并能够独立驾驶小型汽车的人群为他们进行服务。沈阳车管所公布了2013年6月份的沈阳驾驶培训考试质量排名,沈阳共75所驾校中:沈阳通泰驾校在驾校培训能力,科目一合格率、科目二桩考合格率、科目二场地合格率、实际道路考试、三年以下驾龄交通肇事排名等综合评比中获得了综合排名第三的佳绩。3、沈阳市八棵树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八棵树驾校是经沈阳市交通局批准,具有现代化教学规模的汽车驾驶员专业培训学校。学校自有新五项考场,装备有电子考试仪器、新型专业教练车和现代化理论微机设备。教练场位于大东区毛望路,面积逾1万6000平方米。拥有教练车400余辆,大型豪华班车4部,小型班车2部。4、沈阳军诚驾校:沈阳军诚驾校是辽宁省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合格的一所大型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驾校自2004年成立以来,全体员工在校长带领下,发扬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以军人的诚信、军人的技术、军人的作风、军人的品质,努力拼搏,开拓创新,为沈阳市驾培市场的繁荣兴旺做出了积极贡献,多次受到省市领导及驻沈部队首长的好评,也赢得了广大客户的赞誉。5、沈阳大学驾校:沈阳大学驾校,始建于1978年,是经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和原市高教局批准成立的一所培养机动车驾驶员的专业学校。汽校一直坚持“文明服务,因材施教,严格管理,质量第一”的办学方针,培养了近万命优秀的驾驶员,受到校内外一致好评。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沈阳宏达汽车驾驶技术学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沈阳市通泰汽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沈阳市八棵树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沈阳军诚驾校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沈阳大学驾校

沈阳哪个驾校好

2,驾驶员每月培训内容有哪些

一、司机职责1、爱岗敬业,热爱企业,维护企业良好的形象;2、认真钻研技术,提高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3、遵守国家法律、条例和公司厂里以及大队各项规章制度;4、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努力完成各项任务;5、精心爱护车辆,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各种设备齐全;6、正确驾驶车辆,预防车辆事故。二、司机交通行为规范1、遵守行为美德和职业道德,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2、坚持车辆“三检查制度”,安全设备保持齐全有效,车容保持整洁,不驾驶机件失灵的或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3、随身携带驾驶证,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种不符的车辆,严禁将车辆交给非司机驾驶;4、驾驶车辆时要精力集中,不超速行驶,不强行超车,严禁疲劳驾驶、酒后驾驶;5、停放车辆要遵守规定,严禁乱停乱放,拉好手制动,锁好车门,确保安全,注意保管货物,防丢失、破损;6、行车中发生交通事故应保护现场,积极抢救伤者并及时报告交通民警和公司领导。驾驶员的注意事项如下:1、座椅的位置:座椅需要调到正确的位置,不能太靠近仪表盘,而且座椅的头枕和靠背需要根据驾驶人正坐时坐姿调整,保证汽车在发生特殊情况时,可以结合安全带有效的保护车上人员的安全。座椅的距离需要结合驾驶人右手,握住转向盘的左转时手臂有一定的自然弯曲的弧度。可以在发生交通意外翻车或撞车,手臂在受到冲击力时有弯曲空间,不至于骨折。2、手握转向盘的位置:驾驶汽车时驾驶人的双手应该放在方向盘左右两边,相当于时钟的9点和3点的位置。因为可以使驾驶人在转弯时更好的操控方向盘,而且有利于发生危险时安全气囊的弹开。3、正确系安全带:驾驶汽车时一定要系安全带,不单单是为了防止电子眼拍照被罚款,主要是为了更好的在发生危险时保护自己。安全带需要从肩部到交叉到腰部,再通过髋部的部分尽可能向下,需要与身体贴合。4、安全气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受到一定的撞击时,安全气囊在100s内就会引爆,把安全气囊弹出,有效的缓冲车上人员的冲击力,保护车上人员的安全。4、安全气囊: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汽车受到一定的撞击时,安全气囊在100s内就会引爆,把安全气囊弹出,有效的缓冲车上人员的冲击力,保护车上人员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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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培训业户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道路交通管理分工和地方公安交通机构干警评授警衔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3]204号)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的精神,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教练场经营的业户及参加培训的人员。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阶段从学员向培训业户申请报名起,至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止。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单位实行许可证制度。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坚持先培训、后考核发证的原则。第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包括以下种类:  (一)初学驾驶培训(非职业和职业);  (二)增驾车型培训;  (三)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  (四)驾驶员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五)机动车驾驶员再教育培训。  (六)与驾驶机动车相关的其他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学时制两种。  学员可根据情况自由选择培训种类及培训方式。第二章 培训业户第六条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业户必须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以下简称培训许可证)。第七条 申请培训许可证应符合当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依据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及《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第八条 申请者凭培训许可证到工商、税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开业。第九条 培训业户必须严格按照培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规模培训,严格执行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使用统编教材,保证培训质量,无教练场地的培训业户须到符合条件的教练场培训学员。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每年对培训业户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进行审验,并对培训质量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第三章 学员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必须持有培训许可证的培训业户报名。第十二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人员应符合下列身体条件:  (一)申请参加大型客车、大型货车、无轨电车驾驶员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5厘米;申请参加其他车型培训的,身高不低于150厘米;  (二)两眼视力不低于标准视力表4.9(允许矫正);  (三)无赤绿色盲;  (四)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辩别声源方向;  (五)四肢、躯干、颈部运动能力正常;  (六)无妨碍安全驾驶疾病及生理缺陷。第十三条 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年龄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大型客车、无轨电车为21至45周岁;  (二)大型货车为18至50周岁;  (三)其他车型为18至60周岁。第十四条 申请参加初学驾驶培训的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申请表》(以下简培训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交验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  (三)提供县级以上医院身份检查证明。第十五条 需要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参加增驾车型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培训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及相应的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增驾培训。第十六条 非职业驾驶员申请职业驾驶员资格,应当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申请时应履行下列手续:  (一)填写培训申请表;  (二)交验驾驶证及非职业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无结业证书的,须经测试合格后,方可参加非职业转职业驾驶培训。第十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由培训业户报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后,发放交通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学员证》。第十八条 学员在培训期间必须按照交通部颁发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完成相应的学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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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训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第五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核发学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结业证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第六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成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汽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的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并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第七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分为职业驾驶员培训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  1.职业驾驶员是指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其培训目标,除达到具有驾驶员资格技术要求外,还应达到道路运输有关知识和技术业务要求。  2.非职业驾驶员是指不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其培训目标是达到具有机动车驾驶员资格的技术要求。第八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开业条件内容主要包括如下:  1.设备(教学器材,教具,教练车辆);  2.场地(教室,教练场地,后勤服务设施等);  3.教员(理论教员,驾驶操作教员);  4.教学管理(大纲,教材,教学制度,管理制度,财会及教学管理人员要求等)。第九条 教练车与学员人数配备比例:  1.大型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8人;  2.小型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6人;  3.其他机动车按车型和驾驶操作小时计算配备学员人数。第十条 汽车驾驶员的培训必须执行部颁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方式可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两种:  职业驾驶员的培训方式为全日制培训,非职业驾驶员培训可采取全日制或学时制培训。第十一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申办和审批程序:  1.申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确定。  2.申办职业驾驶员技术学校,需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办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执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3.申请开办中外合资、合作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审核,提出意见,报交通部申请立项审批。  4.申办者接到立项审批证件后,要求在6个月内按申报级别的开业条件筹建完毕。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接到立项申请后,1个月内予以答复,在接到按开业条件筹建完毕报告后,1个月内进行开业审批。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凭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办理有关后续手续。第十四条 教员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理论教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教学能力。  驾驶操作教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机动车驾驶基本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  教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获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教员准教证》,方准上岗执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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