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协议出让土地的条件,一张合法的土地买卖合同必须要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整理 编辑:深圳生活 2023-09-02 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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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张合法的土地买卖合同必须要具备什么条件
土地买卖合同有效的必备条件:
一、主体合法:即双方个具有买或卖(出让、转让)资格;
二、出让方拥有土地的所有权;
三、买卖符合法定程序;
四、买卖合同内容(包括土地用途)合法;
2,土地协议出让的条件
法律分析:土地协议出让的条件是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第九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
3,什么情况下土地可以协议出让
划拨和协议出让是两个东西,没有必然联系。划拨是一种土地出让方式,一般是无偿地给机关,学校等,这类土地肯定不能作为经营性用途。协议出让,也是一种出让方式,但是和划拨不同,这个肯定要出土地出让金的,是可以作为经营性用途的。现在一般只有工业用地才会有协议出让,而且多数走的是先协议,后招拍挂的流程。
4,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管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以拍卖、招标、协议的方式,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市政府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和土地开发费。 土地使用者应当按年份向市政府交纳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的标准和缴付办法由市政府规定。第三条 深圳市土地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土地管理部门)是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主管机关,依法对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监督检查。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特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地下自然资源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之内。 集体所有的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方能依本条例出让其使用权。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使用、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八条 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市政府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根据特区城市规划、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制定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第九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坚持与建设项目相结合的原则。没有建设项目的,不供应土地,但按本条例规定以拍卖、招标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第十条 市政府设立土地开发基金,土地开发基金由地价款、土地使用费、土地增值费及土地上的其他收益构成。土地开发基金用于土地开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土地管理部门应制定土地开发基金年度使用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安排使用。市政府财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并审核,市政府审计部门定期审计。 市政府每年应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土地开发基金的收支及使用情况。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为五十年,不同用途土地的使用年限由市政府规定。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依本条例取得土地使用权,应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领取《房地产证》。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者与土地管理部门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书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代理人应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香港、澳门、台湾和境外的企业、组织或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认证。第十四条 出让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宗地号、面积; (三)土地使用年期及起止时间; (四)地价款的数额、币种、交付方式及时间; (五)交付土地的时间; (六)规划、市政设计要点; (七)项目竣工提交验收时间; (八)市政设施配套建设义务; (九)使用相邻土地和道路的限制; (十)建设附属、附加设施的项目及义务; (十一)违约责任; (十二)当事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出让合同应附上宗地图,作为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五条 出让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第十六条 土地管理部门违反出让合同,逾期交付土地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或保证金;造成土地使用者损失的,应给予赔偿,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出让合同。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者未按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付清地价款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地价款应缴交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六十日后仍未付清的,土地管理部门可以解除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者只支付定金或保证金的,不予退还。 土地使用者已将定金或保证金抵充地价款的,土地管理部门扣除地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余额返还土地使用者,已兴建的建筑物、附着物无偿收归政府所有。
5,符合城市土地使用权采用协议出让方式的有哪些情形
符合城市土地使用权采用协议出让方式,以下五类情形可纳入协议出让国有土地的范围:1、供应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外用途的土地,其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2、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的;4、出让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经审查批准的;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协议出让的其他情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规定,商业性房地产开发性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提供;确实不能采用招标、拍卖方式的,方可采用协议方式。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6,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局)将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以指定的地块、年限、用途和其他条件,通过法定的出让方式,供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经营,由土地使用者向市规划国土局支付地价款的行为。 前款所称的地价款,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市政配套设施费和土地开发费。第三条 市规划国土局根据特区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会同有关管理部门制订年度土地开发供应计划,并报经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批准。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应载明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时间、出让方式、用途、面积、预计收取的地价款等内容。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规划国土局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 地下自然资源以及其他埋藏物属国家所有,不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范围内。第五条 特区内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对象为:国内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的最高使用年限,由市规划国土局按下列用途核定: (一)工业用地三十年; (二)商业、服务业用地三十年; (三)住宅、办公用地五十年; (四)教育、科学技术、医疗卫生用地五十年; (五)旅游事业用地三十年; (六)种植业、畜牧业、养殖业用地二十年。第七条 土地使用者须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委托他人代签出让合同的,代理人须向市规划国土局提交由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 出让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协作配合,保证出让合同的履行,市规划国土局逾期交付土地的,按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第九条 通过协议、招标、拍卖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除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外,必须同时交纳市政配套设施费和土地开发费。本办法另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市政配套设施费、土地开发费以及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十条 境外的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给付地价款,应以外汇支付。第二章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第十一条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一)高科技工业项目用地; (二)不能使用标准厂房的工业用地; (三)福利商品房用地; (四)微利商品房用地; (五)国家机关、部队、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科研和市政设施等非营利性用地; (六)旧城旧村改造用地。 上述范围以外的项目用地,经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批准,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按市场价格支付地价款。市场价格由市规划国土局和市物业估价所定期公布。第十二条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规划国土局提交下列申请文件: (一)申请用地报告; (二)《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申请表》(由市规划国土局提供标准格式)及项目初步布置图; (三)市政府批准在特区兴办企事业的文件和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四)市计划局年度立项批文; (五)支付地价款能力的证明文件。 属高科技项目的,应提交深圳市科学技术局签发的项目鉴定意见书。属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提交减免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申请书; 二、市规划国土局应在接到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能在近期内供应土地的,向申请人发出《协议用地通知书》,不能在近期内供应或不同意供应土地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接到《协议用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持《协议用地通知书》到市规划国土局协商用地事宜。由市规划国土局核定面积、年期、用途、协议地价标准后报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批准,并对外公布; 四、由市规划国土局与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者按出让合同规定向市规划国土局给付地价款。 申请人应自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批准用地之日起六十日内与市规划国土局签订土地出让合同。逾期不签订的,深圳市土地发展政策委员会的批准视为取消; 五、土地使用者持市规划国土局核发的付清地价款凭证,按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房地产证》。
7,土地出让条件和形式 简介
土地出让有四种形式: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招标:土地出让部门邀请特定的或者不特定邀请进行招标,条件最合适者得土地。拍卖:土地出让部门邀请特定的土地被出让房进行拍卖,出价最高者得土地。挂牌:土地出让部门挂出要出让的地块,所有需要土地者可以报价,报出的价格挂在牌上,出价最高者得土地。协议:土地出让部门于特定的被出让方协议地价,一般被出让方是政府,学校等非盈利机构。在这四种方式中,拍卖的价格一般是最高的,协议的价格一般只是土地的成本价。高密圣亚俱乐部为您解答。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 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在用地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地价、用地年限、面积、付款方式和时间、用地条件等事项,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签订出让合同,受让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这种方式经常用在土地使用者向政府提出用地要求,且要求地块没有竞争者的场合,主要适用于工业项目和国家鼓励产业的项目用地。协议出让金的确定不是竞争的结果,而是谈判的结果。 招标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政府对某块土地有了明确的开发意图和规划条件后,在市场中寻求一个有利于实现政府开发计划的开发者而采取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符合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开发愿望,经政府选择后,确定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某个开发者。在这种方式中,投标者有多个,有一定程度的竞争机制。政府选择中标者时,不但考虑投标价,而且考虑投标者对实施这块土地开发是否有利。 拍卖土地使用权是指政府对某块土地有了明确的规划条件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符合条件的有意受让人到场,对出让使用权的土地公开叫价竞投,按“出价最高者得”的原则确定受让人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主要用于竞争激烈的某类或某块用地。
8,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什么条件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利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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