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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港务局什么级别

隶属广州市政府,属于厅局级,至于是厅局级正级还是副级,就不是很清楚了(副级的可能性比较大)。

广州市港务局什么级别

2,港务局属于国企还是央企

港务局属于国企,由政府部门监管。以澳门港务局为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机构改革组建的新部门,为澳门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负责港口行政管理,依法实施港口经营许可。依法对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水路运输行政管理,依法实施水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对国内水路运输市场秩序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地区(部、省属单位除外)船舶修造业的行业管理。澳门港务局的主要职责与概况:主要是专责行使海上事务职权的公共部门,其职权范围广泛而复杂,其中包括有管理澳门所有港口范围内之事务,船舶的海事登记以及船员的管理、发证,港口国控制的实施,海上工程活动、码头作业的审批皆由港务局管理和执行。1、澳门港务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运输工务司属下一个局级单位。2、自1990年澳门以联系会员的身份参加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以来,港务局都是作为澳门政府的代表机关派员出席有关会议及年会。3、1999年在海事安全及防治海上污染的国际海事公约逐步延伸到澳门生效后,港务局更获政府授权作为有关国际海事公约的对外及对内事务的负责单位,亦即是船旗国实施的专责部门。4、1995年曾通过有关训令和法令,对港务局进行改组,使到其权限及与其他单位和机关的工作关系得到理顺,工作效率从而得以提高,而架构更趋合理化,追上现代海上事务职权机关的客观需要。5、1999年底出台的海事活动规章更进一步说明港务局的权限、工作范围,使得在维护海上安全和防治海上污染方面的法理依据得到加强。6、除此之外,港务局一贯以来奉行的工作精神,乃在维护海上安全和防治海上污染的前提条件下,为所有相关行业、业界人士以及其他政府机关提供优质服务,务求为本澳以及其他邻近地区的航运事业及港口经济的兴旺和发展贡献力量,造福大众,服务社群,达到安全航运,洁净海洋的境地。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澳门港务局

港务局属于国企还是央企

3,广州港务局具体做什么工资怎么样

一:广州港务局的机构职能为:(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港口、水路运输、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全市港口和水路运输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地区的实际,编制港口、水路运输发展战略、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和上报港口设施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港口资源,对港口的岸线、陆域、水域实施统一的行政管理;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指公用的进出港航道、防波堤、锚地等)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负责对港口、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进行监管;对港口、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实施监 督。 (四)负贵港口的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实施管理和监督,规范港口市场经营行为,实施港口经营许可,维护港口行业平等竞争秩序。 (五)负责水路运输的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水路运输业、服务业、中介组织、外商在穗独资船务公司、外国(境外)水路运输企业驻穗办事机构、船舶交易的行业管理;负责对本地区水运企业、运输船舶和水路运输服务业审核呈批和资质评审;负责本地区(部、省属单位除外)船舶修造业的行业管理;维护水路运输、船舶修造业市场秩序,规范水路运输、船舶修造业的经营行为。 (六)依法对港口安全生产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对水路运输的生产安全工作实施行业管理;参与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协调国家重点、军用、抢险救灾和国防建设急需物资的运输。 (七)负责征收、代征和管理港口、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等相关规费;按有关规定对企业经营性收费项目和价格实施管理和监督。 (八)负责对在广州港出海航道水域运行的船舶和水上设施实行统一指挥和调度管理;负责对引航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指导引航部门与港口企业的协调工作。 (九)负责指导港口、水路运输行业科技进步和信息化建设;指导、监督港口、水路运输行业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实施;按规定权限,管理广州 港港口与国内外港口的合作、技术交流以及重大涉外活动;负责港口、水路运输信息的汇总、统计和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港口、水路运输管理专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港口、水路运输从业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考核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对港口环境保护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港口、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预审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工资待遇请参考广州当地公务员的薪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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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广州港港口专用码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港港口专用码头的行业管理,维护港口装卸运输秩序,合理利用码头设施,充分发挥港口为运输服务的效能,提高港口通过能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港港区内除从事军运任务外的所有企业、事业、机关、部队等单位和个人拥有或租用的码头(库场)、浮筒、锚地等港口设施的行业管理。第三条 广州港务局是广州港港口区域内专用码头的行政主管机关,对辖区范围内专用码头的装卸、运输、仓储、货物配载和船舶调度等业务实施统一管理。  广州港务局港政部门具体负责专用码头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对专用码头的业务工作进行指导和提供货运管理、商务费率、装卸工艺、人员培训等咨询服务,有权对专用码头的装卸运输、仓储、安全生产、货运管理、经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公安、边防、口岸、海关、工商、税务、检疫、海上安全监督、水利、城市规划等部门应按各自职责范围协助搞好港口专用码头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广州港区域范围:依据国家划定的港界和原广州港、黄埔港实际经营和行政管理的范围。第二章 专用码头的管理第五条 专用码头分为三类:  (一)从事本单位生产所需原材料以及产品装卸业务,不发生费用结算的非营业性码头;  (二)在完成本单位生产任务后,对外提供服务的半营业性码头;  (三)为社会提供服务的营业性码头。第六条 凡属非营业性专用码头,须到港政部门登记,接受管理;凡属半营业性、营业性专用码头,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向港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发给《码头经营许可证》,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专用码头如扩大或变更用途时,须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如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时,应经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后,报港政部门备案。第七条 专用码头如与外商合资、合作或由外商独资经营时,应先报经港政部门审查并签具意见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并应将有关材料报港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专用码头的货运业务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装卸、运输、仓储、安全等操作规程,并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凡从事特种货物或危险货物的装卸搬运、储存的,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特许手续。第九条 未经批准对外开放的专用码头,不得从事外贸船舶的装卸作业,如需对外开放,应经港政部门审查签具意见后,报口岸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开放的专用码头应每天向港政部门报告在港的外贸船舶动态。第十条 从事营业性的专用码头,须优先安排广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疏港任务。第十一条 专用码头应按期向港政部门报送《企业(单位)专用码头经营情况月报表》。第三章 规费及票据管理第十二条 营业性、半营业性专用码头办理货物承、托运手续,须使用盖有广州港务局专用章的国家统一规定的水路货物运单及票据,凡无此货物运单及票据的,不得进行装卸作业。第十三条 营业性、半营业性专用码头的规费结算,应按国家规定的费率标准计费,如需执行其他主管部门的费率标准而有上下浮动的,应先征求港政部门意见,报物价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第十四条 营业性、半营业性专用码头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客户代征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第十五条 营业性、半营业性的专用码头的规费结算,必须使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印制的《广州港口专用码头统一发票》。第十六条 营业性、半营业性及非营业性专用码头,应按规定向港政部门缴纳管理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罚则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专用码头,由广州港务局或有关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未领取《码头经营许可证》而擅自对外经营的,没收非法所得,按规定补交一切税费,并可处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按规定的费率标准收费的,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物价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屡犯者,处以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码头经营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不按期缴纳货物港务费、港口建设费和专用码头管理费的,每逾期一天,加罚千分之一的滞纳金;逾期十五天仍不缴纳的,除责令追缴外,还须处以应缴费额一倍的罚款,直至吊销《码头经营许可证》。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不使用《广州港口专用码头统一发票》的,按国家税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不使用“水路货物运单”及“票据”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还须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屡犯者,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罚款,直至吊销《码头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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