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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户口登记日期

法律分析:户籍登记日期是第一次进行户口登记的日期(初始登记),不是户口本上的那个日期,户口本上的那个日期是办理户口本的日期。户口登记日期在《常住人口登记卡》的最底一行,比如:X年X月X日出生申报,或者X年X月X日由X地迁入等等.法律依据:《户口管理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口登记日期

2,户籍登记日期是什么意思

户籍登记日期是指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时的具体日期。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户籍登记日期是什么意思

3,户籍登记日期怎么填写

户籍登记日期的填写方法如下:1、拿出自己的户口本,把户口本翻到查询对象的“常住人口登记卡”;2、在“常住人口登记卡”右下角会看到有“登记日期”的字样,“登记日期”侧边的年月日就是户籍的登记日期;3、每一页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对应一个户口人员,每个户口人员的户口登记日期都是显示在自己的“常住人口登记卡”页面的右下角;4、如果人在外地,户口本不在身边,就要携带自己身份证原件到当地公安部门或者派出所户口管理部门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户籍登记日期怎么填写

4,户籍登记日期怎么填

【法律分析】:户籍登记日期是指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时的具体日期。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 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温馨提示】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5,户籍登记日期

户籍登记日期就是第一次进行户口登记的日期。通常并不是户口本上的那个日期,户口本上的那个日期是办理户口本的日期。户口登记日期在《常住人口登记卡》的最底一行签发日期是指户口簿什么时间领到的。一个常住居民户口簿往往记载一家人的姓名,所谓登记日期是指每一个人的登记日期,居住年限从登记日期算起。登记日期只是机器默认为户口簿签发日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6,户籍登记日期

法律分析:户籍登记日期就是第一次进行户口登记的日期,不是 户口本 上的那个日期,户口本上的那个日期是办理户口本的日期。 户口登记日期在《常住人口登记卡》的最底一行,比如:X年X月X日出生申报,或者X年X月X日由X地迁入等等。 签发日期是指户口簿什么时间领到的!一个常住居民户口簿往往记载一家人的姓名,所谓登记日期是指每一个人的登记日期,居住年限从登记日期算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八条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公民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者死因不明,户主、发现人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人民委员会。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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