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8修正
来源:整理 编辑:广州本地生活 2022-10-11 15: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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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常务委员会会议程序,提高议事效率,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事项,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其中一种语言文字。第二章 举行会议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安排在单月举行,举行会议的日期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因特殊情况,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临时召集。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获准请假的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缺席会议情况,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予以公布。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会议议程需要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程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 (三)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邀请的有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旁听会议人员名单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等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将议程草案、主要议案草案等会议材料,印送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第三章 提出议案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先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自治区监察委员会主任、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自治区监察委员会、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有关的人事任免、撤职案。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先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初步审查,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拟订有关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第十一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应当以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书面提出,同时报送该议案的相关材料。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议案、重大事项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出;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人事任免议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出。第十二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前,提案人有权撤回。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2,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0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使用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 因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提前或推迟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请假。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会议议程需要调整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决定。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议程草案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主要议案草案应于会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列席会议人员有发言权。第九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旁听常务委员会会议。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有关部门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的重要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整理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按规定时限报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听取有关部门对审议意见处理结果的报告。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告后,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并向提案人作出说明。 主任会议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工作委员会草拟议案草案并作说明。第十二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必须以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书面提出,同时报送对该议案的说明等相关材料。 地方性法规议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提出,同时提交藏文和国家通用文字的法规草案文本及说明,并提供有关的资料。 人事任免议案,一般应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出。任命案应提交被提请任命人员的任职理由和基本情况等材料,免职案应提交免职理由的材料。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问题和内容。第十三条 有关机关或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议案,在一年之内未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提案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出该议案。在一年之内未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提案人又未重新提出的,该议案自行失效。第四章 议案的审议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在全体会议上审议或在分组会议上审议。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作有关工作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指定专题,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专题报告。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前,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或专题报告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
3,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议事,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以使用藏语文为主,藏汉两种语文并用。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 因特殊情况,经半数以上的委员提议或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推迟或提前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到会才能举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临时通知。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列席会议。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有关委员、拉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人大各地区工作联络处负责人及有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也可以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有关厅、局、委、办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列席人员有发言权。 其他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人员,由主任会议决定。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对议案或工作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部门应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对委员们提出的重要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印送有关部门研究处理,有关部门应将处理结果答复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和有关的委员。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十条 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厅,受主任会议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议案并作说明,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第十一条 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或提议案人,应向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提供有关的资料(含两种文字)。 对地方性法规案,提议案机关提出议案时,应同时送交藏汉两种文字的法规草案及说明并附有关资料。 对任命案,提请任命案的机关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介绍被任命人员的基本情况,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应到会回答询问。第十二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如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第十三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如其中尚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经常务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暂不付表决的,可以交有关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审议,并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第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常务委员会听取说明并初步审议后,如本次会议暂不能通过的,交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并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或调查组,并将调查结果向常委会会议报告。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办,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该部门的工作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指定专题,临时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作专题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由主席、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正职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职到会作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厅、局、委、办,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报告,应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或政府负责人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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