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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保险最低要交多少年才可享受待遇

医疗保险参保缴费之后,就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和职工医疗保险,在达到退休年龄时,必须缴纳男满25年,女满20年,才可以不再缴费,终身享受医保待遇,但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要一直缴费到死亡为止,

医疗保险最低要交多少年才可享受待遇

2,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首先有个免陪额,然后自费药物是不报销的,基本上是60%多。你在医院就直接报销了。
在当地可以报60%-80%
你打当地12333咨询

医疗保险的享受待遇

3,参加医疗保险的人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一些大病的钱不要自己交。根据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参加医疗保险的人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4,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主要在适用人员、待遇和特殊疾病种类有区别。一、适用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满足条件:1、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2、就业年龄范围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3、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缴费年限,在本市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是以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城镇未成年人和没有工作的居民为主要参保对象的医疗保险制度。二、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医保的待遇高于城镇居民医保待遇。城镇居民医保是基本医疗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所未覆盖的人群,是属于补充险种。缴费底,报销少(主要针对小孩,老人等)三、灵活就业人员的特殊疾病种类少。
医疗保险分两种,一种是基本医疗保险是指个人通常感冒之类住院购买药用,另一种是大病医疗保险是指住院治疗才报销,你的医保卡是办的大病保险是不能用来买药的。
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后的医保待遇与你退休前交费有关,如果你一直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那退休后仍旧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如果是缴纳的住院医疗保险,退休后也只能享受住院医疗保险。

5,医保待遇有哪些待遇

 (一)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超支自理。医保处为每个参保人员制作IC卡,持卡人可在所有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刷卡消费。 (二)参保人员的住院医疗费用,根据医院的等级确定不同档次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比例,首次住院在一级医院(各乡镇医院、市立医院、建设医院、开发区医院)的,个人先负担400元,超出部分职工自付16%,退休人员自付8%;在二级医院(市人民医院、中医院、妇保院、荣军医院)住院的,个人先负担600元,超出部分职工自付18%,退休人员自付9%;在三级医院(中心医院)住院的,个人先负担700元,超出部分职工自付20%,退休人员自付10%。年度中从第二次住院开始,个人自付金额按医院不同等级起付标准每次减100元,从第三次住院开始个人不再负担起付标准。进入统筹后的报销自负比例不变。 、所有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补助保险并连续缴费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只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待遇。   2、所有人员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可享受正常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按市政发[1999]138号文件中参保待遇执行)。   3、参保人员的住院病种和用药、诊疗项目范围按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4、参保人员死亡后,终止本人医疗保险关系,并将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余额转入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名下。   5、参保人员不得中断缴费。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的可以补缴医疗保险费,补缴医疗保险费后中断缴费时间可以连续计算为缴费年限;中断缴费期间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但个人帐户可继续使用;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脱保。

6,医疗保险具体待遇如何

社保中基本医疗保险由由个人医疗帐户和统筹基金构成。(以下具体数据以广州市为标准,其他地区标准基数以当地社保局拟定数据为依据) (一)个人帐户 1、35周岁以下 第一部分:在参保的次月划入100元后。以后累计缴费12个月划入100元; 第二部分: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3%(其中1%为单位缴费数,2%为本人缴费数) 按2000年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1581元计算,每一年个人医疗帐户将应有100元+1581*2%*12(个月)+1581*1%*12(个月)=669.16元。 2、35~45周岁 第一部分:在参保的次月划入100元后。以后累计缴费12个月划入100元; 第二部分: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4%(其中2%为单位缴费数,2%为本人缴费数) 按2000年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1581元计算,每一年个人医疗帐户将应有100元+1581*2%*12(个月)+1581*2%*12(个月)=858.88元。 3、45~退休前 第一部分:在参保的次月划入100元后。以后累计缴费12个月划入100元; 第二部分:职工本人缴费基数的4.8%(其中2.8%为单位缴费数,2%为本人缴费数) 按2000年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1581元计算,每一年个人医疗帐户将应有100元+1581*2.8%*12(个月)+1581*2%*12(个月)=1010.66元。 4、退休人员 第一部分:在参保的次月划入100元后。以后累计缴费12个月划入100元; 第二部分:上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1% 按2000年广州市职工平均工资1581元计算,每一年个人医疗帐户将应有100元+1581*5.1%*12(个月)=1067.57元。 个人医疗帐户的支付范围: 1、门诊普通疾病和急诊的医疗费用 2、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中在起付线以下的基本医疗费用 3、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中在共付线即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部分)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5~20%不等,以住院医院的等级而定) (二)统筹基金的组成 第一部分: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中除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 第二部分: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 商业医疗保险相对社保来说就简单多了,主要就看你买了哪方面的医疗保险,保额是多少。会根据合同规定,只要你相关的资料齐全,就可以进行理赔了。
我国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保险期间的待遇致残待遇。   1、医疗保险期间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确需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据本人连续工龄赫本单位工龄的长短,给与3至24个月的医疗;难以治愈的疾病,进医疗记构提出,本人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医疗期。在医疗期内,职工一般在指定的医院就医,所需检查费用、治疗费用、药品费用、住院费用,在规定的标准内的,按规定比例分别从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终止付;规定范围和标准之外的费用,由职工个人负担。医疗期内的职工,工资停发,由用人单位按期工龄长短给付相当于本人工资一定比例的疾病医疗津贴(病假工资)。   2、致残待遇。职工患病或非因公之残的在医疗期内医疗中绝活医疗期满后,经用人单位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残废等级。致残一及至四级的应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享受退休或退职待遇。致残五级至十级的的,在规定医疗期内不得辞退,用人单位应为其另行安排工作,不能从事所安排工作的,可以按规定发给疾病津贴;规定医疗期满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给与经济补偿。   3、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7,城乡医疗保险享受那些待遇

根据《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 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参保缴费政策和标准。第三条 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在2008年底以前参保的,不设等待期;2009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或者参保后脱保又重新参保的居民,执行六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2个月内、中断其他类型社会医疗保险并在2个月内续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第四条 城镇居民应在规定申报缴费时间内办理续保手续,逾期 2个月未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为脱保。脱保期内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7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度医疗保险集中申报缴费期,以后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为下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申报缴费期。第五条 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户籍为单位,整体参保。家庭人口以2007年底户口户籍为准。第六条 参保登记缴费程序(一)首次参保登记时,居民首先到户籍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见附件),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参保人员资格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打印参保居民家庭年缴费票据;参保人员凭票据到指定银行交纳费用后,反馈至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时将参保及缴费信息上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于每周一将信息(包括纸质登记表)传递市社保经办中心;市社保经办中心核对信息资料后,统一编制医疗保险证号码、并制作IC卡和监制《医疗保险证》,县(区)根据号码制作《医疗保险证》。证卡逐级下发给参保人。首次参保登记时须提供家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学生儿童除外),参保人员同底二寸免冠照片4张,以下人员还须提供相关材料: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家庭成员医保证件。2、城市低保人员提供《安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3、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4、“三无”对象提供低保证和相关证明。5、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6、三岁以下幼儿提供与法定监护人的同底二寸照片4张。(二)续保时居民应在规定的集中申报缴费期,到户籍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相关手续,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参保人员资格后,打印参保居民家庭年缴费票据;参保人员凭票据到指定银行交纳费用后,反馈至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时将续保及缴费信息上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于每周一将信息(包括纸质登记表的上报)传递市社保经办中心;市社保经办中心核对参保及缴费信息资料后,即时维护参保人员数据库,确保参保人员续保信息的准确。续保时户口发生变动的居民,须提供户口发生变动的相关资料;低保人员须提供续保缴费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须提供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当期低收入证明。(三)在参保年度内,未在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个人须全额缴纳全年保险费用(包括财政补助费用),且不享受缴费时间前的医疗保险待遇。(四)安康市境内集体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安排专人,负责到所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第七条 缴费标准根据陕政函[2008]105号文件精神,成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6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县(区)财政合计补助12元。其中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个人每年缴纳10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9元,市县(区)财政补助21元。学生儿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纳2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县(区)财政合计补助12元。其中享受城市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儿童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费10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31.5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5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一、二级智残人;一级精神病人;多重残疾人)和“三无”人员(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县(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第八条 医疗保险证、卡收费医疗保险证、IC卡工本费的收取,按照省、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标准收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可以给予一定补助。企业对职工家属的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打字不易,如满意,望采纳。
您可以咨询当地社保局,或拨打劳动保障电话12333。
根据《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条 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中小学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未成年子女)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第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全市执行统一参保缴费政策和标准。第三条 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凡在2008年底以前参保的,不设等待期;2009年1月1日以后首次参保或者参保后脱保又重新参保的居民,执行六个月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2个月内、中断其他类型社会医疗保险并在2个月内续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第四条 城镇居民应在规定申报缴费时间内办理续保手续,逾期 2个月未办理续保手续的,视为脱保。脱保期内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7月1日至10月1日,为2008年下半年和2009年度医疗保险集中申报缴费期,以后每年10月1日至12月10日为下年度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申报缴费期。第五条 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家庭户籍为单位,整体参保。家庭人口以2007年底户口户籍为准。第六条 参保登记缴费程序(一)首次参保登记时,居民首先到户籍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填写《安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见附件),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参保人员资格后,将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打印参保居民家庭年缴费票据;参保人员凭票据到指定银行交纳费用后,反馈至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时将参保及缴费信息上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于每周一将信息(包括纸质登记表)传递市社保经办中心;市社保经办中心核对信息资料后,统一编制医疗保险证号码、并制作IC卡和监制《医疗保险证》,县(区)根据号码制作《医疗保险证》。证卡逐级下发给参保人。首次参保登记时须提供家庭户口簿、本人身份证(没有身份证的学生儿童除外),参保人员同底二寸免冠照片4张,以下人员还须提供相关材料:1、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家庭成员医保证件。2、城市低保人员提供《安康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3、残疾人员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4、“三无”对象提供低保证和相关证明。5、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提供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低收入证明。6、三岁以下幼儿提供与法定监护人的同底二寸照片4张。(二)续保时居民应在规定的集中申报缴费期,到户籍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相关手续,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审核参保人员资格后,打印参保居民家庭年缴费票据;参保人员凭票据到指定银行交纳费用后,反馈至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由乡镇社会保障服务站(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时将续保及缴费信息上报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县(区)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于每周一将信息(包括纸质登记表的上报)传递市社保经办中心;市社保经办中心核对参保及缴费信息资料后,即时维护参保人员数据库,确保参保人员续保信息的准确。续保时户口发生变动的居民,须提供户口发生变动的相关资料;低保人员须提供续保缴费上月领取低保金发放存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须提供县(区)民政部门审核的当期低收入证明。(三)在参保年度内,未在集中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个人须全额缴纳全年保险费用(包括财政补助费用),且不享受缴费时间前的医疗保险待遇。(四)安康市境内集体户籍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安排专人,负责到所在县(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第七条 缴费标准根据陕政函[2008]105号文件精神,成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240元,其中居民个人每人每年缴纳16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县(区)财政合计补助12元。其中享受城市低保的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下简称“三类”人员),个人每年缴纳100元,中央财政补助70元,省财政补助49元,市县(区)财政补助21元。学生儿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纳2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8元,市县(区)财政合计补助12元。其中享受城市低保家庭中的学生儿童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学生儿童每人每年缴费10元,中央财政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31.5元,市县(区)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3.5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一、二级盲人;一级肢体残疾人;一、二级智残人;一级精神病人;多重残疾人)和“三无”人员(无收入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扶养人)的个人缴费部分,从县(区)城市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第八条 医疗保险证、卡收费医疗保险证、IC卡工本费的收取,按照省、市物价部门的规定标准收费,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第九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可以给予一定补助。企业对职工家属的补助资金可在税前列支。第十条 本暂行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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