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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房子深圳哪个网站好

房天下。房天下,是房地产家居行业的专业网络平台,覆盖全国642个城市,业务涉及新房、二手房、租房、家居、金融等,一直带动新房、二手房、租房、家居、房地产研究等行业的互联网创新,在PC及移动领域均处于前列。找好的房子要选择合法的、信誉度较高的房屋中介机构,看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还可以看房屋经纪备案证书,三看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四看能否提供正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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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二手房网签如何查询在哪里查

深圳二手房的交易网签的程序有:1、填写资料并持要求证件,买卖双方达成买卖合意后,填写《房屋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随后,售房者持房屋权证和身份证,购房者持身份证来到房地产交易办理网上签约。2、在交易的网签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将信息表上的有关信息录入网签系统,正式进行网上签约办理,房管局推行的一个网上交易系统,交易过程中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选择交易资金托管及银行等全部都将在网上进行,后打印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在哪里网签:1、购买二手房购房网签,即购买二手房网上签约,是指房管局推行的一个网上交易系统,这个系统运行后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选择交易资金托管及银行等全部都将在网上进行。2、售房者持房屋权证和身份证,购房者持身份证来到房地产交易办理网上签约,需要买卖双方做的一个网络签约售房手续。就是签订个人的安居房买卖合同后,要到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在网上。然后会给个网签号,可以通过这个号在网上进行查询。3、购买二手房的"网签"程序是:交易双方当事人根据网上公示的商品房定金协议或买卖合同文本协商拟定相关条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网上签约系统,经双方确认的协议或合同,在电子楼盘表上注明该商品房已被预订或签约,网签合同作为办理终产权的依据,在电子商务领域又可以称为电子缔约、合同网签。希望能帮到你。

深圳二手房网签如何查询在哪里查

3,请问一下在哪里能查到深圳二手房或者房屋的成交记录谢谢

  可以在房产部门查询.  为了充分保障交易的安全,建设部还专门颁布了相关规定,提供了查询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十月八日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发挥房屋权属登记的公示作用,保障房屋交易安全,维护房屋交易秩序,保护房屋权利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已登记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包括原始登记凭证和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四条 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第六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房屋权属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查询机构)应妥善保管房屋权属登记资料,及时更新对房屋权利记载的有关信息,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查询机构应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方便当事人查询有关信息。  第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  第八条 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一)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二)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五)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  第九条 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第十一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查询房屋原始登记凭证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分别按照下列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一)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  (二)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四)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五)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六)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委托查询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查询申请,查询机构应及时提供查询服务。不能及时提供查询服务或无法提供查询的,应向查询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在查询机构指定场所内进行。查询人不得损坏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载体,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查询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查询,查询人不能直接接触原始登记凭证。  第十四条 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日期及房屋权属信息利用用途。  有下列不能查询情形的,查询机构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  (一)按查询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无法查询的;  (二)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  (三)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  第十五条 查询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内容保密,不得擅自扩大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  第十六条 查询人对查询中涉及的国家机密、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他人,也不得不正当使用。  第十七条 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查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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