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部门机构改革后,多出来的人员怎么分流。全国县区一级卫生监督机构改革应该大同小异,已经提过很多次,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路,卫生监督所是属于委托执法性质的机构,国内改革的方向有三个,党政机构改革人员转隶已经非常困难,事业单位改革后,最大的问题就是人员转隶,各种身份的人员要想调整到位,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也正是党政机构改革后,事业单位改革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所在。
1、县级卫生监督所该怎么改革?
又来啦!谢邀请!题主说的县级卫生监督管理局应该是县级卫生监督所吧,现在没有所谓叫做卫生监督管理局的机构,应该指主要承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学校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医疗卫生监督、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职能的监督机构。全国县区一级卫生监督机构改革应该大同小异,已经提过很多次,按照国家事业单位改革的思路,卫生监督所是属于委托执法性质的机构,国内改革的方向有三个:一个是转为的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作为卫生行政部门的下属事业单位,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行使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权,
2、县级部门改革以后,多出来的人员怎么分流?
县级部门机构改革后,多出来的人员怎么分流?党政机构改革,机构有整合,有撤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机构除更大范围和更大力度的整合、撤销外,高校和县级以上公立医院还要取消编制使用,自收自支、自定、自筹类编制还要全面撤销,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也要改企,再加上行政类职能划转到相应的政府部门承担后,参公事业人员没有了参公岗位,身份前途也成了转隶的对象。
党政机构改革人员转隶已经非常困难,事业单位改革后,最大的问题就是人员转隶,各种身份的人员要想调整到位,不是一件简单的事,这也正是党政机构改革后,事业单位改革缓慢甚至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所在,一、党政机构:对于党政机构来讲,人员转隶最大的困难有两个:一个是因基层行政编制紧缺,造成的人员超编问题;另一个是行政类事业单位职能整合到政府部门后,造成的混编混岗问题。
1、行政超编问题:党政部门大范围整合,还包括退役军人事务局、应急管理局等新组建机构,基层党政机构设置虽然实行限额制,但实际上县区基层机构设置的重心是规范化,并非是精简机构,对于县区来讲,国家、省、市权力下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中,“接、放、管”的落脚点也是在县区,职能改革的重点也是整合、统一,县区行政职能只有增加没有减少。
与之对应的是,省市职能精简、下放,人员编制都是在同级消化,并没有随着权力下放到县区一级,将省市承担职能的人员和编制,一起下放到县区一级,相反,县区行政编制“只减不增”,机构“撤一建一、多撤少建”,编制总数“不得突破2012年编制底数”。职能增加了,机构却要求精简,编制也要求严控,事总得有人干吧,于是乎就造成县区基层大面积超编现象越来越严重,再加上原来行政编制就紧缺,人编矛盾就大,历史遗留就有超编问题,两者相加,县区基层超编现象最为严重。
在新一轮党政机构改革中,党政机关的机构整合,一般原则都是原来承担职能的人员,连人带编一起调整到新机构,有编一起调,超编没编人员也随职能调整,反正都是超编,在哪儿超都一样的。再加上县区机构设置,不允许设置6名编制以下的机构,各部门编制只有减少没有增加的余地,机构改革中,明文规定不允许趁机构改革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县区基层编制也并没有因严重紧缺,在全省范围内进行调剂增加的。
依然还是在原来的行政编制总数内,调整腾挪,尽量满足基本要求,至于超编问题,只能往后靠一靠了,(画外音:我太难了,太难了)2、党政机关混编问题: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整合到相应的政府部门承担,再加上规划、农综等职能整合,按照“编随人走、人随编走”的原则,这些承担行政职能的人员连同编制,要一起划转到对应的政府部门。
事业单位使用的是事业编制,行政部门使用的是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划转到行政机关,称为“机关事业编制”,是典型的“混编”,属于违规行为,按规定,因机构改革造成的混编问题的解决,要使用行政编制进行置换,但县区基层早已经无编可用,超编严重,哪儿来的多余编制,解决这类“混编”问题。没办法,只能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允许因职能划转“连人带编”调整,按最低需要在政府部门设置部分机关事业编制,用于解决随职能划转的人员安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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