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驻广州办事处,内蒙古自治区广州办事处地址及电话
来源:整理 编辑:广州生活 2022-11-16 10:3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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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蒙古自治区广州办事处地址及电话
地址: 广州市广园中路景泰直街西二巷2号 电话: 86590469、86596705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的机构设置
国家林业局设11个内设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策法规司造林绿化管理司(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森林资源管理司(木材行业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管理司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森林公安局(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发展规划与资金管理司科学技术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司。 机关服务局信息化管理办公室 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森林公园保护与发展中心)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林业基金管理总站(稽查办、审计中心)宣传办公室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天然林保护工程管理办公室“三北”防护林工程管理办公室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办公室防沙治沙办公室速生丰产用材林基地建设工程管理办公室(速丰办)科技发展中心经济发展研究中心人才开发交流中心对外合作项目中心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办公室湿地保护管理中心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调查规划设计院林产工业规划设计院(国家林业局风景园林与建筑规划设计院)国家林业局管理干部学院中国绿色时报社中国林业出版社国际竹藤中心亚太森林网络管理中心中国林学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中国花卉协会中国绿化基金会办公室中国林业产业联合会中国绿色碳汇基金会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内蒙古自治区办事处)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长春办事处)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黑龙江省办事处)驻大兴安岭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驻成都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成都办事处)驻云南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云南省办事处)驻福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福州办事处)驻西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西安办事处)驻武汉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武汉办事处)驻贵阳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贵阳办事处)驻广州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广州办事处)驻合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合肥办事处)驻乌鲁木齐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乌鲁木齐办事处)驻上海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上海办事处)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北方航空护林总站南方航空护林总站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中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西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昆明勘察设计院驻北京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濒管办北京办事处)
3,广州市关于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设立办事机构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外地单位驻广州办事机构的管理,更好地发挥外地驻广州办事机构的作用,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1982〕202号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外地单位在广州市辖区内设立的驻广州办事机构(不包括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和“三资”企业在广州设立的办事机构)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 广州市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以下称广州市经协办)是外地单位驻广州办事机构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及其工作范围第四条 驻广州办事机构的设立,分为驻广州办事处、驻广州联络处和驻广州联络组。设立办法如下: (一)国务院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市、沿海开放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本省、海南省的地级市的人民政府,在广州市可设立一个办事处。 (二)除本省和海南省外,各地区行政公署、地级市及本省和海南省各县的人民政府、国内大型工矿企业(不包括一般企业),原则上在广州可设立一个联络处。 (三)不属于上述(一)、(二)款范围,本省和海南省各县原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省外原经行政公署或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同意,现当地人民政府仍认为有必要,且在一九八九年十月底以前已在广州挂牌、有固定办公地方、在银行开设了帐户、已办领暂住户口的驻广州机构可补办手续,允许设立联络组。 (四)边远和少数民族较多的地区,经批准可设立办事机构。第五条 外地驻广州办事机构应实行统一规范的名称。 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设立的驻广州办事机构,统称“驻广州办事处”。 根据第(二)款设立的驻广州办事机构,统称“驻广州联络处”。 根据第(三)款设立的驻广州办事机构,统称“驻广州联络组”。第六条 原已设立的外地省一级的外贸驻广州办事处,名称可不变。第七条 外地驻广州办事机构的工作范围: (一)搞好地区间的工作联系和经济联络,发展地区间经济技术协作。 (二)推进外引内联,寻求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地发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为引进国内外的资金、技术、人才、物资和管理经验牵线搭桥,促进合作项目的落实,巩固和发展合作关系。 (三)抓好信息工作,为所属上级单位及时交流、传递国内外的经济、科技、文化和市场等方面的信息。 (四)负责管理所辖的驻广州的机构和企业。第三章 机构的设立和审批第八条 申请设立驻广州办事机构的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单位; (二)必须有驻广州办事机构的专职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通讯设备。第九条 机构设立的审批程序: (一)申请设立驻广州办事处的单位,须凭当地人民政府的公函(附编制部门批件)或国务院部委级单位公函,向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申报,经编制部门审核后,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准。 (二)申请设立驻广州联络处的单位,须凭当地行署、地级市人民政府或本省和海南省县级人民政府公函(附编制部门批件),国内大型工矿企业凭上级主管单位的公函,并由其上一级驻广州办事机构签署意见,向广州市经协办申报(其上一级未设驻广州办事机构的,直接向广州市经协办申报),经编制部门审核后,由广州市经协办批准。 (三)申请补办手续设立驻广州联络组的单位,须凭主管单位和县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函,由其上一级驻广州办事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广州市经协办审批。第十条 驻广州办事机构经批准后,由广州市经协办发给《登记证》,方可挂牌开展工作。第四章 机构的管理第十一条 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单位设立的驻广州办事处,其编制人员均入广州市常住集体户口,人数一般在二十人以内。其他驻广州办事机构的编制人员一律申报暂住户口,领取《暂住证》。第十二条 外地单位驻广州的办事机构一律不得经商。第十三条 外地驻广州办事机构定员内的人员可由当地派出,亦可在有广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中录用。其他人员原则上应按规定在有广州市常住户口的人员中聘用。确需招聘非本市人员的,须经广州市劳动局批准。第十四条 外地驻广州办事机构必须接受广州市有关部门的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违反者,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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