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安置房律师,有没有擅长处理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公司案件的广州房地产律师
来源:整理 编辑:广州生活 2022-12-16 01:35:48
1,有没有擅长处理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公司案件的广州房地产律师
材料弄好转俺扣扣妥妥的安排上292和755和528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广州黄丽霞律师,专注于婚姻纠纷、房产纠纷、民间借贷、劳动争议、房屋租赁、工伤纠纷、土地租赁、承揽合同、拆迁、交通事故、股权纠纷、破产清算等各类民商事案件纠纷159148511471、查了,没有预售证。2、跟谭东方受贿案有关。3、广州市房管局不作为,袒护他们。4、“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有很大变化:韩庆云金蝉脱壳了,投资江苏泰州去了。5、半岛3期,至今没有报建。6、老板韩庆云买了63层,所以,狂低价违法“抛售”土地来敛财补窟窿。7、起诉要求返还款项,赔偿一倍,是唯一的办法!8、目前,“广东逸涛万国房地产公司”应该还有钱来支付,不用担心执行问题,晚了就难说了!
2,安庆赛口镇房屋拆迁请问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补偿标准一样吗 搜
安庆赛口镇房屋拆迁,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补偿标准一样。 中国正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会逐步取消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的差别,将来统一为居民户口。 2014年7与30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意见中的最大亮点,莫过于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意味着以“农业”和“非农业”区分户口性质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将成为历史,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也将作古,今后每一位中国公民的户口均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 积极作用 户籍制度改革·目标-2020年实现1亿农业人口城镇落户 户口迁移政策·落户-建制镇和小城市全面放开大中城市门槛也相对降低 特大城市上海广州等--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居住证制度·教育-积极推动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升学考试 ?仅就拆迁而言,那么户籍问题的补偿是要看你那边项目的安置补偿方式的,如果拆迁补偿以房屋及宅基地面积为计算标准那么,户口及户籍人数没有意义;如果是按户籍人数补偿那么将直接影响补偿款数目,一般情况下以第一种情况居多。另外,拆迁时户籍人口还有一点作用,就是当你家人口数量多,而面积小的话,那么安置补偿还迁房时,总安置面积应该大于户籍人口数*当地最低住宅保障标准的面积,小于的话一般会给一些优惠,将安置面积加大如涉及征地(耕地),那么要看你在农转非前,你名下有无村集体分的承包地,如果有,那么你转非后且没做退耕处理时,土地权益还在你名下或者家族名下。如果无,那么征地时你没有补偿。附加http://tieba.baidu.com/p/4330691871,可以直接去找你当地相关的律师问。
3,法院处理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有哪些情形
如果不属于商品房开发,只要具备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等材料齐全,能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将来发生买卖等行为时,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动迁房即是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到当地政府相关的地方政策约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目前广州有大量的动迁房,因为该类房屋价格较低因此非常受青睐,很多人愿意购买动迁房。但是客观的讲购买动迁房相比于普通二手房而言,有较大风险,当然这个风险主要针对的是购房人而言的,很多人购买的时候并不清楚风险在哪里,其中可能遇到的风险予以阐述。一、产权人无法确定的风险。很多人购买的拆迁安置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仅仅凭借一份动迁协议就出售房屋,对于此种情况而言因为没有产权证所以必须要弄清楚房屋的产权人是谁。对此光看动迁协议是不够的,还需要参考户口簿和住房调配单等资料,因为有时动迁协议上只写户主的名字,可能存在共同安置人无法体现的情况,因此要参阅上述资料以确定所有被安置人口,而且房屋出售需要所有的被安置人签字才行,不能仅仅户主签字。二、一房二卖的风险。房屋因为无法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此房屋依然登记在原产权人名下,再加上动迁房过户的时间较长,变数较大,原产权人有可能会将房屋再行出售给他人获利,因此一房二卖的风险是有的。对此而言目前来讲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下面几个原则来认定一房二卖情况下哪方有权取得房屋。一是看向哪方实际交房;二是看没交房的哪方先签约;三看向哪方办理了过户手续。因为动迁房都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以上这几个原则其中哪方实际取得房屋成为最为关键的问题,而且一旦实际交房,再行出售房屋的可能性也不大,因为出售房屋必然要看房,如果房屋已经交付的话,看房成为不可能,由此看来,办理交房手续对于购房人来讲是规避一房二卖的最好手段。三、查封的风险。根据规定,动迁房不允许办理抵押登记,因此对于取得产权的房屋而言最大的风险就是被查封的风险。如果产权人有对外欠债而且无偿还能力,一旦债权人起诉产权人并且将房屋查封,就会产生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后果。如果产权人一直无力解决,甚至有房屋被拍卖执行的法律风险,这时购房人的已付房款也只能跟其他债权人一样平等按比例参与分配,很难说能拿回多少,因此房屋查封的风险不得不预先考虑。遗憾的是对于此种风险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很好的方法规避。不过邹律师团队倒有几个建议供您参考:首先购房前先了解产权人的诚信以及资产状况,起码来说有如果了解到产权人很多债务的就要慎重考虑了;其次可以要求进行房款的第三方监管或者产权人提供其他资产进行担保,这种方法对于购房人最为安全,但是按照笔者了解的情况,产权人不大能接受;再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第17条的规定,付清价款并实际占有房产,且购房人是善意的,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和冻结。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善意的购房人能够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前付清全部房款的并且实际该房产的,那么可以规避被查封的风险。四、拒不履行的风险。
4,创业投资是如何安排的
您好,希望以下答案对您有所帮助!创业投资的法律合同安排是指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之间的交易的法律文件,创业投资家和创业企业家的权利义务就是通过合同条款确定的。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参考资料:《创业投资法律制度研究》创业投资初期应该如何来规划呢?这是我们值得深思熟虑的事情,在创业初期我们应该注意哪些事情呢?在创业初期应该特别注意关键时刻要冷静下来,多思考一些问题。对于创业者来说,能否快速、高效地筹集资金,是创业企业站稳脚跟的关键,更是实现二次创业的动力。下面给你举个例子吧,来看看岑小姐夫妇的创业规划。创业案例姓名:岑小姐和丈夫年龄:均为27岁月收入:10000~18000元之间工作:刚在广州市东山区一起开健康食品零售店住房:目前没有买房,夫妻两人都与父母同住存款:银行存款250000元,经营用流动资金50000元保险:岑小姐购有养老保险(15年缴款每年1800元),丈夫无任何保险月支出:伙食费和其他消费(购物、娱乐、旅游等)=6000元创业目标夫妻俩准备在今年内再开一间新店,前期投入约需100000元。夫妻俩准备年内买一套房子,其中双方父母将合计赞助50000元作为新婚贺礼,另外丈夫原单位分给的一房一厅房改房(市值约15万元)正在出租,收入为500元/月。另外,岑小姐婚后可能考虑将其父母接过来同住,父母位于闹市区90平方米的房屋若用于出租可取得2500-3000元/月的租金。由于正处于创业初期,在经营资金和家庭理财方面没有经验,不知这样的安排是否合理。 创业案例分析 目前已经投入商店经营的资本大约为10万元,流动资金5万元,银行存款25万元,其商业投资占比为30%,流动资金占比70%,显示其流动性较高,但固定资产比例较低,住房消费项目尚未启动,总体上属于进取型投资结构。如果按初期投资10万元计算,取得1-1.8万元/月的利润,则投入产出比例已达到10%-18%,对于个体零售商店而言属于较好的赢利水平。夫妻俩日常生活消费(如伙食费、水电费、购物、娱乐、旅游等每月支出达到8000元,占月平均收入的60%,属于较高的消费水平。 越来越多的年轻一族进入创业领域,这一时期的综合抗风险能力较强,因为年轻本身就是最好的资本和机会。 像岑小姐夫妇一样的年轻创业家庭,已经有了良好的开始,不仅积累了资金,更重要的是积累了经营管理经验。 但有两种倾向应注意避免: 一、过度扩张造成管理能力不足或者流动资金出现断链而影响正常经营,因此在开设分店时要给予高度重视;二、过度消费创业初期最宝贵的资源之一就是现金流,是稳健经营和扩大规模所不可或缺的基础。 因此,建议重点关注事业的发展,以扩大再生产作为资本增值的有效途径,同时在实践中快速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能力,提升资本价值和“知本”价值,为实现更大规模的经营发展打下积累资本和能力的基础。 创业理财建议 一、注重节俭消费,扩大经营投资 从财务指标分析可知,现时投资资金分配比例相对合理,仍有追加投资的空间;但日常消费水平相对偏高,尚有降低的余地。根据两人的年龄阶段和商业经验,建议对现时消费结构进行理性分析和合理调整,适当调低日常生活费用比例(以离开父母独立生活的消费水平计算,控制在每月收入的40%以内为宜),重点加强经营资本的原始积累,从本店业务扩张或开立连锁商店等方面考虑扩大经营投资。二、保持流动资金,采取按揭购房 现有资金应主要作为家庭基本资金储备和商店经营流动资金等用途,不必用于一次性购房,建议采取按揭贷款方式,借助银行贷款实现新居理想。假设购买60万元住宅,首期12万元,贷款20年的月供款额为3500元。假设日常消费控制在5000元/月的水平,则每月固定支出(含供楼款)占固定收入的比例为60%,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另外,只要家庭各成员达成共识,将现有住房出租有利于充分发挥资产的增值潜力,甚至可以达到“以租养楼”的效果。 三、适度购买保险,提高防御能力根据当前的社会经济环境,双方应重点考虑购买失业保障和医疗保障保险,并在社会保障保险体系和商业保险市场两个方面进行投资。按现有收入水平,这部分支出可控制在8000-10000元/年额度以内为宜。供参考,望采纳!
5,有一个法律上的事有关违约责任想咨询广州律师请问广州律师qq
违约最重要的是损害赔偿问题 1.补偿性损害赔偿
(1)完全赔偿原则。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一款的规定,违约方承担补偿性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两部分。①实际损失。指因违约行为遭受的财产损害和人身损害,但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②可得利益的损失。主要指利润的损失,例如获得标的物以后转卖所获得的纯利润;获得机器设备后投入使用所获得的营业纯利润。
(2)补偿性损害赔偿的限制
①可预见规则。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害赔偿的数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减损规则。根据《合同法》第11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③损益相抵。如果违约行为在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同时,还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者给对方减少了费用的支出,则在计算损害赔偿的数额时应当减去该收益或者节约的费用。例如:委托人甲指示受托人乙抛出A股票,购买B股票,乙未按照甲的指示办理,而是购买C股票。3个月后甲发现此事时,B股票每股上涨了100元,C股票每股上涨了70元。在计算乙对甲的损害赔偿数额时,应当将其在C股票上为甲赚的钱“刨出”。
④过错相抵(混合过错)。《买卖合同解释》第30条规定:“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的,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是全新的规定。
2.惩罚性损害赔偿
(1)经营者对消费者实施欺诈行为时的双倍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其构成要件有三:①一方为经营者、一方为消费者;②消费者以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③经营者实施欺诈行为,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2)房地产销售企业对房屋购买人承担的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9、14条的规定,在七种情形下,商品房的购买者有权主张已付房款双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需要意三点:①消费者购买商品房受到欺诈的,不能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主张双倍惩罚性赔偿;②该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如果房屋的出卖人不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则不适用;③该惩罚性赔偿的双倍,不是合同标的额的双倍,而是已付房款的双倍,这是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不同之处。
具体而言:购买商品房时的双倍惩罚性赔偿,规定于下列三个条文,共规定了七种情形:①《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8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③《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3)生产或者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十倍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我是律师港湾网的律师,有什么不懂,可以继续追问
6,政府征地导致企业搬迁涉及到哪些税收
企业拆迁补偿费如何纳税?公司拆迁补偿费如何纳税? 随着中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总体规划也在加快变化,随之而来的就是新建建设项目不断的涌现,然而土地作为稀缺的资源,不可能被无限制的利用,因此,城市旧址上重新规划建设新的建设项目成为大多数城市发展的首选。这必然导致众多的就的建筑需要拆迁,其中不乏众多企业、公司和各地工商户等。然而对于企业拆迁补偿费用或公司拆迁补偿费如何纳税一直是困扰诸多被拆迁人的一大难题,若处理不当,可能直接影响到企业、公司的账务和以后发展,甚至有可能造成重复纳税或者逃税。路永强带领的全国首席拆迁律师团队,在全国范围专业从事大型企业拆迁维权,在办案过程中多数企业主不知企业拆迁补偿费用如何纳税,现在特总结一下,以便大家参考。案例: 2009年10月,广州市某某地税局在对某企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政策辅导时,发现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中记载了6000万元收入,企业将此收入记入了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了企业所得税,却没有相应的流转税。经询问企业财务人员得知,该企业2009年1月接到政府文件通知,企业原办公楼所在地被列为“旧城改造”项目用地,限期进行搬迁。2009年4月,与相关部门签订了“搬迁改造协议”,2009年6月,企业进行搬迁,并根据政府搬迁文件,取得了政府支付的搬迁补偿收入6000万元。据了解,其办公楼原值4000万元,已提折旧3150万元,未计提折旧850万元。除了企业所得税外,对是否还应缴纳其他税款,财务人员把握不准。分析:一、关于企业所得税。该企业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按4种不同的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二),企业没有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或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报告,应将搬迁收入加上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变卖收入、减除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和处置费用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三),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四),企业从规划搬迁次年起的五年内,其取得的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暂不计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在五年期内完成搬迁的,企业搬迁收入按上述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只要企业符合以下两个条件,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可不用在当年确认收入,视搬迁进展情况,可在规划搬迁次年起五年内确认收入:1、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搬迁。2、有新的投入计划或立项报告。此案中,由于企业提供了政府搬迁文件、搬迁协议、搬迁计划和重置固定资产的立项报告,根据上述文件,此项收入可不在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很明显,企业当年多缴纳了企业所得税。 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除了涉及企业所得税外,还涉及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等3个税种。二、关于营业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规定,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又补充说,上述文件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此案中,企业财务人员向税收管理员出具了广州市人民政府的收回土地文件等相关资料,因此该企业这6000万元搬迁补偿费可不用缴纳营业税。三、关于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八条(二)项所称的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在确定搬迁收入的土地增值税征免时,需要确定两个条件。一是是否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二是如属于“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还需要确定是否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指产生过量废气、废水、废渣和噪音,使城市居民生活受到一定危害),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此案中,企业财务人员向税收管理员提供了政府进行“旧城改造”批复文件、具体规划等相关文件,企业此项搬迁补偿收入可以认定为土地增值税的免税收入,应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减免税手续。四、关于印花税。由于印花税属于列举征收,而“搬迁补偿协议”不在列举范围内,此搬迁补偿收入也可以暂不缴纳印花税。最后,关于企业拆迁补偿费用和公司拆迁补偿费用的纳税标准和条件,也有一些地方的规定,希望多向当地的税务部门咨询,以免重复缴税或者漏缴。路永强全国首先拆迁律师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多数被拆迁人对于该事项不熟悉,怠于缴税又恐漏缴,因此,整理总结上述材料,希望能够帮到您。
7,房地产企业施工设计监理单位招标问题
招标有两种: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私企大都选择邀请招标,但是必须找到招标代理公司,邀请几家自己了解的施工企业,走走过场。施工可以直接分包,但招标手续要完善。监理直接委托与自己的工程相一致的监理公司即可。设计自己找一家就行,但是要有设计资质,且要资质与工程的规模相匹配。内资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的设立 1、公司设立准备 2、申请资质等级审批 3、申请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4、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5、办理税务登记 房地产开发公司设立阶段的相关税费 1、企业法人开业登记费 2、企业法人变更登记费 3、企业法人年度检验费 4、补、换、领证照费 第二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法律程序 1、选定项目,签定合作意向书 2、初步确定开发方案 3、申报规划要点 4、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 5、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6、申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相关税费 1、可行性研究费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第三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 1、申报选址定点 2、申报规划设计条件 3、委托作出规划设计方案 4、办理人防审核 5、办理消防审核 6、审定规划设计方案 7、住宅设计方案的专家组审查 8、落实环保“三废”治理方案 9、委托环境影响评价并报批 10、建设工程勘察招、投标 11、委托地质勘探 12、委托初步设计 13、申报、审定初步设计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市政配套 14、征求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15、落实市政公用设施配套方案 16、报审市政配套方案 17、市政各管理部门提出市政配套意见 18、市政管线综合 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和市政配套阶段的相关税费 1、工程勘察(测量)费 2、工程设计费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 4、竣工档案保证金 5、临时用地费 6、临时建设工程费 7、建设工程勘察招标管理费 8、勘察设计监督管理费 9、古建园林工程设计费 第四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取得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法律程序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1、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办理建设用地委托钉桩 3、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申请 4、主管部门实地勘察 5、土地估价报告的预审 6、委托地价评估 7、办理核定地价手续 8、办理土地出让审批 9、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10、领取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 11、领取正式国有土地使用证 1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返还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13、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用地申请 14、主管部门现场勘察 15、划拨用地申请的审核、报批 16、取得划拨用地批准 三、集体土地的征用 17、征用集体土地用地申请 18、到拟征地所在区(县)房地局立案 19、签订征地协议 20、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21、确定劳动力安置方案 22、区(县)房地局审核各项协议 23、市政府下文征地 24、交纳菜田基金、耕地占用税等税费 25、办理批地文件、批地图 26、办理冻结户口 27、调查户口核实劳动力 28、办理农转工工作 29、办理农转居工作 30、办理超转人员安置工作 31、地上物作价补偿工作 32、征地结案 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使用权的相关税费 1、地价款(土地出让金) 2、资金占用费 3、滞纳金 4、土地使用费 5、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6、防洪工程建设维护管理费 7、土地闲置费 8、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 9、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地价评估费 11、出让土地预订金 12、征地管理费 13、土地补偿费 14、青苗及树木补偿费 15、地上物补偿费 16、劳动力安置费 17、超转人员安置费 18、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19、耕地占用税 第六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阶段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前准备工作 1、领取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2、项目转入正式计划 3、交纳煤气(天然气)厂建设费 4、交纳自来水厂建设费 5、交纳污水处理厂建设费 6、交纳供热厂建设费 7、交纳供电贴费及电源建设集资费 8、土地有偿出让项目办理“四源”接用手续 9、设计单位出报批图 10、出施工图 11、编制、报送工程档案资料,交纳档案保证金 12、办理消防审核意见表 13、审批人防工程、办理人防许可证 1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5、领取开工审批表,办理开工登记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建设招投标 16、办理招标登记、招标申请 17、招标准备 18、招标通告 19、编制招标文件并核准 20、编制招标工程标底 21、标底送审合同预算审查处确认 22、标底送市招标办核准,正式申请招标 23、投标单位资格审批 24、编制投标书并送达 25、召开招标会,勘察现场 26、召开开标会议,进行开标 27、评标、决标 28、发中标通知书 29、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30、工程承包合同的审查 三、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手续的办理 31、办理质量监督注册登记手续 32、建设工程监理 33、办理开工统计登记 34、交纳实心黏土砖限制使用费 35、办理开工前审计 36、交纳投资方向调节税 37、领取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 38、报装施工用水、电、路 39、协调街道环卫部门 40、协调交通管理部门 41、交纳绿化建设费,签订绿化协议 42、领取建设工程开工证 四、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施工 43、施工场地的“三通一平” 44、施工单位进场和施工暂设 45、工程的基础、结构施工与设备安装 46、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监督 五、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竣工验收 47、办理单项工程验收手续 48、办理开发项目的综合验收,领取《工程质量竣工核验证书》 49、商品住宅性能认定 50、竣工统计登记 51、办理竣工房屋测绘 52、办理产权登记 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阶段的相关税费 1、三通一平费 2、自来水厂建设费 3、污水处理厂建设费 4、供热厂建设费 5、煤气厂建设费 6、地下水资源养蓄基金 7、地下热水资源费 8、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大市政费) 9、开发管理费 10、城建综合开发项目管理费 11、建筑行业管理费 12、绿化建设费 13、公园建设费 14、绿化补偿费 15、路灯维护费 16、环卫设施费 17、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费(小区配套费) 18、电源建设集资费(用电权费) 19、外部供电工程贴费(电贴费) 20、建安工程费 21、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 22、合同预算审查工本费 23、质量管理监督费 24、竣工图费 25、建材发展补充基金 26、实心黏土砖限制使用费 27、工程监理费 28、工程标底编制管理费 29、机电设备委托招标服务费 30、超计划用水加价 31、夜间施工噪声扰民补偿费 32、占道费 33、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第七步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经营阶段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阶段的法律程序 一、外销商品房的销售 1、办理《外销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2、选定中介代理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3、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 4、签订正式买卖契约 5、办理签约公证 6、办理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公证 7、办理外销商品房的预售登记 8、外销商品房转让登记 9、外销商品房抵押登记 10、楼宇交付入住手续 11、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阶段的相关税费 1、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 3、教育费附加 4、印花税 5、契税 6、土地增值税 7、企业所得税 8、个人所得税 9、房产税 10、城市房地产税 11、房屋产权登记费 12、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 13、房产共有权执照费 14、房屋他项权利执照费 15、房屋买卖登记费 16、房屋买卖手续费 17、房屋租赁审核备案手续费 18、向来京人员租赁房屋审核备案手续费 19、来京人员租赁私房合同登记备案手续费 20、房屋租赁登记费 21、房屋估价手续费 22、房屋公证估价手续费 23、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24、房地产中介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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