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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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4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第11届9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市长 林树森 二00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1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2001年年底以前发布的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市人民政府决定: 对主要内容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或不符合中国加入WTO的具体承诺(附件序号1,5,9,12,13);或者与上位法或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附件序号3,4,6,7,8,10,11);或者主要内容属中央事权(附件序号3);或者被新的地方性法规代替(附件序号2)的13件政府规章,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上述13件政府规章为此次清理废止的第四批政府规章。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3件)## 附件 广州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13件)序号规章名称颁发机关 发文字号及日期 废止的理由 1广州市华侨、港澳同胞投资优惠暂行办法市政府穗府〔1984〕76号1984年10月24日 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2关于对流浪乞讨、暗娼、精神病患者等盲流人员的收容处理办法市政府穗府〔1985〕140号1985年12月10日 被2002年1月25日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三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广东省收容遣送管理规定》所代替 3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外商投资的实施办法市政府穗府〔1986〕99号1986年12月15日主要内容属中央事权,并与国家现行政策不符4广州市关于鼓励国内企业利用外资的优惠规定市政府穗府〔1987〕47号1987年7月16日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5关于加快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决定市政府穗府〔1989〕1号1988年12月31日不符合中国加入WTO的具体承诺6广州市发展私营企业的若干规定市政府穗府〔1989〕27号1989年3月13日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7广州市关于国营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市政府穗府〔1989〕54号1989年6月1日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8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技术引进管理规定市政府穗府〔1992〕86号1992年8月25日与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并公布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相适应9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管理规定市政府穗府〔1992〕87号1992年8月25日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10关于牲畜屠宰实行统一征收税(费)的通知市政府穗府〔1993〕26号1993年3月24日 主要内容与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相适应 11广州市商品质量报验管理办法市政府穗府〔1994〕64号1994年7月29日与1997年5月30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并通过的《广州市禁止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条例》不相适应12关于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十项措施的通知市政府穗府〔1996〕59号1996年5月20日主要内容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13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软环境的若干规定市政府穗府〔1998〕94号1998年12月21日违反WTO的非歧视原则
2,广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应当执行《条例》,同时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立法法》和《条例》确定的原则,适应本市实际需要,具有地方特色。第四条 制定规章,应当从国家整体利益和人民利益出发,不得谋求部门利益。第五条 本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制定规章的建议应当包括规章的名称、主要内容和制定的目的、依据。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制定规章的建议组织研究或者转交相关部门研究。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转交的建议3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的15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建议者。对可行的建议,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拟定规章计划时采纳。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于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和区、县级市政府(以下统称部门)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拟定立项申请连同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有关资料于编制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前一年的11月30日以前报市政府法制机构。第七条 报送制定规章的项目,应当经报送部门的法制机构审核并经该部门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在其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送市政府法制机构。第八条 报送立项的规章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章项目的内容不超越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不与上位法相抵触; (二)规章项目的内容应当属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省或市地方性法规、本省人民政府规章只有原则性规定或者本行政区域具体行政管理需要市政府制定规章的事项; (三)规章项目内容已对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定的主要制度或者措施提出了合理、可行的方案; (四)规章项目已拟出初稿,并附有对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本条第(三)项所要求的方案的说明以及相关资料。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立项基本条件,对制定规章的立项申请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市政府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应当明确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完成时间等。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规章项目分为正式项目和预备项目。第十条 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因本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事务管理要求,需要在当年增加规章项目的,提出增加项目的部门应当将书面报告及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要求的有关资料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拟增加的规章项目按照立项条件进行审核,并报有关分管副市长和市长批准后,可以将该项目列入当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第十一条 规章原则上由报请立项的部门起草。 内容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管理事项的规章,市政府可以确定由其中一个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也可以确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由其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第十二条 列入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将下列文件和资料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 (一)报送审查的报告; (二)规章送审稿条文文本及其电子文本; (三)规章送审稿注释稿文本及其电子文本; (四)规章送审稿说明及其电子文本; (五)规章送审稿论证、协调及征求意见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召开听证会的应当附听证会记录; (六)作为依据的法律文件及参照的政策文件; (七)其他有关资料。 前款第(二)、(三)项所指文本的标题下方应当分别注明“送审稿”和“送审稿注释稿”。第十三条 规章送审稿注释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在每一条的“第×条”之后注明该条文规范的内容; (二)在每一条文内容的下方注明该条文拟定的理由或者所依据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标题、文号及具体内容应当明列。
3,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开政务活动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使市政府公开政务活动制度化,推进我市民主建设,保证政务活动符合中国共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符合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第三条 公开政务活动,是指政府机关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其职能活动的依据、程序和结果等向社会公开,使政府的政务活动在社会的民主监督下进行。第四条 实行政务活动公开,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保守国家机密;必须实事求是,分步实施;必须坚持公开政务与拓宽民主参政、议政渠道,接受民主监督衔接,调动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提高政府机关各部门的工作效率。第五条 政务活动公开,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实施。第二章 政务活动公开的范围第七条 下列政务活动内容应向社会公开: (一)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和中长期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二)各个时期政府重要决策及其实施情况; (三)政府领导成员的职责、分工和调整变化情况; (四)政府机关各部门的职能、职责、权限; (五)政府机关各部门的办公制度、廉政制度; (六)行政机关和公用事业单位的办公地址、电话号码,工作人员办公所佩挂的牌号; (七)办理各种证照的条件及程序; (八)征收各种税收的税类、税种、税率以及征收程序; (九)社会治安、交通、市容、卫生等方面的行政规章及有关规定; (十)办事的期限; (十一)社会和群众普遍关注的其他政务活动内容。第八条 下列政务活动内容,经过一定的程序,应在规定的单位、部门内公开或视需要在社会的一定范围内公开: (一)政府某些重要决策的酝酿情况; (二)政府机关各部门在工作与自身建设中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说明的情况、困难和问题; (三)政府机关各部门工作人员受行政奖、惩情况; (四)人事部门录用、选拔干部的标准、人选、考核和选拔结果; (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 (六)重要的生产资料、紧俏物资、指令性计划指标与配额、生产项目等方面的分配和安排; (七)政策性较强的信贷、外汇额度、财政周转金与各种专项奖金及罚没钱物的使用,本单位预算外自筹经费的收支; (八)税收减免优惠规定,个体户税收的征收; (九)土地的规划使用,需建项目的报批; (十)各种承包投标; (十一)进出口物资或物品许可证、放行证和配额; (十二)移居港澳或国外以及赴国外、港澳人员的审批; (十三)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指标分配,招生、招工、招干、转业、复退军人安置,大中专毕业生的分配; (十四)机关与企业之间的经济联系; (十五)机关建房分房; (十六)其他为社会和群众所关注的政务活动。第三章 政务活动公开的方式第九条 新闻报道的方式: (一)市政府的决策性例会和其它重要的政务活动,按规定的程序,通知新闻单位参加采访并进行报道; (二)市政府新闻发言人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举行政务活动的新闻发布会; (三)市政府领导成员或机关部门的负责人就重大政务活动和群众关注的事务,举行记者招待会,或在电台、电视台发表演讲; (四)市政府制定的重大行政规章,在报纸上刊登。第十条 书面通报的方式: 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的政务活动,可以文件、信息、内部刊物的形式,经批准后扩大发行,让非当事机关、部门、单位、团体和有关人员了解。第十一条 挂牌、张贴、出书的方式: (一)市政府机关各部门的工作人员,应佩挂工号标志上班; (二)机关部门的办事制度和廉政制度,应在本机关、部门的接待室、值班室或办公室内张贴、悬挂; (三)市政府每年的政务要况,编纂出版《广州概况》,公开发行。第十二条 联席决策的方式: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及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列席,亦可根据议题讨论的需要,邀请一些民主党派、专家、学者或某方面的代表人士列席; (二)市政府领导成员办公会议或专题工作会议,可视情况扩大与会人员范围; (三)市政府领导成员与同级各套领导班子联席会议,研究有关政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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