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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法中的可保利益是什么意思啊

"可保利益",在我国中称为"保险利益",第12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你好!我晕`~~买买保险时叫他给你张纸看嘛~``如有疑问,请追问。

保险法中的可保利益是什么意思啊

2,什么是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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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可保利益

3,可保利益原则是什么

1、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具有各种利害关系而享有的经济利益。2、可保利益必须具备的条件:1)可保利益必须是已确定的或可以实现的2)可保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或可以估价3)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
可保利益原则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拥有可保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拥有可保利益,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或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可保利益原则是什么

4,什么是可保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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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可保利益包括哪几种情况

我国现行《保险法》第 53 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1) 本人; (2) 配偶、子女、父母; (3)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 的家庭其他成员、 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 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 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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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保险法之可保利益的范围

我国保险法规定,无论是财产保险还是人身保险,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以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为前提,但该法对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制条件。现实生活中,保险公司以合同当事人无保险利益为由拒付保险金现象时有发生,保险利益范围应予明确。保险法规定,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必须绝对存在于被保险人方面。一般而言,不但投保人对于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也须具有可保利益,即可保利益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方面都必须存在。但对人身保险来说,被保险人须有可保利益比投保人须有可保利益更为重要。因被保险人乃是遭受损害而享有索赔权的人,如果被保险人不具有可保利益,就谈不上遭受损失,更不能享有索赔权。若投保人为他人的生命或身体投保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例如债权人为债务人的生命或身体有可保利益;但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生命或身体并不具有可保利益。由于投保人自己对自己的生命和身体具有无限的价值,当然具有可保利益,自不待言。但在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同一的情况下,投保人对哪些人员具有保险利益,各国法律规定有较大差异。利益主义说认为,被保险人的继续生存或保持健康对投保人具有现实的或者预期的利益的,投保人即具有保险利益。同意主义说认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一定存在利益关系,只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即视为投保人具有保险利益,如法国、瑞士等国即采用此原则。混合主义说认为,一方面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利益关系,另一方面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保险合同方能生效。我国保险法对于投保人为第三者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问题,采取了利益主义和限制同意主义的原则。根据我国保险法关于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依利益主义原则产生的可保利益,主要是指因婚姻、血亲、收养等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具有可保利益。但规定对某些亲属乃至家庭成员之间,由于不存在或已经不存在抚养关系,而不具有可保利益。例如,已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由于在法律上没有互相抚养的义务,就不具有可保利益。笔者认为,我国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规定的保险利益可保范围过于狭窄,条件十分苛刻,不利于保护投保人尤其是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利益适用范围应予以扩大。保险法规定保险利益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发生,避免投保人故意为与己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投保后,利用违法犯罪手段造成保险事故发生,领取保险金。所以,只要防止投保人非法取得保险利益即可扩展可保利益的范围,以充分保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如投保人为第三者投保时限制受益人的范围就是一条有效措施。所以,投保人为无真正利害关系的第三者投保,只要保险人予以保险,且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非与投保人串通),可认定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这类情形一般包括:一、投保人为虽无血缘或法律拟制关系,但形成事实上抚养关系的人投保,虽未经被保险人同意,但受益人是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属有效合同。某些人之间,即使没有血缘关系,也非家庭成员,但事实上已形成了抚养关系,也应具有可保利益。二、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保险利益。如雇主对雇员的生命和身体应具有可保利益。理由是:1.当雇员发生死亡、残废、医疗、疾病、年老等事故时,雇主一般要负担一部分费用或给予经济上的补助,这对于雇主来说当然是一种损失。雇主为此目的作为投保人,以雇员为被保险人,可以同保险人订立人身保险合同,保险费由雇主负担或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保险金由雇员或其家庭成员受领。2.某些雇员具有特殊的或较强的技能,能给雇主带来较高的利润,如果一旦死亡或残废,就会给雇主带来较大的利润损失,因此雇主对他们的死亡或残废具有可保利益,保险费一般由雇主负担,以雇员作为受益人和残废保险金的受领人。现实中的个体工商户或私营企业为其雇佣的工人投保就属这种情况。三、具有一定人身信赖、依附关系的人之间应具有保险利益。如合伙人之间、合作者之间应认为具有可保利益。因在这种关系中,合伙人、合作者之间因具有金钱之间的利益关系,一旦一方发生不测,对另一方因信赖对方的能力和经济实力而可能遭受巨大经济损失。四、出于扶贫助危目的为他人投保,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时,即使无被保险人同意亦应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如王某出于同情心而为生活困难且身体多病的邻居投保医疗保险,且受益人确定为被保险人,其可保利益因完全是出于社会提倡的助人为乐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目的,而且投保人未获得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利益也未受到损害,对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是社会所大力倡导的高尚行为。故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可保利益,保险公司不得以不具保险利益为由拒付保险金。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7,什么是可保利益可保利益一般应该具备哪些条件

可保风险是保险人可接受承保的风险。即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的风险,是风险的一种形式。可保风险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可保风险是纯粹风险;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3、风险的发生是意外的;4、风险必须是大量标的均有更爱损失的可能性;5、风险的损失必须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
保代的利益并不会必然被削弱,只是削弱了那些既没有业务能力又没有承揽能力的保代。沦为资格考试也没有什么不好,大浪淘沙,有能力的保代收入可能会比改革前更可观。即使是会计师和律师,每年挣几百上千万的合伙人不也很多嘛。不要把这个现象简单归结为仇富心理,是你的终归是你的,不是你的,早晚有一天会飞走。

8,可保利益的概念

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得因保险标的损坏(或丧失)或因责任的产生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因保险标的的安全或免于责任而受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存在上述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具有可保利益。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没有这种经济上的利害关系,则对保险标的没有可保利益。 具体地说,在财产保险合同中的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失或者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免受损失的利害关系;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因被被保险人的伤残或死亡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或者因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或生命的延续而受益的一种利害关系;在责任保险中的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与民事侵权责任相关的一种利害关系。 简言之,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的为法律所认可的经济利益,并可作为投保的一种法定的权利。
可保利益通俗点可以理解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或者财物具体利益关系方可投保!保险事故即为引起发生理赔的行为个人理解,没有参考书籍,望朋友们指正及补充!

9,人身保险中的可保利益在我国保险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保险利益,又叫“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害关系,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受损以及因保险事故不发生而受益的损益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载明: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由于人的价值是无法确定的,因此,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包括财产上和人身上的利害关系。如投保人对于配偶、子女、父母因人身上的利害关系而对之有保险利益。人身保险利益,是指基于亲属关系,扶养义务,债务关系,财产或利益上的管理关系或经济上的利益关系而生的对特定人身体或生命的关切。投保人对其本人当然具有人身上的保险利益。人身上的保险利益是人身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必须存在人身上的保险利益,否则合同无效。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您好!是对的。根据《保险法》的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人身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但是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10,可保利益在财产保险中和人身保险保险合同中的区别

1、人身保险的保险金具有定额给付性质,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而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  2、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额主要由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收入水平和危险发生后经济补偿的需求协商确定。而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则是根据保险标的的价值大小确定的。  3、人身保险的期限具有长期性。保险有效期往往可以持续几年或几十年甚至终身,这主要是为了降低费用和保障老年人的利益。普通财产保险的保险期限大多为1年,不可能是长期。  4、人身保险承保的危险具有稳定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计算人身保险费率基础之一的人的生存和死亡或然率是以生命表为依据,它符合大多数法则的要求,因而呈现相对稳定性和有规律的变动性。  5、人身保险合同只要求在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有可保利益,但没有金额上的限制,因而不存在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问题,普通财产保险则禁止超额保险,即重复保险的赔付的保险金不能超过实际受到的损失。  6、人身保险不仅时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还是一种强制性的储蓄。投保人所缴纳保险费,保险人最终将以各种形式返还给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人身保险合同是一种给付性质的保险合同,只要发生合同订明的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期限,保险人都要给付保险金,而不管被保险人是否有损失或虽有损失但已从其他途径得到补偿。因此,对投保人来说,它是一种储蓄与投资手段。而普通财产保险则为单纯的营业性,限于补偿损失,目的是保障财产的安全。事实上财产保险不是每年都发会发生赔偿事故,由于期限短,大部分保单因期满而失效,既不赔偿,也不退还保险费。  7、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是分业经营的,经营财产保险的公司不能受理人身保险,经营人身保险的公司也不能受理财产保险。
根据旧《保险法》第十二条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新《保险法》修订为: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往往是财产或者承担的某种责任,往往具有可转移的特点。因此在财产险中,规定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是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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