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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律师执业管理规范办法中规定申请律师执业的饿应当具备那些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1、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3、在律师事务所实习一年;4、品行良好;

律师执业管理规范办法中规定申请律师执业的饿应当具备那些

2,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许可,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加强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第三条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四条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执业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执业实行行业自律。第二章律师执业条件第六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拓展资料: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3,修订后的法庭规则在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修订的法庭规则主要是针对法庭公开审理,旁听需求,法庭秩序等内容。保障律师权利在2015年发布的《》关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规定。
我不会~~~但还是要微笑~~~:)

修订后的法庭规则在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4,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具体如下:1、律师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律师通过执业活动,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2、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当依法维护律师的执业权利;3、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进行表彰奖励。【法律法规】《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四)品行良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前取得的律师资格证书,在申请律师执业时,与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享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有关报名条件、考试合格优惠措施,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其申请律师执业的地域限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律师执业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活动,并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第十条 律师执业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执业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5,有工作的人领取律师执业证的解决办法

实习是没有什么关系,因为实习是市级司法局管理,挂职实习不会有什么问题。问题在于办执业证,省司法厅要求提交的材料中包括无工作的证明或者已经辞职的证明,并且还要办理公证。你说的想两全其美的办法好像没有...另外,兼职律师的范围只限大学中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等,范围很窄。

6,已取得律师执业证后来为读研把人事档案调到了学校执业证也申

你好!可以可以可以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应该是不行的,这倒不是说你没有法律职业资格,而是你现在是全日制学校在读,不符合律师执业的要求。首先你不可能和律所签订劳动合同吧,不能当全职律师,当兼职律师也不符合条件。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兼职律师执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二)经所在单位同意。

7,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可否分别担任同民事案件的2个被告的代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是可以分别担任同一民事案件中两个被告的代理人的。但是,这需要两名被告人都表示同意,并且要与委托人做谈话笔录,取得委托人的豁免。原因是同一个案子的两个被告,涉嫌的可能是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有主从犯及其相应的责任之分。委托同一个律师事务所时,在面对承担责任问题时,有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这需要由当事人自行考量、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这条规定只是限制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担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但并没有限制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名律师分别担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且我国民事诉讼法也没有对此作出禁止性规定。《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目前仅对同一案件中原、被告双方委托代理人不得由同律师事务所不同律师担任及刑事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不能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法无禁止即可为。扩展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律师承办业务,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不得违反规定受理与本所承办业务及其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业务。
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个律师或者一个律师都可以分别担任同一民事案件的2个被告的代理人。下面是关于代理人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里有规定的。
诚实一点说,我不知道是否可以这样,但我想无论原被告都不是傻子,谁的钱都不会这么花!
可以法无禁止即可以实践中看主审法官要求,本人就曾碰到不同案件法官对该问题的不同要求
当然可以,只是禁止分别代理原告和被告法律上没有规定,所以可以

8,律师如何年检

年检注册需提供的材料1、《律师事务所年检注册工作手册》、《律师年检注册工作手册》;2、经审计机构审计的律师事务所年度财务报告;3、律师事务所年检报告,包括:律师事务所人员、机构、业务开展、业务收入的基本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被投诉处理的情况;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履行法定义务等情况;4、律师完成业务培训的证明;5、上缴上一年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注册登记费和律师协会会费凭证;6、国资所聘用律师、合作、合伙律师购买人身医疗、养老保险凭证;7、律师事务所提留或使用事业发展基金证明;8、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副本)、《律师执业证》;9、其它根据需要应提供的材料。.
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2008年12月29日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执业考核包括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和专项考核。 本办法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第三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审定考核等次;市律师协会负责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组织、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省执业的全体律师。 在本省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第六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县(市、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次年1月10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报市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审定工作。 第七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 4、业务开展情况; 5、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九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合格等次的标准为: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3、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4、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 5、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义务; 6、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考核年度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2、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

9,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的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律师应当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范围、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一致后,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第三十五条 律师应当充分运用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和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维护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六条 律师与所任职律师事务所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公平正义及律师执业道德标准,选择实现委托人或者当事人目的的方案。第三十七条 律师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时效以及与委托人约定的时间办理委托事项。对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项办理情况的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第三十八条 律师应当建立律师业务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第三十九条 律师应谨慎保管委托人或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原件、原物、音像资料底版以及其他材料。第四十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当在委托人委托的权限内开展执业活动,不得超越委托权限。第四十一条 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告知委托人并要求其整改,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委托,并有权就已经履行事务取得律师费。第四十二条 律师在承办受托业务时,对已经出现的和可能出现的不可克服的困难、风险,应当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向律师事务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向委托人提出分析性意见。第四十四条 律师的辩护、代理意见未被采纳,不属于虚假承诺。 第四十五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第四十六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违法与委托人就争议的权益产生经济上的联系,不得与委托人约定将争议标的物出售给自己;不得委托他人为自己或为自己的近亲属收购、租赁委托人与他人发生争议的标的物。第四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当事人或委托人签订以回收款项或标的物为前提按照一定比例收取货币或实物作为律师费用的协议。 第四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之前,应当进行利益冲突审查并作出是否接受委托决定。第四十九条 办理委托事务的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或利益冲突的,不得承办该业务并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不得与当事人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一)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二)律师办理诉讼或者非诉讼业务,其近亲属是对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的;(三)曾经亲自处理或者审理过某一事项或者案件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仲裁员,成为律师后又办理该事项或者案件的;(四)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同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的代理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但在该县区域内只有一家律师事务所且事先征得当事人同意的除外;(五)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或者本所或其工作人员为一方当事人,本所其他律师担任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六)在非诉讼业务中,除各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外,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同时担任彼此有利害关系的各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七)在委托关系终止后,同一律师事务所或同一律师在同一案件后续审理或者处理中又接受对方当事人委托的;(八)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七)项情形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为应当主动回避且不得办理的利益冲突情形。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告知委托人并主动提出回避,但委托人同意其代理或者继续承办的除外:(一)接受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一方当事人的委托,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中对方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而同所的其他律师是该案件被害人的近亲属的;(三)同一律师事务所接受正在代理的诉讼案件或者非诉讼业务当事人的对方当事人所委托的其他法律业务的;(四)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存在法律服务关系,在某一诉讼或仲裁案件中该委托人未要求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其代理人,而该律师事务所律师担任该委托人对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五)在委托关系终止后一年内,律师又就同一法律事务接受与原委托人有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的委托的;(六)其他与本条第(一)至第(五)项情况相似,且依据律师执业经验和行业常识能够判断的其他情形。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发现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利益冲突的事实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由委托人决定是否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委托人决定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的,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表明当事人已经知悉存在利益冲突的基本事实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明确同意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建立或维持委托关系。第五十二条 委托人知情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以示豁免的,承办律师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应对各自委托人的案件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将与案件有关的信息披露给相对人的承办律师。 第五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保管协议,妥善保管委托人财产,严格履行保管协议。第五十四条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保管委托人财产时,应当将委托人财产与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律师个人财产严格分离。 第五十五条 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事务所不得将委托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转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办理。但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可以转委托,但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第五十六条 受委托律师遇有突患疾病、工作调动等紧急情况不能履行委托协议时,应当及时报告律师事务所,由律师事务所另行指定其他律师继续承办,并及时告知委托人。第五十七条 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因转委托而增加委托人的费用支出。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终止委托关系:(一)委托人提出终止委托协议的;(二)律师受到吊销执业证书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三)当发现有本规范第五十条规定的利益冲突情形的;(四)受委托律师因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履行委托协议的,经过协商,委托人不同意更换律师的;(五)继续履行委托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本规范的。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提示委托人不纠正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解除委托协议:(一)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二)委托人要求律师完成无法实现或者不合理的目标的;(三)委托人没有履行委托合同义务的;(四)在事先无法预见的前提下,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将会给律师带来不合理的费用负担,或给律师造成难以承受的、不合理的困难的;(五)其他合法的理由的。第六十条 律师事务所依照本规范第五十八条、五十九条的规定终止代理或者解除委托的,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解除协议的,委托人单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的,律师事务所有权收取已提供服务部分的费用。第六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后,应当退还当事人提供的资料原件、物证原物、视听资料底版等证据,并可以保留复印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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