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制度,深圳市场大宗交易的条件
来源:整理 编辑:深圳生活 2023-01-04 08:17:02
1,深圳市场大宗交易的条件
你好,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证券需符合的条件:(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交易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您好,深市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2,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所得股票卖出有什么限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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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大宗交易系统的交易规定
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下面是上交所的有关情况,深交所的情况可以查阅有关规定。1、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2、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3、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4、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并由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并且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最后还须了解的是大宗交易是不纳入指数计算的,因此对于当天的指数无影响。大宗交易通常在机构投资者之间进行。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前收盘价的+-30%(上证 深证)或当日竞价时间内已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上证),由买卖双方采用协议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
4,证券交易规则的大宗交易制度
中国的基本法制中缺少关于商事交易行为特殊性的一般规定。实际上,大陆法各国关于证券交易各类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规则的约束,这就是在法定条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从世界各国的证券交易制度来看,不同交易所所共同实施的交易制度有这样三种:一是直接竞价交易制度,二是大宗交易的制度,三是协议转让制度;这三种制度分别适用于不同的证券交易者,它们共同起到为不同类型的交易提供法律工具的作用。按照多数国家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大宗交易通常采取证券商报价制度;依照这一制度,凡交易量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者(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规定为50万股或以上),可以通过其证券经纪商的场内报单人在大宗交易市场报价买卖,而不须进入直接竞价交易市场,其交易量应当统计在交易所当日的总成交量中。有的国家的证券交易所实际上还允许各证券经纪商自行储存和买卖其客户所报买或报卖的证券,故也有学者将这一制度径称为“做市商”制度。其实,证券商报价制度是由美国NASTAQ市场率先采用的大手数证券交易制度,后为纽约交易所和各其他交易所采用为大宗交易的基本制度。应当说,大宗交易制度对于区分不同类型的交易者和交易类型显然具有重大的作用,它不仅区分了散户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同类型的交易(零售与批发),使得各交易规则更趋向于合理;而且有效地避免了机构投资人在直接竞价交易市场中大买大卖,引起市场不必要的波动和对散户不必要的误导。我国沪深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规定有大宗交易制度,并且两地的证券交易所均设有大宗交易柜台。根据我国的证券交易规则,凡交易量达到或超过50万股的股票交易均可以向大宗交易柜台申请进行大宗交易,大宗交易柜台在接到申请后将贮存其交易报单而不立即撮合,在交易所当日直接竞价交易结束时,再根据当日该股交易的平均交易价统一撮合成交;这就是说,我国对于大宗交易实际采取的是集合竞价制度。我们认为,我国对大宗交易采取的这一制度是十分有害的。首先,这一交易制度所采取的集中存贮大宗交易报单的做法实际上否定了证券交易人报单中的报价因素,它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形式性意义和抽象性意义,使得大宗交易报单仅具有报买数量或报卖数量的意义,而不具有具体报价的意义。其次,这一制度实际上否定了大宗交易者意思自治的权利,而将与之无关的集中竞价交易平均价格强加于当事人,否定了证券交易买卖中极端复杂的交易条件。总的来说,我国所采用的大宗交易制度实际上是仅有大宗交易形式而无大宗交易内容的制度;它仅仅反映了我国国资管理部门单一追求国股高成交价的意志,并且为实现这一意志不惜牺牲市场经济中最基本的交易原则。
5,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介绍
新浪财经讯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沪深证券交易所日前发布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的交易规则引入了异常波动停牌、特别停牌等多项机制和制度,并为股市t+0做准备。新规则将自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相关的业务细则将另行公布。 交易所方面表示,这是在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重大进展时刻,沪深证券交易所贯彻落实 《证券法》、夯实市场基础制度、进一步推动市场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据悉,此次制定的新规则引入了差异化的交易机制、提供市价申报、完善大宗交易制度、吸收并完善了在中小企业板行之有效的开盘、收盘集合竞价制度、交易公开信息披露制度和异常波动停牌制度等;明确了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进行重点监控的各种情形和相关监管措施,引入特别停牌机制,并为t+0回转交易制度、融资融券制度留下了制度接口。 新的《交易规则》共分十一章,分别对交易市场、证券买卖、交易信息、交易行为监督、交易异常情况处理、交易纠纷、交易费用、纪律处分以及包括转托管、开盘价与收盘价、除权与除息等在内的其他交易事项,做出了详细规定。《规则》规定,债券、债券回购实行当日回转交易,b股实行次交易日起转交易。同时规定深交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实行主交易商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新《交易规则》规定,证券竞价交易采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并规定不同证券在集合竞价期间不同的有效竞价范围。其中,有涨跌幅限制证券有效竞价范围与涨跌幅限制范围一致。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交易按下列方法确定有效竞价范围:股票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90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债券质押式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2001年8月31日发布的《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同时废止。参考资料: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060514/23282565959.shtml(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7月29日第四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月9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15年12月4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修订)1
6,详细解释一下大宗交易
其中,根据上证所于2003年8月17日发布的相关通知,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规定, 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证券单笔买卖要达到如下最低限额: (一)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二)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三)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四)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根据深交所于2003年8月25日发布的相关通知,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实施细则》规定,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证券买卖需符合的条件是: (一)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二)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港币; (三)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 (四)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 (五)债券回购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万张(以人民币100元面额为1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大宗交易是不计如当日的大盘指标的你好,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是指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的证券单笔买卖申报,买卖双方经过协议达成一致并经交易所确定成交的证券交易。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交易的证券需符合以下条件:(1)A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2)B股单笔交易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港币;(3)基金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4)债券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一般是指交易规模,包括交易的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则,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大宗交易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限定时间进行,有涨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者当日竞价时间内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由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 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下面是上交所的有关情况,深交所的情况可以查阅有关规定。 1、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2、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3、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大宗交易,又称为大宗买卖。一般是指交易规模,包括交易的数量和金额都非常大,远远超过市场的平均交易规模。具体来说各个交易所在它的交易制度中或者在它的大宗交易制度中都对大宗交易有明确的界定,而且各不相同。 大宗交易针对的是一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则,如果证券单笔买卖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大宗交易在交易所正常交易日限定时间进行,有涨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须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者当日竞价时间内成交的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由买卖双方采用议价协商方式确定成交价,并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成交。 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另外,上海、深圳交易所的规定有所不同,下面是上交所的有关情况,深交所的情况可以查阅有关规定。 1、A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B股交易数量在50万股(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万美元(含)以上; 2、基金交易数量在300万份(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3、债券交易数量在2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2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4、债券回购交易数量在5万手(含)以上,或交易金额在50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上。 大宗交易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的15:00-15:30。大宗交易的成交价格,由买方和卖方在当日最高和最低成交价格之间确定。该证券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成交价。买卖双方达成一致后,并由证券交易所确认后方可成交。 大宗交易的成交价不作为该证券当日的收盘价。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的成交总量。并且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量、成交价及买卖双方于收盘后单独公布最后还须了解的是大宗交易是不纳入指数计算的,因此对于当天的指数无影响。
7,什么是大宗买卖
您好!大宗交易是指单笔数额较大的证券买卖。我国现行有关交易制度规定,如果证券单笔申报达到一定数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按照规定,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中关于大宗交易的规定:
第七节 大宗交易3.7.1 在本所进行的证券买卖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一)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二)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5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万元美元;(三)基金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300万元;(四)国债及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万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0万元;(五)其他债券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1000手,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大宗交易的最低限额。3.7.2 本所接受大宗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30。3.7.3 大宗交易的申报包括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意向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账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等。成交申报指令应包括证券代码、证券账号、买卖方向、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3.7.4 意向申报应当真实有效。申报方价格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规定的最低价格买入或最高价格卖出;数量不明确的,视为至少愿以大宗交易单笔买卖最低申报数量成交。3.7.5 当意向申报被会员接受(包括其他会员报出比意向申报更优的价格)时,申报方应当至少与一个接受意向申报的会员进行成交申报。3.7.6 有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无涨跌幅限制证券的大宗交易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3.7.7 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后,向本所交易系统提出成交申报,申报的交易价格和数量必须一致。成交申报一经本所确认,不得变更或撤销,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3.7.8 会员应保证大宗交易参与者实际拥有与意向申报和成交申报相对应的证券或资金。3.7.9 本所债券大宗交易实行一级交易商制度。经本所认可的会员,可以担任一级交易商,通过本所大宗交易系统进行债券双边报价业务。3.7.10 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大宗交易结束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3.7.11 每个交易日大宗交易结束后,属于股票和基金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成交量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的名称等信息;属于债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的,本所公告证券名称、成交价和成交量等信息。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提高大宗交易市场效率,丰富交易服务手段,自2009年1月12日起,启用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统。协议平台是指交易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协议平台”)上进行的大宗交易和协议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协议平台,是指本所为会员和合格投资者进行各类证券大宗交易或协议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统。
第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规定的证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权份额等证券的协议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第四条 会员和合格投资者在协议平台的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本所有关业务规则。
第五条 下列交易可以通过协议平台进行:
(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二)债券大宗交易,包括国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债券质押式回购等;
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交易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协议平台不同业务模块适用的最低标准。
第十三条 双边报价分为双边意向申报和双边定价申报。双边意向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意向申报;双边定价申报等同于两条买卖方向相反的定价申报。
第十七条 协议平台对申报价格和数量一致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认。用户对各交易品种申报的价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交易方可成立:
(一)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中,该证券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其当日涨跌幅价格限制范围内确定;该证券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二)债券大宗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在前收盘价的上下3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最低价之间自行协商确定。
(三)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议确定。
第十八条符合《交易规则》并由协议平台确认的成交,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协议平台用户应当保证其自身或投资者实际拥有与申报时相对应的足额资金或证券数量。因资金或证券数量不足造成交收失败的,协议平台用户应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规定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五章 回转交易与跨系统交易安排
第十九条 债券大宗交易以及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
第二十条 协议平台、竞价系统双边交易的公司债券,协议平台T日买入的, T+2日在竞价系统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T日在协议平台可用。
第二十一条 协议平台、竞价系统双边交易的权益类证券、债券(除公司债券外),协议平台T日买入的, T+1日在竞价系统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权益类证券,T+1日在协议平台可用;竞价系统T日买入的债券(除公司债券外),T日在协议平台可用。
第六章 交易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本所每个交易日通过协议平台、交易所网站等方式对外发布协议平台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以及债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债券外),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所网站公布每笔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协议平台上进行的权益类证券大宗交易和双边交易债券的大宗交易,暂不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平台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证券成交总量。
第二十四条 对于公司债券大宗交易,本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二十五条 仅在协议平台交易的公司债券大宗交易信息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发布。
即时行情发布的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五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前收盘价的计算方法为前交易日该证券所有大宗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六条 对于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本所在协议平台交易时间内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即时公布每笔协议交易的报价信息和成交信息。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通过协议平台和交易所网站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证券代码、证券名称、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协议交易信息,纳入本所即时行情发布。
即时行情发布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以及实时最优五个买入或卖出价位定价申报的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前收盘价的计算方法为前交易日该证券所有协议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二十八条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协议平台交易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交易用户应当遵守本所《交易规则》及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本所对协议平台交易进行监督,对利用协议平台进行虚假或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的申报等异常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并视情况采取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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