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设立停车场规定,如何办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来源:整理 编辑:深圳生活 2023-09-06 21:3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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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办理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办理停车场许可证办理所需资料清单1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2用地红线图、3物业管理合同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消防合格证明8停车场平面图9巡查人员身份证,居住证复印件,一寸照片10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复印件11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2停车场责任人身份证复印件需要以上资料,说实话自己办可能要跑很多趟,有时间精力的话可以自己去,不想麻烦的话可以直接找人代办,13923413946 只办理停车场许可证,其他不办。
2,深圳市申请物业停车场收费需要哪些资料
申请收费的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一、申请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的正式请示;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法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可以证明申请单位具备从事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经营活动的证照;三、规划部门的相关规划说明及图纸;四、《营业性机动车停车场经营成本申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五、路内停车场除提供1-5项资料外,另需提供市政部门合法的《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每半年申报审核一次。上述有关证照均需携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一份,复印件注明“与原件相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81532第十六条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二)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四)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巡查人员名单及资格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第十七条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具备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条件或者必要的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转。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各类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第十八条经营性停车场的专业巡查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市公安交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第十九条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专业停车场管理单位管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位挪作他用。停车场收费要去交警队办,具体需要资料qq479638213详谈.其文如下:各位业主,经研究并报请物价部门批准,本停车场停车收费标准如下:(后面的就是你自己填写了。)
3,深圳市罗湖区办理停车场营业执照需要到哪里办理
1、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到工商机关办理;2、深圳市机构改革领先一步,已经全部改革到位,改成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在深州市罗湖区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到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的企业登记注册大厅办理。3、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app01.szaic.gov.cn/PDJMIS.WebUI/WebIndex.aspx)可知,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罗湖分局有两个企业登记注册大厅,即(嘉宝田大厅)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2008号嘉宝田花园鸿福阁2楼;(碧波大厅)深圳市罗湖区黄贝路2126号碧波市场三楼。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转让或者委托给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管理。 第十八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有关法律规定的法人资格条件; (二)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在其提供服务前,由停车场管理单位向市交管部门申请《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市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未经许可,经营性停车场不得开业。 第二十条申请《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法有效的场地使用证明;(二)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清单; (四)有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政府办公楼配建的停车场,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申领《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可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变更、注销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到市交管部门、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转让或者委托给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管理。 第十八条停车场管理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有关法律规定的法人资格条件; (二)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第十九条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在其提供服务前,由停车场管理单位向市交管部门申请《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市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4,怎么办理深圳停车场收费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找人代办多少钱 搜
一、填写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申请表。(此表可在区停车办领) 二、准备好申请单位需提交的资料一式两份,另交电子档一份,准备好后交区停车办初审,审核合格后提交市停车办办理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所需资料如下: (一)室内车库 1.停车库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如产权证)一式两份(盖产权单位鲜章);(若产权单位与经营单位不符,需提交双方委托书或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一式两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页复印件一式两份(盖鲜章) 3.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一式两份(盖鲜章) 4.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盖鲜章) 5.停车库设计方案一式两份(盖鲜章) 6.停车库平面布置详图一式两份,规划部门审批图,(盖鲜章) 7.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及停车场专业管理人员情况清单纸质件,一式两份(盖鲜章) 8.申请立体机械式停车库的,需提交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的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证和质检部门出具的合格证书复印件一式两份(盖鲜章)。 9.申请特级的须提供车库保险合同复印件一式两份(盖鲜章) 10.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的其它材料(盖鲜章) 注:单位开介绍信,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室外停车场 1.停车场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如土地使用证),一式两份(盖土地使用单位鲜章) 2.停车场设计方案一式两份(盖鲜章) 3.停车场平面布置详图一式两份(盖鲜章) 4.停车场内设施清单一式两份(盖鲜章) 5.总平面图一式两份(规划部门审批方案,盖鲜章) 6.业主委员会委托书一式两份(业主公摊范围内,盖鲜章) 7.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安全防范措施及停车场专业管理人员情况清单纸质件,一式两份(盖鲜章) 8.法律、法规规定须提供的其它材料(盖鲜章) 注:单位开介绍信,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公共停车楼场备案登记办理好后到相关物价部门批价。除了正常的制证费用,一般是不收其它费用的。就像执照、登记证、资质证一样,一般都在二三百元内(深圳)。各地申请费用不同,建议在当地有关部门咨询。嗯,停车场收费经营许可证办理,需要很多资料,流程也不简单;很多深圳的停车场厂家为了省却一部分的麻烦,都会找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公司,时间方面也有保障,而且不至于像自己去办理那样手忙脚乱的,于是很多人都会去百度上搜索深圳市华鹏辉科技有限公司,不仅公司好听,服务也很到位,而且时间方面比自己去办的还节约了一半呢,有需要可以致电83221126李小姐。希望能够帮到你.
5,各路神仙过来显神通吧我公司是做停车系统的请问相关的法律法
就找到了这个,您参考一下吧,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法规比较少。希望对您有帮助。 上海市交通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规定 (2005年2月23日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沪交法[2005]第77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管理,保障该系统顺利联网、正常运行和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及与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是指上海市陆上运输管理处(以下称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建立的,由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发布等设备组成,具有服务和管理功能的信息系统。 本规定所称的系统运行方,是指受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委托,并按委托合同负责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日常运行的单位。 本规定所称的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和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是指与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在互联网上建立的公共停车网络服务平台和利用公共通讯网建立的公共停车电话服务平台。 第四条 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监督管理。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运行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配备与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相适应的信息采集、传输设备,并保持设备的不间断、正常运行。 第六条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停车信息数据包括: (一)静态数据,包括停车场(库)名称、出入口地址、对社会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与标准、服务与投诉电话等; (二)动态数据,包括统计时间点各类开放泊位的占用数、空余数,统计时间段内各类车辆的进、出场(库)数等。 第七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向所在地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报送静态数据;静态数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在24小时之内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补充报送相关变化数据。 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报送的静态数据及时转送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统一汇总后,传递至系统运行方录入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八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提供动态数据采集与传输方面的技术支持。不得强制销售信息采集、传输设备,不得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采集、传输动态信息设置障碍。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规定实时采集并向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实时传输动态数据。对于有条件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装配自动采集设备,自动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数据;对于不能装配自动采集设备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配备人工采集设备,由专人负责实时采集和传输动态数据。 第九条 系统运行方应建立和维护公共停车信息数据库,对公共停车信息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并提供下列服务: (一)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信息查询、停车导向等; (二)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提供停车诱导等; (三)为管理部门提供统计分析、决策咨询、行业辅助监管等数据。 第十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通过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网、上海市公共停车服务热线、停车诱导发布屏、电子触摸屏、车载定位导航系统等载体发布公共停车信息。 停车诱导发布屏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地方标准《停车诱导系统》(DB31/T298-2003)。 第十一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建立有效的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安全管理等制度和事故应急预案,做好该系统的运行日常维护和安全保障工作,确保该系统不间断运行。 第十二条 系统运行方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的商业机密和擅自利用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的商业机密进行牟利活动;不得擅自发布管理部门行业管理统 第十三条 系统运行方在为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服务中应当签订合同,不得强制销售、强制收费。 第十四条 区、县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执行本规定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并且每年至少全面检查一次,检查情况于每年10月底前书面向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运行状态进行监督检查,每年对该系统运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向市交通局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公共停车场(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由市交通局、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时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警告或者1000元罚款; (二)不如实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拒不传送停车信息数据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系统运行方违反本规定的,由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按照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根据本市道路停车场管理的实际需要,由市陆上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组织并参照本规定对道路停车场实施联网管理。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你好!涉及到合同法 和 民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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