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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于深圳的建筑类规范有什么

建筑规范非常多,有国家标准,如11g101,也有很多地方规范,要看你需要哪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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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于深圳的建筑类规范有什么

2,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最优营商环境,按照“投资服务需求、设计服从规划、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构筑政府管理和项目管理“双流程、双优化、共提效”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流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财政性资金开展的用于民生改善、城市基础设施等涉及空间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房建类和市政类。  轨道交通项目、围填海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办理全流程遵循主动服务、优化审批,强化职责、放管并重、流程管控、信息共享的原则。第四条 各部门按照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改善职权行使方式,简化审批受理材料,优化办理环节,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实行主办负责制,避免重复审批、重合管理,在审批过程中主动指导、协同推进,积极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第五条 各部门要按照要求统一审批标准,简化业务流程,开放业务数据,提供工作指引,规范办理行为。改变坐等审批、以批代管的审批管理观念和模式,增强职能履行和职责意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级部门新下放的审批事项外,各审批部门严禁在公布的审批事项目录之外擅自增加或拆分审批事项、许可条件和受理材料,严禁擅自延长办理时限。  凡实行告知性备案管理的事项,实行收件确认,建设单位对所申报备案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审批部门对备案内容承担检查管理职责。第六条 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应满足审批部门、建设单位、中介机构等多方使用单位共同应用的要求,各部门审批系统与在线平台对接,数据双向实时流转,在线平台实现审批事项、受理材料、批复文件、流转信息等的强制共享、结果互认,实现项目建设的全流程覆盖、全业务流转、全方位监管,严禁在在线平台之外业务流转。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流程按照项目建设的时序,分为立项及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概算批复、施工许可三个阶段,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与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相同。  每个阶段包括应办理审批事项和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事项,两类事项并行推进。各阶段内办理的审批事项均不互为前置,具备必要条件即可办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报建流程图、各阶段具体事项由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依据本规定制定并公布。  截至施工许可办理完成,房建类(含市政非线性)建设项目审批时间控制在85个工作日以内,市政线性建设项目控制在90个工作日以内。第二章 立项及用地规划许可第八条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下达2个工作日内办结,确定选址及用地预审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规划设计要点)核发25个工作日内办结。第九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赋码并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市人大审议通过并印发相关文件后,市发展改革部门即按照计划所列项目向使用单位(建设单位)直接下达前期经费。  各部门报市委市政府决策议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市委常委会会议纪要、市政府常务会会议纪要完成赋码并下达首次前期经费。  项目首次前期经费文件下达即为项目启动,并作为项目立项文件。  建设项目提交市政府研究决策之前,项目提出部门应充分征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住房建设、交通运输、人居环境、水务、工务等相关部门意见,对项目涉及的规划、用地、资金等重大问题充分研究,提出立项建议。第十条 前期经费下达文件应包含项目名称、项目单位、项目代码、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房建项目总建筑面积、地上地下建筑面积、主体功能和附属设施的建筑面积、建设起止时间、经费额度等内容。  前期经费可用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概算编制、资金申请报告编制、环境影响评估、勘察、设计、工程监理、五通一平、生活临建设施建设、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  前期经费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5%安排,对于重大项目或需开展场地平整、基坑开挖及基坑相关工程等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应根据项目实际需求下达经费。

深圳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管理规定

3,建筑设计各种规范

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skygirl368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一、建筑设计1、建筑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城市道路和无障碍建筑设计规范》JGJ50-2001《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 50378—2006《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 50337—2003《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13上海是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文件 沪规土资建[2015]398号《上海市建筑面积计算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沪规土资法[2011]678号《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上海地标) DGJ 08-107-2015《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2008年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土地使用 建筑管理)》(2011年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2009《常开防火门控制装置应用技术规程》DGJ32/TJ134-2012《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程》DGJ32/J07-2009《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定以及强制性条文等二、装饰设计1、装饰设计主要引用的规范、标准及条例:《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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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各种规范

4,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管理规定1994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建筑设计、施工防火审核(简称建审)工作的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保护公民生命和公私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结合特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特区范围内所有建筑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及其人员。  公安消防监督机关(简称消防机关)依照有关建审规范,参加我市各种类型大小区建筑总平面规划的审核,并对建筑物地址选择、建筑布局、耐火等级、防火防爆、消防通道、消防供水等负责监督审查。第三条 兴建下列各种类型的建筑,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的有关防火设计图纸和资料送消防机关审核,发给审核合格书后,方准施工。  (一)党政领导机关、科研、金融、医院、广播、电视、电信大楼、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体育馆、影剧院、大(中)专院校教学楼、机场、隧道以及大型商场、饭店、酒楼、宾馆、招待所等;  (二)新建、扩建、改建(不论其建筑规模大小)生产和贮存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油气站、煤气管道、水厂等;  (三)新建、扩建、改建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码头、车站和汽车库,造纸厂、印刷厂、印染厂、家具厂、铸造、热处理、焊接、烘烤、电镀车间、锅炉房、配电房、电子计算机房及其他类型的工厂;  (四)七层以上(含七层)的居民住宅楼、办公楼或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以上的其他民用建筑,一百人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五百人以上的中小学教学楼以及居民住宅首层用做商场(店)、仓库、工厂、汽车库等的;  (五)建筑物防火分区内吊顶、隔墙装修面积高层超过50平方米、低层超过100平方米的(低于上述规定面积的,由大厦或房屋管理部门审核);  (六)搭建易燃的简易工棚宿舍、工场、商店、仓库等。第四条 设计人员在工程设计中,必须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设计单位要对工程的防火设计负责。第五条 中外合资、外资独立经营或从国外引进项目的设计,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其消防系统设计,如属我国消防规范未作规定的,设计和建设单位必须同消防机关协商解决。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过审核合格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对工程的消防系统建设负责,并保障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消防机关实行监督检查。第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负责通知消防机关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发给合格证书;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八条 建设单位选用国产或引进国外消防器材、设备时,必须将其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送消防机关审核。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选用或引进。消防机关应根据通用、互换、更新的原则,对消防器材、设备进行选型审核。第九条 验收合格的建筑物,必须按原建设性质使用,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必须经消防机关审核批准。  任何单位不得降低防火标准、提高防火等级出售其建筑物。第十条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农村居民点和村、镇时,要同时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迅和消防通道。乡、村所属的生产或民用建筑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根据其规模大小和火灾的危险性,执行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责任单位一千至五千元罚款,处责任人五百至二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对违章建筑物可强令停建、强制拆除、或禁止使用:  (一)工程设计图纸未送或虽送消防机关,未经审核即自行动工兴建的;  (二)擅自改变设计图纸施工、影响消防功能的;  (三)施工(含装修)中擅自改变、拆除毁坏或封盖消防设施的;  (四)擅自选用或引进消防器材、设备的;  (五)工程施工所用材料不符合防火要求,不进行防火处理的;  (六)工程竣工未经消防机关验收即交付使用的;  (七)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  (八)擅自降低防火标准,提高防火等级出售建筑物的;  (九)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作业的;  (十)建筑工程(含装修人违反消防规范,不按市公安消防机关发给的《违反建筑设计防火审核通知书》或《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的要求整改的。

5,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5版谁有能给个吗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现在没有2015版,还是2005版,编号GB50352-2005。
1. 交通规则 traffic rules 2. 路标 guide post 3. 里程碑 milestone 4. 停车标志 mark car stop 5. 红绿灯 traffic light 6. 自动红绿灯 automatic traffic signal light 7. 红灯 red light 8. 绿灯 green light 9. 黄灯 amber light 10. 交通岗 traffic post 11. 岗亭 police box 12. 交通警 traffic police 13. 打手势 pantomime 14. 单行线 single line 15. 双白线 double white lines 16. 双程线dual carriage-way 17. 斑马线 zebra stripes 18. 划路线机 traffic line marker 19. 交通干线 artery traffic 20. 车行道 carriage-way 21. 辅助车道 lane auxiliary 22. 双车道 two-way traffic 23. 自行车通行 cyclists only 24. 单行道 one way only 25. 窄路 narrow road 26. 潮湿路滑 slippery when wet 27. 陡坡 steep hill 28. 不平整路 rough road 29. 弯路 curve road ; bend road 30. 连续弯路 winding road 31. 之字路 double bend road 32. 之字公路 switch back road 33. 下坡危险 dangerous down grade 34. 道路交叉点 road junction 35. 十字路 cross road 36. 左转 turn left 37. 右转 turn right 38. 靠左 keep left 39. 靠右 keep right 40. 慢驶 slow 41. 速度 speed 42. 超速 excessive speed 43. 速度限制 speed limit 44. 恢复速度 resume speed 45. 禁止通行 no through traffic 46. 此路不通 blocked 47. 不准驶入 no entry 48. 不准超越 keep in line ; no overhead 49. 不准掉头 no turns 50. 让车道 passing bay

6,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巩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梳理行动成果,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工商业经营以及其他需要短期使用国有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本市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施行前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第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原则管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第四条 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各区政府根据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负责审批、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未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依法管理。第二章 临时用地第五条 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二)不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  (三)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  (四)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第六条 临时用地应依法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土地用途、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使用期限、临时用地使用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临时建设的开工和完成期限、合同终止地上建筑物的处理方式、违约责任以及其他事项。第七条 临时用地的期限按照《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临时用地期满,市土地主管部门应及时收回土地,纳入土地储备。第八条 临时用地上临时建筑的期限与临时用地的期限相同,期满必须自行拆除,费用由使用者承担。第九条 在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土地主管部门可决定将临时用地提前收回: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该临时用地的;  (二)因实施城市规划的需要;  (三)因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需要;  (四)因抢险救灾的需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前款第(一)项情形提前收回临时用地的,不予以补偿。其他情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三章 临时建筑第十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已列入城市近期建设用地、绿地、广场、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的路段;  (二)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  (三)影响防洪、泄洪的;  (四)压占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五)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  (六)市中心区、宝安中心区和龙岗中心城范围内;  (七)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六)项市中心区指北至莲花路,南至滨河路,东至彩田路,西至新洲路所围合的区域;宝安中心区指位于宝安区宝城片区,东北临宝安大道,西北临新安六路,东南隔特区二线与南山区相邻,西南面海;龙岗中心城指龙盛大道以南,龙城大道以西,机荷高速公路以北,深圳与东莞交界线以东的区域。第十一条 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除建设工程红线范围内施工用房外,应向各区政府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住宅区内需增建临时建筑的,在许可前应进行公示或组织听证,并根据居民意见决定是否予以许可。第十二条 临时用地或已出让土地上的临时建筑,在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前,应通过临时建设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第十三条 市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核发未出让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区政府依法核发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色彩、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临时建筑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7,深圳市燃气工程设计公司的待遇怎么样

很好!
2003/08/01深建字[2003]63号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五章 附则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第七条 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初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初验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竣工项目审查情况; (二)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 (三)各分部工程评定结果; (四)质量控制资料的核查意见; (五)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 (六)观感质量验收结果; (七)竣工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文本,一式五份,由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质监机构应当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以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或者整改合格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重新组织验收通知书的,即可进入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情况; (三)各分部工程监督情况; (四)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将其投入使用。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依法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全部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由建设单位从“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下载,填写后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文件。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齐备案材料当日出具收文回执,并将有关工程备案信息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将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我局2000年5月11日印发的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0〕25号)同时废止。

8,深圳市的燃气工程可以自行选择监理单位吗

符合条件就可以啊。在中国工程监理人才网上很多监理公司的介绍,可以看下
2003/08/01深建字[2003]63号 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五章 附则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办法》,现予印发,自2003年8月1日起实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 房屋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二章 竣工验收 第五条 根据《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六条 施工单位完成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后,应当进行自验,并编制竣工报告,由项目负责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提交给监理单位进行初验。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将竣工报告直接提交建设单位。 竣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已完工程情况、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情况、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观感质量验收结果、工程质量自验结论等。 第七条 监理单位收到竣工报告之后,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初验合格意见,然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初验不合格的,监理单位应提出具体整改意见,由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的意见进行整改。 未委托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初验。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房屋建筑工程初验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第九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竣工项目审查情况; (二)竣工验收组织实施情况; (三)各分部工程评定结果; (四)质量控制资料的核查意见; (五)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核查及抽查结果; (六)观感质量验收结果; (七)竣工验收结论。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使用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文本,一式五份,由主管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各存一份。 第三章 竣工验收监督 第十条 建设单位组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通知质监机构到场监督。质监机构应当派员对验收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质监机构应当对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验评标准的执行情况及评定结果等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者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或重新组织验收。竣工验收时间以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或者整改合格日期为准。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如在竣工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未收到质监机构签发的责令整改通知书或者重新组织验收通知书的,即可进入备案程序。 第十三条 质监机构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情况; (三)各分部工程监督情况; (四)竣工验收监督情况。 第十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取得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将其投入使用。 第四章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依法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以及燃气、消防、电梯专项验收全部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办理备案手续: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该表由建设单位从“深圳建设信息网”www.szjs.gov.cn下载,填写后由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竣工验收报告; (三)燃气主管部门出具的燃气工程验收文件; (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验收文件; (五)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电梯验收文件。 第十六条 主管部门应在收齐备案材料当日出具收文回执,并将有关工程备案信息通过“深圳建设信息网”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将未经验收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不合格的工程作为合格工程擅自交付使用,或将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擅自继续使用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二十条 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同时依照有关规定将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不良行为记录在案,通过公共媒体予以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我局2000年5月11日印发的 《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深建施〔2000〕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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