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其它区小区电动车充电管理,怎样完善小区电动车充电
来源:整理 编辑:深圳生活 2023-04-06 00:57:59
1,怎样完善小区电动车充电
2,深圳沙井电动车安全通道充电怎么投诉
电动车安全通道充电投诉到政府。而且这个居民的电动车在日常充电时,要严格遵循以下要求:1、不要将电动车放在楼道充电。2、不要将电动车停放于安全出口处。3、不要私拉电线充电。4、不要将电动车放在人员密集场所内停放、充电。主要优势:对于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对于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应当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
3,深圳市电动车管理办法现在是什么状态呢是禁行还是限行呢有没有
因为群众反映的太厉害,所以领导把政策给撤了,但直接撤多没面子,所以就说限行,但也没说怎么限,导致下面的警察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了,所以时而抓时而松。。。应该不会有什么政策了!
给最佳吧
4,深圳禁止电动车充电是否合法
对于禁止电动车违规充电的行为是有法可依的,合理合法的。根据公安部《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的规定: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行为。 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严禁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四、严厉查处违规停放充电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专项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对检查发现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清理的,要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扩展资料:电动车充电的注意事项:电动车充电应注意“四个不要”:不要长时间给电动车充电,电池老化要及时更换;不要私自改装电池、改动电气线路、拆除限速装置;不要贪图便宜购买劣质充电器,要选择正规厂家的电动车和充电器;不要在楼梯间、过道或房间室内充电。电动车燃烧实验证明,电动车燃烧起来,毒烟迅速向上蔓延,楼道很快就会陷入毒烟密布的状态,把逃生通道切断。此时,受困人员不要盲目逃生,正确的方式是把房门关闭,如有烟气窜入可以将毛巾打湿,堵住门缝,并打开外窗排出烟气,及时报警、等待救援。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电动车充电注意“四个不要”
5,小区电瓶车违章充电如何处理
你好,小区电动车违章充电可以向小区的物业管理人员投诉举报。肯定要交的呀 你在家充电不要电费呀 有些是刷卡交费 现在有些都可以扫码交费 很方便的,我们小区用的尚亿源的充电桩就是扫码交费很方便!
6,深圳电瓶车管理规定是什么
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若干规定如下:(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动自行车的定义】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行驶、停放、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市场监督管理。 市住房和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和集中充电场所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经贸信息、城管、公安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电动自行车技术规范】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以下技术规范要求: (一)具有脚踏骑行能力; (二)具有电驱动或电助动功能; (三)电驱动行驶时,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25km/h;电助动行驶时,车速超过25km/h,电动机不得提供动力输出; (四)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小于或等于55kg; (五)蓄电池标称电压小于或等于48V; (六)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小于或等于400W。 第六条【禁止拼装改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拼装电动自行车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安全的改装、加装行为。 第七条【禁产禁售禁驶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销售、驾驶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电动自行车。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备案管理】电动自行车经公安交管部门备案后方可上路行驶。市公安交管部门对予以备案的电动自行车核发载有车辆和驾驶人员信息的二维码作为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的电动自行车备案后须安装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身份识别芯片。 第九条【统一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将电动自行车的备案和对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的实时监管纳入统一管理平台。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划区管理】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道路通行条件及公共交通覆盖率,划定电动自行车通行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 (一)禁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较高、交通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二)限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较高、交通比较拥挤的区域,此区域内部分道路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但经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除外; (三)准行区是指公共交通覆盖率相对较低、交通状况相对较好的道路及区域,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可以在该区域范围内行驶。 第十一条【划区程序】市公安交管部门划定电动自行车的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时应当公开征求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具体范围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后实施。 第十二条【划区调整】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公共交通覆盖率及交通状况的变化情况对禁行区、限行区、准行区进行适时调整,调整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特定行业范围】本规定第十条所称的特定行业是指以下与民生密切相关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业: (一)邮政、快递、报刊投递; (二)公共设施抢修; (三)外卖及瓶装燃气、桶装饮用水、鲜奶运送等; (四)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行业。 本市特定行业具体范围由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总量控制】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对禁行区、限行区的公共交通覆盖率和交通状况、特定行业发展情况等进行评估和测算,确定禁行区、限行区内允许行驶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总量。 第十五条【行业分配】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经贸信息、邮政等相关部门,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行业发展情况合理确定各特定行业车辆备案数量。 第十六条【企业分配】特定行业协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备案需求、经营规模、诚信档案记录等因素,在行业内合理分配各企业电动自行车备案数量。 特定行业协会分配车辆备案数量时应当遵循公平、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制定具体分配办法并报市公安交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程序】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由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备案。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车辆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审验合格后,通过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备案材料。市公安交管部门审核合格后予以备案,并核发身份识别芯片和备案凭证。 特定行业协会应当在经审核合格后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身上安装车辆身份识别芯片,将其纳入本行业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系统进行动态监管,并与市公安交管部门电动自行车统一管理平台联网。 第十八条【特定行业申请备案材料】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备案,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交验车辆,提交备案材料。行业协会应当查验车辆,审核并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车辆使用单位营业执照; (二)车辆驾驶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属非深圳户籍的应当提供居住证。如无居住证,应当由企业开具在职证明; (三)购车发票或其他车辆合法来历证明;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五)车辆参数和车辆照片; (六)投保凭证。 每辆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最多可以备案两名驾驶人。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应当一致。 第十九条【特定行业变更备案】获得备案的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变更备案: (一)车辆使用单位变更名称及住所的; (二)变更行驶区域的; (三)变更车辆驾驶人的; (四)变更企业账户的。 第二十条【特定行业注销备案】特定行业备案电动自行车需要注销的,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申请。行业协会审核后,通过备案系统上传相关资料。市公安交管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办理注销手续。 第二十一条【禁止擅自出租出借转让】特定行业企业或者驾驶人员不得将电动自行车用于备案事项以外的用途,不得擅自向其他企业或者人员出租、出借、转让已备案的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二条【统一标识】规模较大的特定行业应当在本行业电动自行车上使用颜色、式样统一并区别于其他行业的专用标识。 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使用本企业专用标识和编号,并将其粘贴或喷涂在车身明显的位置。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行业协会制定。 第二十三条【非特定行业申请备案和变更备案】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经备案后可以在准行区通行。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申请备案时,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予以备案并核发备案凭证。 已备案的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车辆驾驶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车辆,到原办理备案的单位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四条【遵守交通规则】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关于非机动车通行的规定,遵从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第二十五条【电动自行车道路通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逆向行驶; (二)驾驶人应当年满16周岁;; (三)不得醉酒驾驶; (四)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时速; (五)搭载人数不得超过一人,乘坐人应当在驾驶人后方正向骑坐; (六)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厘米; (七)不得进入高速公路; (八)横过机动车道时应当下车推行; (九)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十)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六条【停放安全】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交通秩序和通行安全。禁止在机动车道或者消防通道内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七条【充电安全】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在室内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夜间充电的,应当有专人看管。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车充电。 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楼院,可以结合实际设置电动车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集中停放及充电场所应当有专人看管,并对充电设备实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住宅小区、楼院,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电动车停放、充电实施消防安全管理;没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主管单位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指导帮助居民委员会确定电动车停放、充电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十九条【宣传教育】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制定有关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的行为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市公安交管部门、教育部门、街道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电动自行车驾驶知识和通行规则的宣传教育,提高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鼓励街道、社区等单位对电动车驾驶人组织开展驾驶技术和通行规则培训。 第三十条【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的管理,制定本行业或本企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企业应当建立对其管理的电动车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予以惩处的制度,对有多次严重交通违法、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特定行业驾驶人进行分级停驶管理和下岗培训并通报全行业。 企业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履行交通安全主体责任。行业协会和企业应当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培训,提高驾驶人交通安全法制观念和交通素质,对全部驾驶人实行先培训后上岗制度。 第三十一条【鼓励投保】鼓励非特定行业电动自行车所有人为电动自行车投保相关责任保险。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事故责任。实际驾驶人与备案驾驶人不一致的,由实际驾驶人承担事故责任。备案驾驶人违反本规定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电动自行车的,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六条,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拼装、改装、加装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不超过一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二】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驾驶不符合规定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一千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驾驶未经备案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两千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四】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不超过五万元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非特定行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五百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五】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擅自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备案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一千元罚款,并列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非特定行业的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未依法办理变更备案手续的,由公安交管部门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六】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统一标识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扣留车辆,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七】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至第八项项规定的,责令改正,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驾驶人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九)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头盔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处200元罚款。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八】相关行业协会、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惩处制度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责令改正,纳入企业诚信档案记录。 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对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上岗前培训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处两千元罚款。 第四十一条【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的管理】除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经备案后可在本市划定的准行区内行驶外,全市范围内禁止任何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 本市特定行业电动三轮车的管理活动参照电动自行车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7,关于小区电动车充电的问题
你的是72V的用小功率60V的插口充电显然是不够用的,也就是说就充不满。或者就充不上。价格是小区物业定的。如果物业同意价格随时可调整。60v充电口最高电压70v,72v的电池组充满要84v,你的电瓶组只能充到70v,长期不能充满电会使你的电瓶组损坏了。
8,用小区充电站给电动车充电需要专门请人来管理吗
不需要,既然是小区的负责范围,那就是归物业管了。一旦发生丢车,找物业处理。如果小区内一直有丢车现象,建议不要在那充电。电动车充电站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xxx小区电动车辆管理,给业主电动车充电提供方便,结合实际,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望共同遵守执行。 1、充电站仅xxx小区业主电动车充电使用,外单位及其他人员不得使用; 2、本设备可以同时提供10辆电动车充电,充电时需自带充电器,在机子上按下某一路的控制按键,刷卡(或投币)后,系统就会给对应通道的插座供电,同时屏幕会显示工作状态及时间,找到对应的插座后可充电; 3、充电站实行刷卡(或投币)充电管理,刷卡或投币1元可以充电3个小时,以此类推; 4、本设备上对应的一个插座充一辆电动车,严禁一座多充现象; 5、电动车需按秩序停放充电,充电时长不得超过6小时,不充电或充电完毕的车辆不得停于此处,应停放到指定的位置,以方便下一辆电动车充电; 6、充电站的供电时间为早8:00至当日晚上10:00,请业主提前计划好充电时间; 7、因充电时间过长,充电器、电瓶、线路陈旧老化、电动车倾倒等原因而引起的火灾及其他伤害,造成损失的由车辆所有人负责; 8、电动车内严禁摆放贵重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违者后果自负;9、充电站发生故障时,请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不得自行处理;10、请自觉爱护充电设备,损坏照价赔偿;看车的话 可能是需要的 不然充电是不需要的 充满自动断电的,你好。来电后不能自动充电。因为充电站没有记忆功能。望采纳。
9,小区电动车停车充电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wuqinghuahou小区电动车停车、充电管理规定及收费标准一、为维护停车场内交通及停车秩序,确保停车场内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整齐停放,特制定本规定:1、小区内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需到客服中心进行统一登记,缴纳相关费用,车主按照客户中心指定的车位有序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不得停放在消防通道上。 2、小区摩托车、自行车、电动车停车场为不定时值守,请锁好自己的车辆,避免车辆遗失。 3、停车场内禁止停放携带易爆、要害等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处人员有权检查车辆及载货物并有权拒绝违规车辆进场。4、车主不准在车场内洗车,不准在车场内维修摩托车,防止发生火灾事故。5、停车场内充电电源功率(220V交流电)较小只能用于电瓶车充电,不得用作其它电源,若有损坏照价赔偿。6、车主在停车场内应保持清洁,不得乱丢杂物,保洁人员实行不定时保洁。二、为方便业主和住户的电动车充电,消除不规范充电带来的安全隐患;完善物业对电动车管理,美化小区环境,特实行以下管理收费标准:1、小区实行刷卡感应识别系统充电。由业主预先充卡,充卡系统由智能充电厂家配备,磁卡需收取10元/张工本费,充卡费用业主任意充值.充值金额后可随时刷卡感应扣费消费模式。小区安装充电站还是很必要的。我住的小区在没有充电站之前,物业每个月收30元,随便充。很多人觉得不合理,因为有时候你可能好几天都不用电动车,可钱交了又不退。还有就是电动车充上电,不上班忘记拨插头,充过头了可能引起火灾。后来还真出过一次火灾,物业不得已装了投币充电站。现在用就投1元,感觉还挺方便的。充电站上面打的是合肥海鸟,我们装了半年了,用得还可以的。投一元充5个小时。
10,2013年深圳市电动车管理最新规定
为加强我市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采取措施限制电动自行车在我市部分道路行驶,现将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限制行驶的时间和道路范围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每日0时至24时,限制电动自行车在以下道路行驶:城市快速干道:盐龙大道,宝荷大道,丹平快速路,沿河路(含沿河北路、沿河南路),布心路,泥岗东路,泥岗西路,北环大道,春风路高架桥,滨河大道,滨海大道。城市主干道:深汕路,留仙大道,布龙路,笋岗路(含笋岗东路、笋岗西路),深南路(含深南东路、深南中路、深南大道)。福田区:皇岗口岸片区(含皇岗口岸广场、福田南路滨河大道以南路段、百合路),福田口岸片区(含国花路、裕亨路及福田口岸片区其他路段),福田保税区片区(含桂花路以南片区路段、福田保税区围网内所有路段、桂花路),红岭路(含红岭北路、红岭中路、红岭南路),上步路(含上步北路、上步中路、上步南路),华强北路,华强南路,华富路,梅观路,皇岗路,福港路,彩田路,金田路(红荔路口至福强路口),益田路(红荔路口至福强路口),新洲路,梅华西路(新洲路梅华西路口至梅林梅丽路口),香梅路(含香梅北路),福龙路,香蜜湖路,莲花路,红荔路(含红荔西路),福中路,福中三路,福民路,福强路。罗湖区:罗湖口岸片区(沿河路、北斗路以西,和平路以东,春风路以南),爱国路,翠竹路,布吉路,文锦路(含文锦北路、文锦中路、文锦南路),乐园路,东门路(含东门北路、东门中路、东门南路),人民南路,建设路,人民公园路,和平路,宝安北路,宝安南路(笋岗路口至滨河大道段),红桂路,解放西路,中兴路,湖贝路,罗沙路,春风路。南山区:深圳湾口岸片区(后海大道以东,沙河西路以西,东滨路以南,望海路以北),沙河西路,后海大道,南海大道,港湾大道,妈湾大道,工业一路,工业二路,望海路,南光路,南山大道,南新路,艺园路,常兴路,前海路,月亮湾大道,茶光路,龙珠大道,珠光路,桃园路,白石路,高新南四道,创业路,东滨路,桂庙路,学府路,沙河街道办片区道路(含侨城东路、石洲北路、石洲中路、沙河东路),桃源街道办片区道路(含丽水路、丽山路),粤海街道办片区道路(含海德二道后海滨路口至南海大道路口段、文心五路)。盐田区:盐梅路,深盐路,梧桐路,沙盐路,东海道,艺海路,环碧路,环梅路,北山道,明珠道,海景二路,海山路,深沙路,盐田路。宝安区:宝安机场周边道路(含机场道、机场六道、机场七道、航站四路),107国道(深圳段),政丰路(含政丰南路、政丰北路),中心路,北环路,南环路,怀德南路,宝安大道,环镇路,洲石路,宝石路(含宝石东路、宝石西路、宝石南路),石龙大道,田心大道,石岩大道,育才路,青年路,吉祥路,如意路,爱群路,河滨路,松白路,东方大道,芙蓉大道,楼岗大道,松明大道,沙江路,广田路,沿河路(含沿河南路、沿河北路),松裕路,松安路,立业路,松岗大道,勋业路,恒嘉路,前进路(含前进一路、前进二路),新湖路,创业一路,创业二路,新安五路,裕安一路,西乡大道,宝民二路,宝源路,航城大道,福永大道,新沙路,凤凰山大道。龙岗区:205国道(深圳段),龙翔大道,盛龙路,龙园路,龙平路(含龙平东路、龙平西路),城园路,龙福路,建设路,德政路,清林路,龙城中路,龙城南路,吉祥中路,如意路(含如意中路、如意南路),黄阁路(含黄阁中路和黄阁南路),爱南路,清风大道,高科大道,宝龙大道,五和大道,坂雪岗大道,横坪公路,凤凰大道,平湖大街,粤宝路,吉华路,百鸽路,西环路。龙华新区:深圳北站周边道路(含留仙大道致远中路口至民塘路口段、玉龙路民塘路口至致远中路口段、民塘路留仙大道路口至玉龙路口段、致远中路玉龙路口至留仙大道路口段),观光路(高尔夫大道路口至福前路口),民治大道,梅龙路,华荣路,新区大道,龙观路,观澜大道,华旺路。二、对于本市范围内从事公共设施抢修、邮政(含报刊投递)、快递等行业,以及运送桶装饮用水、瓶装燃气等单位所使用的电动自行车,经统一载物托架和车身颜色,纳入规范管理后,不受上述限制行驶措施限制。三、人力三轮车、电动三轮车以及非法安装动力装置的二、三轮非机动车,禁止在我市道路上通行;经市残联备案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特此通告。希望我的回答能令你满意并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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