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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地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深圳市地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02日,法定代表人:李刚,注册资本:10,000.0元,地址位于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公司经营状况:深圳市地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开业状态,目前在招岗位4个,招投标项目543项。建议重点关注:爱企查数据显示,截止2022年11月26日,该公司存在:「自身风险」信息3条,涉及“经营异常”等。以上信息来源于「爱企查APP」,想查看该企业的详细信息,了解其最新情况,可以直接【打开爱企查APP】

深圳市地铁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2,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地下铁道(以下简称地铁)建设的管理,保证地铁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深圳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深圳市自筹资金建设的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本暂行规定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沿线的综合开发。第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将地铁建设纳入深圳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义务支持与配合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工程的进行。第四条 地铁建设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建设和安全优质的原则。第五条 深圳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是市政府设立的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领导机构。  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铁办)在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依照本暂行规定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有关地铁建设的工作部署和各项决议;  (二)审核地铁建设规划,审议深圳市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铁公司)提出的年度地铁工程建设计划、投资安排及资金组合方案,报经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  (三)研究审核地铁建设、运营、开发以及对外采购、招标投标中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管理地铁工程的设计、概预算和安全质量工作,指导地铁国产化工作的实施;  (五)协调解决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征地、拆迁、交通、城管以及涉及各部门的相关问题;  (六)处理市地铁工程建设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地铁公司作为地铁建设项目法人,依照本暂行规定具体负责地铁建设的实施。第二章 地铁建设规划管理第七条 地铁建设应根据国家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地铁建设规划进行。  深圳市地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地铁建设规划)包括地铁路网总体规划和地铁路网各线路的详细规划。地铁建设工程根据地铁路网总体规划分期组织实施。第八条 地铁路网总体规划作为城市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及城市公共交通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地铁办审核并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定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第九条 地铁路网各线路详细规划由地铁公司根据路网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审定后分期实施。第十条 地铁路网总体规划和地铁路网各线路详细规划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监督实施。第十一条 地铁路网总体规划和地铁路网各线路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本暂行规定的编制、审批程序进行。第十二条 地铁建设根据规划需征用或收回土地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征用或收回;需拆迁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拆迁、安置。第十三条 地铁建设工程所需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和人防等管线及设施情况的资料,由市规划国土部门统一向地铁公司提供。因管线及设施情况资料不详或不实而在地铁建设工程勘测或施工中遭受损坏的,地铁公司不负修复及赔偿责任。第十四条 地铁建设单位有责任保护地铁沿线的通讯、供电、供水、排水、燃气和人防等管线安全。  对地铁建设必须拆除的规划范围内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公共设施,地铁公司应在施工期间设置临时性替代设施,并在施工完成后予以恢复。第十五条 地铁建设需要拆迁、改移业经报建批准敷设的管线,由拆迁人按原敷设标准给予补偿;管线需要重新敷设或增容的,费用由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地铁建设确需进行地下管线永久拆迁或临时迁移时,各管线权属单位有责任予以配合,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并协助实施。第十六条 地铁建设工程沿线的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市规划国土部门和地铁公司无偿提供其所属建筑物的有关资料。  地铁公司需派员进入单位和个人的建筑物内对建筑物进行检测的,应提前向被检测的单位和个人发出检测通知。地铁公司需派员进入边境管理区或军事管理区检测作业时,应提前通知其管理部门并办理有关证件。  地铁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前款所列现场检测时,应携带有效证件并佩带检测标志。

深圳市地下铁道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3,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铁运营管理,保障地铁的运营安全与服务质量,维护乘客的合法权益和地铁的运营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地铁的运营管理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与地铁运营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是指城市地下铁路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其延长的地面和高架部分。  本办法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交通的隧道、轨道、高架、车站(含出入口、通道和通风亭)、车辆、机电设备、通信信号系统和其他附属设施、设备,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设备。  本办法所称地铁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具有地铁经营权的企业。第四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提供规范、连续、高效、优质的地铁运营服务。第五条 地铁票价实行政府定价。第六条 市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交通部门)是地铁运营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运营服务标准;  (二)监督运营单位履行安全管理等法定义务;  (三)监督检查运营单位提供的服务质量;  (四)组织对运营单位的运营情况进行评估;  (五)受理公众对运营单位的投诉;  (六)依法查处地铁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政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地铁沿线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地铁运营管理工作。第七条 运营单位负责地铁运营的具体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障地铁运营服务质量;  (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保证地铁运营安全;  (三)按照规定设置、维修、更新地铁设施,保障地铁车站和车辆的环境卫生;  (四)维持地铁运营的正常秩序;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协助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地铁运营有关管理规定,不得危害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不得干扰地铁正常运营。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地铁运营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地铁运营安全与运营秩序,并接受市交通、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危害地铁运营安全、妨害运营服务或者扰乱运营秩序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二章 运营安全与设施保护第十条 运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地铁运营安全管理,保障地铁安全运营。  运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本岗位安全职责。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运营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运营安全管理活动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第十二条 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运营知识,熟知安全运营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具备相应上岗资格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第十三条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及时、妥善维护地铁设施,确保地铁设施的运行状态符合设计标准,满足安全、稳定和运营时段连续使用的要求。  运营单位应当书面记录地铁设施的设置、维修、更新情况并予以保存,定期向市交通部门报告。第十四条 运营单位发现地铁运营存在安全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市交通、公安及其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地铁运营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责令运营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第十五条 运营单位应当每两年组织相关检测单位和专家,对地铁运营的线路、系统进行全面的检测和安全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并将评估报告和改进情况报告市交通部门。第十六条 在地铁安全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下列作业,应当符合安全保护区规划要求,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设计、施工方案或者作业方案进行地铁运营安全影响评估: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二)从事爆破、打桩、顶进、抽水、钻探、挖掘作业;  (三)大面积取土等显著减少地铁地下设施载荷量的活动;  (四)架设电力、通讯线路,埋设电缆、管道设施,穿凿通过地铁交通路基的地下坑道;  (五)需移动、拆除和搬迁地铁设施的作业;  (六)大面积堆放物品等显著增加地铁地下设施载荷量危及地铁运营安全的活动;  (七)其他可能危害地铁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铁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按照市政府的规定执行,市政府可以根据地铁安全运营的要求和地质条件,并结合城市发展的客观状况予以调整。

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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