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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税发2006年31号文作废了吗

是的,已做废

国税发2006年31号文作废了吗

2,31号文危大工程内容是什么

31号文危大工程内容如下:(一)工程概况:危大工程概况和特点、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操作要求、检查要求等;(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措施、技术措施、监测监控措施等;(六)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施工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其他作业人员等;(七)验收要求:验收标准、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人员等;(八)应急处置措施;(九)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项目如下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3、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的等。6、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7、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等。

31号文危大工程内容是什么

3,国税局关于房地产税收的有一个31号文是什么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国税局关于房地产税收的有一个31号文是什么啊

4,我在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文中找不到

是特种设备,但你看的目录不对国质检锅[2004]31号文是看压力容器的
你好!不是!肯定不是!如有疑问,请追问。

5,国税发2006年31号文作废了吗

你好,没有
国税发2006年31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没有作废,但是有很多内容有变化。

6,国税发2009年31号文关于已完工的房地产在销售中是怎么计算季度预

已完工的房地产在销售中正常做销售收入啊,即按正常处理预交所得税。
文件有的。你没有仔细看。完工后要求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按照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乘以主管税务局核定的计税毛利率算出预计利润,减去当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及营业税金及附加,算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再乘以25%的税率算出当期应预缴的所得税并申报纳税即可
完工后要求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应纳税所得额,正常计算即可。 季度预交所得税只要把预售收入搞清楚就行了,关系到税款平衡实现的问题,这是大的政策,不能含糊。其他的处理就不用根据文件生搬硬套,只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算清楚就ok了。

7,房地产预收款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是以纳税人的全年所得额作为计税依据的计算征收的一种税,其所遵循的原则是: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果纳税人前三季度一直亏损,第四季度盈利,但全年并没有实现盈利或者通过纳税调整后计税所得额等于或者小于零,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下,纳税人应依然要根据财务指标及税收方面的相关要求,据实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相关附表,并加盖印章以示负责,从而完成法律意义上的纳税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税毛利率,经济适用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房地产!预收款!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房地产A类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季收预收帐款*15%)-(期间费用+预缴税费)}*25%
楼上的信息已经过时了,现在房地产企业实行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文),83号文已经在2006年1月1日31号文招待的时候就废止了。其中第一点:一、关于未完工开发产品的税务处理问题 开发企业开发、建行的住宅、商业用户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诗篇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进行调整。经济适用房预售收入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非经济适用房:1、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2、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3、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根据《国家税务总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83号)规定,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税毛利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 税毛利率,经济适用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5%;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10%。

8,房地产企业什么时候开始采取预售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
0:30   提问:1、房地产企业已达到国税发〔2009〕31号文的收入结转条件后,未签定售房合同收取的款项(例如定金等),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达到收入结转条件的定金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全额抵减完工年度当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专家回复:1、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该以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为前提。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业主签订了《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了业主的款项(如定金、预付款等),均应该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反之,房地产公司没有与购房者签订相关合同,所收取的款项(如:订金、诚意金、vip会员费等),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时作为预缴税款处理,可以全额抵减汇算的所得税。 专家分析:“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家具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 20% 。   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家具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0:30   提问:1、房地产企业已达到国税发〔2009〕31号文的收入结转条件后,未签定售房合同收取的款项(例如定金等),是否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   2、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未达到收入结转条件的定金所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是否可以全额抵减完工年度当年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专家回复:1、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也就是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应该以签订《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为前提。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业主签订了《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了业主的款项(如定金、预付款等),均应该按照规定预缴企业所得税;反之,房地产公司没有与购房者签订相关合同,所收取的款项(如:订金、诚意金、vip会员费等),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   2、已经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在汇算时作为预缴税款处理,可以全额抵减汇算的所得税。 专家分析:“定金”指为保证合同的履行,消费者预先向家具销售者(卖方)交纳一定数额的钱款。合同上是“定金”的,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一方违约时,双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无约定,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定金”双倍返还;消费者违约时,“定金”不返还。“定金”的总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的 20% 。   而对“订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可视为“预付款”。“订金”的效力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约定,“订金”的性质主要是预付款,家具销售者违约时,应无条件退款;消费者违约时,可以与家具销售者协商解决并要求经营者退款。如果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则按照约定执行。 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一、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交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三、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四、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担保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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