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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介绍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适用于大、中城市和重点旅游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小城市可参照执行。

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介绍

2,深圳危房重建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本市危房重建行为,消除房屋安全隐患,3月13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就《深圳市危房重建规划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规定》提出,住宅类危房应按原占地面积、原分栋分户产权面积和原风格进行重建。为改善居住条件,经批准可以增加架空公共空间、公共通道和公共停车位等核增面积。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明确提出,危房重建需征得本栋业主全体同意。增加停车位、架空公共空间、公共通道等核增面积涉及宗地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部分改建的,应当经宗地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多数特区成立以前修建的房屋已开始出现使用安全问题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表示,深圳经济特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深圳市既有房屋建筑逐年增加。与此同时,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问题也日益突出。多数特区成立以前修建的房屋建筑,由于设计标准包括抗震标准偏低,使用年限较长,现已开始出现使用安全问题。另外,深圳地处滨海气候环境,潮湿、海风和氯离子等易加快房屋老化,对房屋破坏性较大。因此,深圳市危房重建的需求较大,需尽快出台相关政策,从解决房屋安全隐患的目的出发,明确危房重建在规划管理层面的有关规定,理顺危房重建的办理程序和权责关系等。不适用已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危房”《规定》明确,“危房”是指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文件,由市房屋安全主管部门列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鉴定报告提出的处理意见为整体拆除的房屋。已纳入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计划、棚户区改造计划和土地整备计划的; 位于基本生态控制线内且已纳入整体搬迁范围内的;列入文物保护范围、深圳市历史风貌区和历史建筑名录及线索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规定》。住宅危房重建需按原面积针对住宅类危房,《规定》提出,此类危房应按原占地面积、原分栋分户产权面积和原风格进行重建,建筑层高可按现行设计标准进行优化设计。单元式住宅重建时可随主体建筑同时申请加装电梯,加装电梯应按照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规定执行。同时,为改善居住条件,经批准可以增加架空公共空间、公共通道和公共停车位等核增面积。公共停车位数量不得突破《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增加的停车位归危房所在宗地全体业主共同使用。针对办公、商业和工业厂房类危房,《规定》提出,在不突破产权面积的情况下,此类危房可以结合周边用地条件,对使用功能进行合理整合,优化建筑设计。 危房重建以栋为单位什么人可以申请危房重建?《规定》指出,危房重建的申请人应为房屋所有人或公有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人可以依法授权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相关单位、个人提出申请并组织实施。同时,《规定》指出,危房重建应以栋为单位,须征得本栋建筑全体业主同意。如何申请危房重建?《规定》明确了危房重建分两个阶段申请。一是方案核查阶段,包括核查危房所在用地与现行规划的关系、核查重建方案、公示重建方案、出具重建批准文件等环节。二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核发。据悉,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3月28日前,通过信函和邮件两种方式向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反馈对于《规定》的意见。

深圳危房重建新规公开征求意见

3,规划方案中半地下室为车库正是报规总平图上半地下室未写

要看当地的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一般对地下室商业都有计容或者按一半计容的规定。如果修改商业以后审图还通过的话,应该问题不大的吧。
你好!肯定影响验收。半地下室也计算容积率的。车位数满足总平图规划车位那是另外的问题。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规划方案中半地下室为车库正是报规总平图上半地下室未写

4,恒荣集团中标深圳南山城更项目 开发面积近3万平米

3月23日,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中兴工业城城市更新单元项目实施主体公示,拟确认为深圳市恒荣置业有限公司为项目实施主体。 另外,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小梅沙片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修改发布公告,对人行通道、停车位、建筑退线及绿化覆盖率进行修改。 中兴工业城城市更新单元项目位于南山区南山街道创业路与南光路交汇处西南角,已于 2020年3月取得专项规划批复。项目拆除用地面积42842.2㎡,开发建设用地面积29983.3㎡,开发建设用地规划容积316815㎡。 其中产业研发用房 160000㎡,产业配套用房40000㎡(全部为宿舍),商业、办公及旅馆业建筑合计104550㎡,地下商业6600㎡,公共服务设施5665㎡。 另外,本项目移交给政府的独立占地的公共利益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面积 5556.5㎡,公共利益用地规划容积33330㎡,其中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32430㎡,公共配套设施900㎡(托儿所)。 深圳市恒荣置业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深圳市恒荣置地有限公司,深圳市恒荣置地有限公司系深圳恒荣控股集团全资子公司,负责集团地产业务开发及运营,在深圳投资与开发建设了东方海雅居、欣荣苑、中兴 公寓 、中兴工业城等经典项目,开发面积逾 200万平米,在深圳持有物业约15万平米,所持物业多位于城市核心区域。 小梅沙片区城市更新单元项目位于深圳市盐田区梅沙街道,北侧紧邻小梅沙村和盐坝高速公路,东侧为新海洋世界(在建),西侧为万科天琴湾 别墅 区,南侧靠近大鹏湾。更新单元范围面积 246416.3㎡,拆除范围用地面积189678.2㎡,开发建设用地面积141185.6㎡,规划容积396100㎡。 其中 住宅 100000㎡(含公共租赁住房13400㎡、安居型商品房7000㎡),商业、办公及旅馆业建筑233050㎡,游乐设施10150㎡,地下商业36000㎡。 规划增加地下公共人行通道:允许 02-09地块和02-10地块的地下室之间在负二层到负四层设置穿越山海三街(轨道8号线小梅沙站北侧)的地下公共人行通道,产权归政府,需24小时无条件向公众开放,通道的设置应满足市政道路及地下管线敷设的要求,该通道可作为应急疏散通道使用。 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各地块的停车位可以按照项目整体统筹设置,当 03-02地块沿盐梅北三路、盐梅路一侧的建筑底层设置连续骑楼或挑檐遮蔽空间,在满足交通要求的前提下,一级建筑退线应不小于3米;02-09地块和02-10地块的地下室沿山海三街一侧可零退线。 规划要求 02-09地块和02-10地块的绿化覆盖率应不小于10%;03-02地块的绿化覆盖率应不小于30%。 项目一期、二期实施主体均为深圳市特发小梅沙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全资控股。 深圳市特发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1年8月,是深圳市最早成立的国有大型综合性企业集团,在市属国企中率先进入城市更新领域,在全行业中率先进入土地整备利益统筹市场,目前储备的各类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已达20余个,用地储备超1160万㎡,市值达2740亿元。 久安宜居 在售 参考价格: 参考均价 9500 元/㎡ 楼盘地址: 太行东街786号澳瑞特小区对面 楼盘电话: 400-818-0066 转 026412

5,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的编者建议

商业项目不能完全参照标准,应结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时还要凭借商业经验和感觉进行操作。商业项目停车场的多少主要取决如下几个因素:第一,商业业态规划;如中高端餐饮占比例较高,应考虑多设置停车位。如业态中以中低端百货服装为主,对停车需求一般较低;第二,物业和服务等级;如整体项目的物业等级较高,应考虑多设停车位,因为面对的是高端人群,机动车拥有率很高;如项目的物业和服务等级主要针对中低端人群,则相应减少停车位;第三,项目所处区域的消费水平(或单位家庭机动车拥有率)要考虑项目区域内的拥有机动车家庭的数量多少,和占区域总家庭的比例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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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深圳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停车场规划建设活动,维护机动车停放秩序,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停车场(库)(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如下:  (一)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各种室内或者室外场所;  (二)机动车停放,是指机动车在停车场、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和住宅区内的停放;  (三)经营性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机动车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四)非经营性停车场,是指提供无偿服务的停车场;  (五)停车场管理单位,是指负责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专业停车场管理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第四条 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机动车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发展的有关政策。  政府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市停车场建设的规划;市住房建设部门负责停车场建设的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和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市场监管、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 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第七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交管、规划和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已经规划的停车场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法定图则。第八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新建片区或者小区、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照城市规划标准和准则规划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大型公共停车场,方便市民停车。第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公安交管、住房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或者单位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场。  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位标准的,应当按照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增加停车位。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  (一)各类行政事业性机关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第十二条 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住房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市公安交管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第十三条 政府待建土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可以将土地临时出租,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企业、事业单位可利用自有待建土地,按照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第三章 停车场的设立第十四条 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一定的财产或者经费;  (二)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场所;  (三)有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第十五条 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向市公安交管部门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的停车场,不得提供有偿停放服务。第十六条 申请《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明;  (二)停车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清单和与停车场相关的图则;  (四)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和专业巡查人员名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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