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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消防车执勤遇洪水失去动力终脱险目前当地情况如何

广东消防车执勤时遇到洪水最后失去动力,在最终的时候没有一人伤亡,消防车在遇到洪水的时候一直被洪水拖着走,消防车几乎都快要淹没,当消防员看到这一情况的时候,立马将车头摆正,将方向盘转到和洪水方向一样的位置,这才导致消防车靠着墙停稳。这次广东消防车在执行的时候突然遇到洪水被洪水冲走,但是在最后的时候,开车的人将方向盘打正着,才导致这一场悲剧没有发生,这次的洪水之所以能把消防车带跑的原因就是因为消防车动力全无,洪水已经淹到了消防车的发动情况,这也就导致消防车没有动力可以帮助他们前行,消防车中的队员看到这一情况都想的是想要跳车下来拉住一个建筑物,但是在司机他尽力将方向盘打正,在这一过程中队员们也看到汽车慢慢停稳下来,并且消防员他们看到自己的车辆是靠着墙才能停稳的,这才导致消防车没有被洪水冲走,这次的洪水可谓是十分猛烈。他就像大海一样,他的这些洪水一直将消防车往反方向推,也就导致消防车一点动力都没有,但是在最后的时候没有一人伤亡,并且消防车还是毫发无损的回了基地,消防车这次的意外其实也就源自于天气原因天气已经下了好几天的暴雨,并且暴雨来源,也就是因为最近几天天气太热而导致的,消防车他们其实也是非常困难的,在雨水中只能用力把方向盘这才导致消防车没有被冲走,并且这名司机他也是用尽了全身力气才把住方向盘,所以我们应该向这些消防员们致敬,他们既可以救人,生命也可以在危难中救出自己的生命,这也就是他们的独特之处。

广东消防车执勤遇洪水失去动力终脱险目前当地情况如何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相关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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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管理工作,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的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外,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者处警告或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有禁火标志或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存放场所使用明火、电热器具或夹带火种进入以上场所的;  二、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造成火险的;  三、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作业的;  四、负责监控用火、用电和使用危险品的人员擅离职守的;  五、挪用、损坏消防器材、设施、设备的;  六、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及消防安全标志的;  七、拒绝、刁难消防监督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  八、故意阻碍消防车、船执行任务或扰乱火场秩序,影响灭火救灾的;  九、隐瞒火灾事故真相或提供假情况的;  十、其他影响消防安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或治安处罚的行为。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刑事责任的,对责任者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发生火灾后,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查清起火原因便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的;  二、涂改、转借、出租消防安全许可证的;  三、宾馆、酒店、商场和公共娱乐场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材料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可燃工棚等建筑物、造成火险隐患的,或占用防火间距,阻塞消防通道的;  五、在灭火、抢险的紧急情况下,拒不执行火场指挥员的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六、谎报火警的;  七、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  八、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从事生产、维修消防产品的;  九、擅自销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质量鉴定和认证的消防产品的。  违反本条第八、九项的,可并处停止生产、维修和收缴其产品及非法所得。第五条 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火险隐患严重的单位,在《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未整改的,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停产停业整改,直至火险隐患消除。拒绝停产停业整改的,对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实施治安拘留。  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应填写《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并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发。  停产停业对生产、生活有重大影响的,发生通知后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  对接到《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后,逾期不整改而引起火灾的单位,处以火灾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的1%-5%的罚款,造成人员伤亡的,每死亡1人加处3万元罚款,每伤1人加处3000至5000元罚款。并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人代表和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六条 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不按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审核、审批手续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补办有关手续。第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以及重新装修的各类工程项目,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防火审核批准擅自施工的,对建设单位处以工程总概算的5‰至15‰的罚款,并责令停止施工。第八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及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消防设施;未经验收而使用的工程,从使用之日起对建设单位按每日每平方米罚款2角至5角,直至验收合格。第九条 未经消防监督机构同意擅自改变原防火设计图纸施工的,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中负有责任的一方,处以工程总概算10‰-15‰的罚款,并责令停工整改。第十条 本规定的处罚由县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决定和执行。  警告、500元以下罚款可由公安消防监督员凭《违反消防管理处理决定书》当场处罚。第十一条 执行本规定的处罚,必须统一使用《违反消防管理处罚决定书》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缴财政部门。第十二条 被罚款的个人或单位应在接到处罚决定书后5日内交纳被罚款,逾期不交纳的,每天加罚5‰的滞纳金。

广东省消防管理处罚条例

4,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消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按照规定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第五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会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捐赠款物按照规定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器材配备,消防公益活动,以及对消防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遗属的慰问。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火灾预防、消防公益宣传、消防安全救助等消防志愿服务。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采取政府投资、委托运营等方式,推进共建共治共享的消防大数据应用平台建设,开展全时段、可视化的消防安全监测、评估和预警。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行业管理、信用监管、保险服务等方面充分利用消防大数据成果。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各地区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加强消防科普基地、消防体验馆和消防主题公园等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场所建设。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并加强以下消防工作:  (一)明确负责消防工作的具体机构和人员,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健全网格员消防培训、履职激励和监督问责机制;  (二)加强对辖区内老旧建筑、小型场所、“三合一”场所、公共娱乐场所、农家乐(民宿)、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停放充电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加强对村级工业园等农村生产经营场所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落实防火措施和责任;  (四)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加强对辖区内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按照位置相邻、行业相近等原则,组织辖区内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区域联防工作。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应急疏散演练等工作,督促监护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加强对孤儿、留守儿童、独居老人、重度残疾人、智力残疾人和精神残疾人等人员的用火用电安全监管。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定期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岗位履职能力进行考核评价,并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和场所消防安全条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依法持证上岗。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注册消防工程师参与消防工作。  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聘请消防安全培训机构参与对本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粮食储备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督促指导相关物流、寄递、仓储场所经营者、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2022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发布消防公益宣传信息。  每年十一月九日消防日和每年十一月消防宣传月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常识普及、消防安全培训、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自防自救能力。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推进消防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组织编制消防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救援和消防监管工作经费,将消防业务、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火灾隐患治理、消防信息化、消防队(站)及装备建设等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四)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协调机制,及时明确新行业、新业态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定期研究、统筹协调并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推进城乡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水源建设;  (六)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  (七)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治理机制,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治理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八)组织开展火灾风险评估,建立火灾风险数据库,及时向社会公布火灾风险评估结果;  (九)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协调组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应急反应处置和社会联动机制;  (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消防安全意识;  (十一)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消防工作职责,明确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工作,保障消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每年组织开展综合应急演练,协助灭火救援、火灾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相应领导责任。第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查处消防违法行为;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职能,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职权范围内的消防违法行为;办理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刑事案件;协助维护消防救援现场秩序和保护火灾事故现场;承担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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