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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灾害引起的交通事故

你是逆行,占用了对方的车道,导致事故的发生,你要承担全部责任。任何情况下都不能逆行的,这是交法的规定。话说就是调过头来也不一定就逆行啊?如果确认你是逆行那就是你的全责,尽管有天气的原因,你也不能逆行,可以等在原地报警求助。有交警的警车引导你离开积水路段。

自然灾害引起的交通事故

2,和谐号在深圳又出事了

广铁集团通报称:18时13分,广深线D7117次列车行至樟木头至布吉区间时,四名人员翻越铁路栅栏闯入线路。列车司机发现后紧急制动,但由于速度较快制动不及,当场撞死两人,撞伤一人。伤者被立即送往医院治疗,另一人目前正配合警方调查。18:31分,该列车继续开行。事件未影响广深铁路其它列车开行。
这个是意外,别人闯进铁轨来,不能怪动车。高速公路上,如果有行人横穿马路,撞死人都可以不负责的,2007年法律这样写的,不知现在有没变

和谐号在深圳又出事了

3,行人违章 被我撞死了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因此,行人有无违章行为会影响是否减轻的你的责任。
哈哈...你的火气也真大,别人回答了你的问题你还骂别人,虽然他是复制的别人的东西,但有一些道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根据你叙述的情况,我认为对方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1、对方骑自行车没有走非机动车道,而在机动车道行驶发生交通事故,他是有过失的。2、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上路行驶给道路安全造成了一定的事故隐患,是导致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不知交管部门是怎么裁决的,你最多负50%的责任。(因为驾驶机动车时应该避让非机动车、行人,必要时应停车让行)如果交管部门裁决你承担全部责任,你可以在15日骨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公安局)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的结果仍不满意,你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注意收集好证据)
情节严重要坐牢的。如果只是过失就还有回旋希望。注意lz问的是坐牢与否,没问如何赔偿。(赔偿自然是保险公司的事情,只要别倒霉到没保险,都不需要肇事者赔偿)警察会介入车祸伤人的案子,案具体案件具体对待,如果出人命案肯定要上庭的

行人违章 被我撞死了

4,棘手的交通事故一死一伤涉及到顶包肇事逃逸保险公司

我认为,受害人还是有希望争取到三责险保险赔付的。 一、本案的关键,是对肇事者脱离现场的行为性质的认定,即是否属于逃逸。这个问题对事故双方都至关重要。 二、交警认定肇事者逃逸是有疑问的。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2、肇事者脱离现场的情形是否一定构成逃逸就值得细究,不能一概而论。认定肇事逃逸还是脱离现场,最重要的是分析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是逃避法律追究。肇事逃逸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造成了重大事故,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现场,置死、伤者于不顾,使交警部门无法査找肇事车辆,从而无法确定肇事司机。 3、本案中,肇事者脱离了现场是事实,,但是不能据此认定为逃逸:一是他拨打了120与110,二是他妻子留在了现场,三是他在其弟弟不愿顶罪后及时归案。其并没有置死、伤者于不顾,交警部门也可以确定肇事车辆。 三、关于保险赔付的问题: 1、《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五条 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六) 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很明显,本案肇事者的行为不符合上述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首先,肇事者在脱离现场之前依法采取了措施,即拨打了120与110,并让他妻子留在了现场,公安机关完全能够通过其妻子找到肇事者。 3、即使最退一步,假如肇事者行为符合保险公司上述免责情形,那么对于三责险,保险公司对发生交通事故后至被保险人逃逸前所产生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肇事逃逸行为违反的是行政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本应承担的保险责任并不会造成实质上的加重或减轻。且保险合同只能约束合同当事人双方,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保险公司因被保险人的逃逸行为而免责,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及时的赔偿,保险公司反而会从中获益,这并不符合《保险法》的立法本意。 4、保险公司真正能够免责的是:对于肇事者脱离现场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扩大损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由保险公司对因交通事故而受到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肇事者脱离现场的行为导致受害人损失扩大,这就加重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对于这部分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综上:保险公司只有能够证明肇事者脱离现场的行为导致了两个受害人损害后果的扩大,才能免除损害扩大部分的赔付责任。 如果需要法律帮助,可以留言或者联系,愿意助你一臂之力。我去年12月就曾代理过一起保险理赔纠纷,和这个案件十分类似,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5,今天下午下班时车牌号粤s4939w撞车后逃跑现在已在寻找中请

找一找交警大队让他们早点破案,自己再在事故发生现场,找一下现场周违群众看看他们有什么线索,或在副近看有没有监控视频、电子眼等有拍摄到事发经过。如果有线索就提供给交警大队看对破案有没有帮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6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3号)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第三条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第四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第七条 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第八条 在实行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三十万元至六十万元、六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三)项的起点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支持一下感觉挺不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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