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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政府最新人事任免名单公布

广东省政府最新人事任免名单公布如下:1、郑人豪 广东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2、萧卫文 广东省公务员局局长;3、胡建斌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4、易学锋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试用1年;5、龙家有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广东省文物局局长;6、刘 胜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7、冉 波 广东省团校(广东青年政治学院)校(院)长;8、朱红伟 广东省二沙体育训练中心主任,试用1年。省政府2022年5月份免去:1、刘旭奇 广东省公务员局局长职务;2、马文田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副厅长职务;3、曾颖如 广东省文化和旅游厅副厅长、广东省文物局局长职务;4、范中杰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职务;5、胡建斌 广东省地质局局长职务;6、孙小华 广东省二沙体育训练中心主任职务,退休;7、池志雄 广东省团校(广东青年政治学院)校(院)长职务;8、蓝炳祥 广东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副厅级)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三条 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十八周岁;(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东省政府最新人事任免名单公布

2,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下列工作人员的任免,由省长代表省人民政府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由省人事局于每年十二月底综合报国务院备案:  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委、办主任,厅、(局)长。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下列工作人员:  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委、办副主任,副厅、(局)长,省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副主任,省文史研究馆馆长、副馆长,二级局局长,委、办、厅、局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二)省属正厅级高等院校院长、校长、副院长、副校长、副厅局级高等院校院长、校长;  (三)省科学院、社会科学院、农业科学院院长、副院长;  (四)省属正厅局级厂、矿、公司的厂长、矿长、经理、副厂长、副矿长、副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副厅局级厂、矿、公司的厂长、矿长、经理;  (五)省政府直属办事机构和企事业机构相当于上述职务的人员。第四条 工作人员的任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组织原则履行任免手续。第五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工作人员,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外公布,并发给主任署名的任命书;省人事局代省人民政府发任免通知。  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工作人员,由省人民政府发给由省长签署的任命书;省人事局发任免通知。第六条 省辖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省辖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事宜,由省人事局负责办理。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O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第九条 粤府<1983>28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办法》自本暂行规定生效之日起废止。

广东省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暂行规定

3,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的一级国家行政机关,是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每届任期五年,实行省长负责制。广东省人民政府成立于1949年11月6日,1950年1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举行成立典礼。人民政权的诞生,结束了广东半殖民地、半封建的历史,广东人民从此当家作主,跨入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广东的历史时期。广东省人民政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领导省政府的工作。副省长协助省长工作。(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二)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三)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四)依照法律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五)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环境和资源保护、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六)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七)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八)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帮助本行政区域内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依照宪法和法律实行区域自治,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建设事业;(九)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十)办理上级国家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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