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有没有规定出租房的价格

没有,是与当地的实际有关的
国家目前是不会出台政策严格规定租房的价格。

国家有没有规定出租房的价格

2,国家有没有法律规定新疆人不可以租房

没有法律规定新疆人不可以租房。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因此,只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论是新疆人还是其他省区的,都一律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和限制,并享有相应的权利,没有例外。租房时的注意事项:(一)多了解一下当地的地理位置和租赁市场情况。如大致的租房价格,出租的热点位置在哪里,自己想要租房的位置的周围环境如何,方圆一带的价位如何,有哪些公共交通设施。(二)分析一下自己的需求情况。是位置最重要还是价格最重要,如果找不到满意自己的房子,可以考虑交通便利但位置相对较远的房子。(三)陌生的环境去租房,最好通过中介机构。因为中介机构可以提供非常完备的租赁合同,有利于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但是在选择中介公司的时候,也请您事先了解一下中介公司的可靠度和信誉度,在多方收集了中介公司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选择一家或两家可靠的,在自己亲自接触后,再决定是否可以委托。扩展资料租房正规过程:1、双方签订租赁合同.2、房主查看房客身份证,(可向公安局确认身份证).并索取复印件做为合同附件.3、房客查看房主产权证明(可向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确认),房主身份证(可向公安局确认身份证.)及两证的统一(即产权证的产权人与身份证相同).4、合同签字(房主方)与产权证的产权人相同.如不相同需有产权人的代理委托书.5、办理合租合同时,需有房主方的同意出租(或同意转租)证明.6、定房的时候如果房主要求支付定金,也需要请查看以上证件,一般定金不要超过租房合同总金额的2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国家有没有法律规定新疆人不可以租房

3,关于租房价格涨幅问题物价局有没有什么明文规定

还没有明文的限制条款 不过都是中介搞的鬼
租房价格的上涨都是二手房的开发商炒作行为,目前处于整顿时期。

关于租房价格涨幅问题物价局有没有什么明文规定

4,上海住房租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多地出台新规规范租房市场

如今,住房租赁市场已经成为房地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上海发布”微信公众号的消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对《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租赁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租赁条例(草案)》从三个方面加强市场主体管理,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一是加大对个人“二房东”监管力度;二是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住房租赁企业的管理,包括建立备案制度、从业人员实名从业、规范房源信息发布、实行合同网签、资金监管要求等;三是对发布房源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经营者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在规范租赁行为上,《租赁条例(草案)》明确“禁止群租”,鼓励当事人订立长期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租赁条例(草案)》还强调突出民生保障,发挥保障性租赁住房作用。一是确立目标定位,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二是加强源头规划,明确编制专项规划以及重点布局要求;三是明确建设和管理要求,合理设置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优化申请审核流程、完善配租使用规范、规范租金和租期。《租赁条例(草案)》还提出,建立健全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租赁价格监测机制,稳定租金水平。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表示,此次条例明确了住房租赁体系的概念,尤其是增加了“经营服务规范”和“租赁关系稳定”两条内容,这比传统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提法进了一层。从这个角度看值得全行业学习,尤其是说明对于经营层面和租赁关系方面的重视。提到租赁,就不得不提到长租公寓。严跃进表示,对于长租公寓企业来说,后续也需要建立风控管理部门或风控监测小组,真正吻合上海当前对于租赁企业的新要求。如今,多个城市通过市场监管、减税、增加租赁用房供应、奖补等一系列措施,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与此同时,多个城市也陆续出台多项政策,规范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近日,为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高租赁市场价格透明度,深圳还发布了《深圳市2022年度房屋租赁参考价格》。此外,过去多年深圳也曾发布拟实行“非居改保”,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的相关通知。“对租金进行管制,在国际上是普遍现象,很多国家都制定了住房租赁条例,并对资金及其涨幅进行限制。”广东省城规院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员李宇嘉表示。中指研究院指数事业部研究副总监徐跃进认为,《上海市住房租赁条例(草案)》是继北京之后,又一个规范住房租赁、长租公寓等新兴业态的地方性法规。特别的是,该条例利用单独一章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制度定位、布局要求、建设要求、管理要求等进行了规定,突出了保租房的重要地位。在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带动下,未来或有更多城市出台住房租赁相关政策。

5,国家对租房租金有没有限制

没有,自己协商定价。
应当要求与房东解除合同关系,否则,房东在没有同意的情况下,他们会要求你继承履行合同的,届时,你还要继续交租金的。

6,日本如何管制房租和限租

近几个月以来,中国一些人口净流入城市居住房屋租赁价格飞速上涨。各方的调查和分析显示,导致这一现象的因素,主要是由于各种因素造成的供给端的短缺。由国家政策所支持的代理经租模式(长租公寓),在住房租赁金融政策的推动下,平台型经营机构通过融资和金融资本运作抢占房源,控制价格从而导致房租价格上涨。在这场各方高度关注的租赁市场风波中,政府是否应该限租的问题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各国的经验证明,租赁价格与解约权限制对租赁市场供需平衡一定是把双刃剑,其在保护承租人的同时,也有可能加剧供给短缺。这一点不仅可以从大量经济学研究限租的成果中发现,而且德国、美国、日本等国家都在一定历史阶段缓和了租赁限制制度也证明了这一点。以日本为例,由于土地和房屋租赁法上强化了承租人的保障,导致土地所有者和房东宁愿将其闲置也不愿出租,担心一旦出租出去就无法将租客赶走,从而反过来造成了租赁市场的短缺。此外,租赁合同的缔结过程也由于这种对解约权的限制,促使出租人对承租人极为挑剔,对承租人的担保提出更高的要求,制造了承租人获得住房的障碍。经济学界严厉地批评这种租赁管制制度。立法政策中,的确也可以看到规制缓和的推进,1990年代开始引入定期租赁权制度,放松对出租人解约权的限制,以促进建设产业的土地供给、提高房屋租赁市场的供给,并促进城市的开发。当然上个世纪90年代的全球环境本身也是经济学界自由主义化主导,且日本也已经完成经济高速增长,人口流动总量明显下降,同时日本通过公团住房形式提供了必要的市场供给,特别是解决了普通工薪家庭的住房需要。1、租赁规制制度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应随市场环境变化及时调整。从日本的经验可以看到,租金管制和解约权限制都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对应特定社会和市场环境作出的法律规定,当市场的条件发生变化,相应的规制也发生了调整。战后随着住房供给量的增加,租金管制的范围不断被缩小,直至废除。解约权限制在不同市场条件下,宽严程度也极为不同。在今日中国人口净流入的城市,特定人群在没有能力购房时,连退一步租房的选择都无法负担,而代理经租的企业在资本的支持下推动租金上涨,包括可能的囤积操纵行为,已经引发可见的社会问题,而在政府所能够提供的公共租赁覆盖极为有限环境下,政策制定者应当根据中国特定历史阶段的特点和现实问题,做出判断。2、灵活的法律制度可以较好地应对市场环境的变化。日本房屋租赁合同解约自由,在不同历史时期范围迥异。而决定其保护重心不同的法律规定却只有《房屋租赁法》第一条之二的规定:“建筑物之出租人非有自用之必要或其它正当事由不得拒绝租赁合同之续期或终止”,其中核心概念就是“正当事由”。法官在不同历史条件下,通过把握判断正当事由的各种因素,并对其分别加以不同的权重,从而构成了对不同市场条件下房屋租赁规制的一种政策回应。从历史的角度来看,二战刚结束时,日本处于绝对的住宅困难时期,那时正当事由制度的机能就是保障经济弱者作为基本生存条件的居住和营业的场所。但是到了1950年代后,住房困难有所缓和,生存条件的纷争就逐渐减少。特别是上世纪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初,随着住房供给的不断增加,当承租人被支付了腾退费后,可以在市场上租赁到替代性的房屋,法院就开始支持这样的情况:只要出租人提供腾退费,就符合正当事由,并放松了对承租人居住保障必要性的强调。尽管理论上,由法院把握租赁规制的强弱程度也存在不利之处,例如法官缺少民主选举基础,难以对市场环境变化进行敏锐的把握,但其优势在于可以避免法律条文的频繁变动和行政措施的恣意。北京市近期的对应方式还处于行政约谈和举报的暂时性行政措施中,但从长期来看,需要研究有针对性的长效机制。综上所述,居住房屋租赁制度是牵涉到人民生活的重要制度,其建设与完善必须考虑经济环境、人口流动和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变化。而在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完全和单纯相信市场交易机制的“供求平衡”,不仅不会使我们找到问题的根本点,同时也会使市场本身出现典型的“外部效应”。当然,公权力介入该领域的时机、方法也需具有十足的智慧和务实地研究,才可真正实现充分的租赁供给与人民可负担的居住生活。来源:澎湃新闻网

7,房租按照哪个规定 哪个标准 年年递增的

根据租赁合同约定的,无约定是不能递增的,有约定从其约定。
没规定,市场决定的
现行“劳动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二)春节;(三)国际劳动节;(四)国庆节;(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8,国家规定廉租房收费标准是多少

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1人户保障面积为25平方米;2人户保障面积为35平方米;3人户保障面积为45平方米;4人及以上户保障面积为50平方米。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外的租金标准,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基础上每月每建筑平方米降低0.50元执行,公共租赁住房无论保障内还是保障外面积一律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执行。廉租房每月0.68元—0.8元每建筑平方米。保障外租金面积由3元—4元,参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每月每建筑平方米降低0.5元执行。廉租住房储藏室租金标准统一按每月每建筑平方米0.40元收取,公共租赁住房储藏室租金标准按同单元公共租赁住房最高租金标准一半确定。
1,廉租房物业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建筑面积计收,基准价格:多层住宅0.4元/平方米·月,高层住宅0.7元/平方米·月,均可上下浮动5%。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合同有约定的可以预收,预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2,集中建设的廉租住房小区,应通过招标公开选聘物业服务单位,提供的物业服务不低于三星级标准,招标价格与政府指导价的差价补贴在廉租房维护资金中列支。3,在其他住宅小区居住的廉租房承租人,应按照所在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享受同等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与政府指导价的差价补贴,从廉租房维护资金中列支。

9,请问国家法律当中有关于限制房租涨价幅度的规定吗

现在在外面打工的人一般都是在外面自己找的房子,在租房子的时候,有可能会遇到房东涨价这种情况,那么关于这个涨价的幅度有没有什么法律限制?在合同期内,非协商一致的,房东不得涨价;如果合同期满的,房东可以涨价,双方协商决定,法律尊重市场客观规则,原则上不干涉。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外面租房子住的人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这个房出问题了,因为自己在外面工作,打工是非常不容易的,如果房租上涨就意味着自己需要换一个地方住了,一般来说在协商完成的时候,房东不得轻易涨价,如果遭遇房东胡乱涨价的情况,不必慌乱,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房屋租赁价格由市场决定,完全由出租方和承租人协商确定,法律和政府不干涉。
当然没有,如果租金涨价就不签合同了,我国是没有强制续签租赁合同的法规的(日本和德国的民房出租是限制不续签合同的)
没听说

10,出租房屋及出租价格在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目前房屋租赁纠纷居高不下,租赁当事人倘若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确定租赁关系之时,就能通过比较完善的租约的约定,明确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备案登记,或者对租赁合同予以公证,以确保双方权益,相信肯定能将房屋租赁纠纷发生的几率减到最低。这样不仅能活跃租赁市场,满足求租人的要求,还可以让贷款投资租赁者不至困于麻烦和纠纷之中,让个人的理财方式作出更好的规划。要想签订这样“双赢”的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注意事项:   (1)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当出租人与承租人洽商租房时,只要就房屋的使用收益与租金的支付内容达成一致并互相表示同意,出租人即有义务将符合双方事前所约定的房屋状况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并应于租赁期间保持所出租房屋处于双方约定的状态。而承租人也同时有依合同约定支付出租人租金的义务。口头租约虽然有效,但因白纸黑字可减少纷争且可留下书面证据,所以建议租赁当事人采取订立书面合同的形式。   (2)最好留下一个特定或者指定的紧急联络人   当与承租人发生纠纷,例如承租人迟付房租,甚至拖欠了好几个月的租金时,出租人可以首先发出存证信函,以书面的意思表示请承租人按期交付租金或提前终止合同,请承租人搬离,以便出租给下一位承租人,减少损失。但实际上最常发生的状况是承租人“人去楼未空”的情形,承租人将个人物品仍留于所租赁房屋内,而出租人却无法联络上承租人。所以如果能在租赁合同条款中约定,如一方有迁移或改变者,应事先以书面通知他方,如果拒收或无法送达或其他情形而退回者,可以视第一次邮寄送出通知的日期为合法送达日期。或者在合同中要求一方指定一名紧急联络人,并载明紧急联络人的联系方式,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产生租赁纠纷时,如果出现无法联系一方的情形时,对方可以与紧急联络人联系,并就相关的事项通知紧急联络人,通知到紧急联络人后,即视为通知到一方。这样可以有效率地处理租赁纠纷。   (3)签约时一些必要的物业状况可以先拍照存证   租赁合同到期时,承租人应将所租房屋回复原状返还给出租人,而何谓“房屋原状”常因欠缺证据,而使租赁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甚至诉请法院予以解决。所以为使“房屋原状”明确化,有必要在租赁合同订立后交房时,将所出租房屋的状况拍照存证,并以附件(或附图)形式并人租赁合同。日后租赁关系结束收回房屋时,一旦和承租人产生纠纷,可作为证据几尤其是比较高端的物业状况更应该如此。   (4)事先约明在什么情形下,出租人具有检视房屋状况的权利   在房屋租赁纠纷案件中,常发现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缴付前几个月的租金后就行踪不明,使出租人不知如何处理,一般出租人经常采用开锁进人出租房屋内检视的方式,以确认承租人是否已离开所租房屋。但是这样的做法,常因没有法律或者合同条款作为依据,而视为侵权,很容易引起纠纷。为了避免此类纠纷的出现,在租赁合同中有必要声明下面这样的条款:如果承租人未依合同约定正常缴付租金,经出租人累计两次催告信函合法送达紧急联系人或者特定联系人后,仍置之不理,出租人可按约终止租赁合同或在租赁期限到期后,开锁请公证人到所出租房屋内检视屋况,承租人不得有异议。   (5)对提前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提前退租、续租以及其他影响租赁期限的事项作出详细约定   通常情况下,房屋租赁期限届满,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需要继续租用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前3个月提出,并经出租人同意,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6)约定是否可以转租   我国《合同法》第224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这一条款规定了承租人的转租权,说明承租人只要有出租人的合法授权,也可以行使部分出租人的权利,只是其权利的行使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承租人不得以出租人不享有房屋的所有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拒绝支付租金。   (7)界定出租人法定义务,解决租赁突发纠纷   在处理房地产租赁案件中,我们发现,突发情况容易使出租人和承租人产生纠纷,简称为突发纠纷。突发纠纷,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碰到租赁合同签订时双方均未预见的突发情况,这使得合同履约的成本增加,甚至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此时,出租人和承租人均认为责任在对方,要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并因此产生纠纷。正确理解出租人的法定义务有助于此类问题的解决。譬如,出租人将非商业用房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事后发现需将非商业用房变更为商业用房后才可以营业。由于租赁合同中对于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的问题没有具体约定,由谁承担相应责任和费用,租赁双方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对于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由谁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只能根据合同的性质、惯例以及相关法律来界定各自的义务。其实,生活中的许多问题并非必须通过打官司来解决。只要认真分析合同的目的和性质,一般就能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从而选择相应的处理措施。   (8)及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根据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租赁不仅须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房屋租赁中如一方系房地产经营公司,则其租赁活动应在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进行。由于房屋是特定物,租赁双方应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标的物的质量和数量。质量指房屋的内部构造、使用的建材、相应的配套设施等,数量则指房屋的面积、间数等。   租赁合同经双方签章后即行生效,但承租人应于之后要求将该租赁合同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作备案登记。至此,该租赁关系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该合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虽然有效,但如果发生“一屋两租”的情况,即之前该房屋已存在租赁关系,或此后出租人另行与他人设定租赁关系,而且该租赁关系经过登记备案,则其他承租人无法对抗已经过备案登记的租赁关系承租人,即实际由经过备案登记的承租人取得承租权。据此,租赁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应积极到房屋管理部门做好备案登记的工作。 出租价格就没什么规定了,自己按照本地的实际出发收取吧!
没有强制性规定,依据双方协商! 这是民商事法律活动中,在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充分的尊重双方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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