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房屋租赁

由房屋的所有者或经营者将其所有或经营的房屋交给房屋的消费者使用,房屋消费者通过定期交付一定数额的租金,取得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的行为。房屋租赁是房屋使用价值零星出售的一种商品流通方式。shqianyy
房屋租赁补贴是指政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问题,由政府发放租金补贴给住房困难户,由他们租赁社会房屋居住。这由政府发放给住房困难户的租金补贴,就称房屋租赁补贴。

什么是房屋租赁

2,租赁房屋的租赁房屋流程

(一)房屋出租的流程第一步,出租方或承租方通过中介等渠道寻找合适的承租人或出租房源。第二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第三步,将房屋租赁合同及相关材料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第四步,领取房屋租赁证,缴纳相关税费。(二)房屋转租基本流程第一步,原承租人取得原出租人的书面同意,将其原出租的房屋部分或全部再出租;第二步,原承租人与承租人签订房屋转租合同;第三步,将转租合同和原房屋租赁证到房地产登记机关办理房屋转租合同登记备案;第四步,领取经注记盖章的原房屋租赁证,缴纳有关税费。

租赁房屋的租赁房屋流程

3,房屋租赁

这个问题我的建议是这样的:你可以留置B放在你房子里的东西,但需要是那些和他欠你的房租差不多价值的,而且不能留置他的生活必须品,然后通知他,如果他不把欠款交上的话,要么仲裁要么起诉,你就一直拿着他的东西,不用给他,这个在法律上叫 留置权。另一方面,建议你跟A联系一下,万一要是闹到仲裁或是起诉的地步,A 是个很重要的证人。这个问题,法律上是这么个关系:第一,你租给A,A走后让B继续住,这个构不成转租,因为不是A收的B的房租,而是你直接收取的,所以,从法律关系上讲,A已经退出了也就是说你和A的那个合同已经终止了,你和B成立一个新的租赁合同。第二,你同意B继续租住,实际上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了另一个租赁合同,只不过是一个口头上的,关键是你俩当时没定书面的合同,这个就有些难办,他要是就不认账的话,你唯一的出路就是找到A,让他给你作证,所以你一定要跟A说好,保证他给你作证,实在不行,你就把你们三个聚到一起,弄个录音笔之类的,把谈话都录下来,这样也是防着万一以后A不给你作证了,咱也好有个退路。第三,实际上,你和B之间的口头租赁合同的内容和终止的那个合同的内容是一样的,因为B住的一年就是按着那个合同交的钱,这就是说你们俩实际上有个租住房屋的合意,只不过没有说到租期的问题,所以这实际上是一个不定期的租赁合同,这样的合同在法律上是这种效力:谁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也就是说,说不住或者是说不租都是可以的,只是应当留给对方一定的时间做准备,这个时间是很主观的,如果进行仲裁或者诉讼的话,这个时间有多长是由仲裁员或者法官说了算的,不过一个月应该是可以的,而且这一个月他还是要给你房租的。所以我的建议就是,你趁他还没搬的时候赶快拿点东西,但一定要注意,东西价值可别差太多,要不然会遭反诉的,跟两个月的房租差不多价值就成,而且别拿生活必需品,然后就是把A给联系上,最好弄一份书面的情况说明,让A签名,再然后就是找B协商,他要是能把欠款还上,而且还想继续住的话,你们就签个书面的合同,内容商量着定,他要是不还,你就跟他说,协商不成就只有两种办法了,要么仲裁,要么起诉,咱不怕,反正手里有他的东西,咱既不犯法也不会赔。祝你这个问题能够顺利解决。

房屋租赁

4,租赁房屋需要注意些什么

深圳律师房地产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租赁房屋的注意事项。  房屋租赁是很容易发生纠纷的一个领域,而因为选择房屋时的不注意,导致所选房屋与自己的需求不合适,从而引发的房屋租赁纠纷就更是多不胜数。因此,承租人要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做到心中有数,才能尽量避免日后发生房屋租赁纠纷。  房屋租赁需要注意的五个重要事项:  第一,要选择正规中介。消费者可在经纪机构的经营场所(即门店),认真查看张贴在墙上十项公示内容,及其经纪人员是否佩戴标有注册号的胸牌。还可以记录下门店的名称,上网搜索相关的评价等方法,尽量选择一间声誉较好的中介。  第二,提前了解流程提前预防交易纠纷。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要先明确税费的比例、贷款条件等相关问题,避免因税费和贷款问题引发交易纠纷。对不了解相关税费缴纳规定的,应在合同中明确交易中应缴纳的各项税费和支付人,明确经纪机构对未尽事宜所应承担的责任,避免一些不负责的中介偷工减料。  第三,注意防范名目繁多的重复收费。不要将交易资金划转时不要将买卖或租赁代理的交易资金直接交给任何经纪机构和人员。二手房买卖和租赁代理业务,因交易中存在时间差,有的客户便将交易资金存入房地产经纪机构账户或直接交给经纪人员保管,为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挪用资金提供了条件。有的经纪机构出现挪用资金无法收回的问题,有的甚至直接卷款潜逃。  第四,谨记切莫占小便宜吃大亏。一些不规范的经纪机构以合理避税名义,劝说交易当事人采取签订阴阳合同逃避缴纳税费,殊不知,一旦出了纠纷,经纪机构会立即推卸责任,纳税人还会按偷漏税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其五,警惕不法中介偷梁换柱。在直接使用合同示范文本签约时,请注意核对合同文本的内容是否和公示的示范文本完全一致。还应注意查看是否加盖经纪机构公章,经纪合同有无注册的经纪人员签字,签字的经纪人员是否为实际提供服务的人员。本文章由深圳律师服务网根据网上资料整理发布,仅供与深圳律师事务所
房屋租赁合同遵守一般的合同格式,合同内容应包含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信息,所租赁房屋的情况以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即主要包括房屋地址、居室间数、使用面积、房屋家具电器、层次布局、装饰设施、月租金额、租金缴纳日期和方法、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租约等。签订租赁合同需要注意什么?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相关知识,让您全面了解房屋租赁合同应该注意些什么?1、查清房屋的产权人,以及房屋基本状况。承租人需要注意与你签订合同之人是不是房屋的产权人,如果不是,则可能存在着代理关系或者转租关系。若存在代理关系的,需要有产权人委托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最好经过公证);若存在转租关系的,则需要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原件,并在合同中约定如产权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文件不真实时,转租人应承担何种责任。2、清楚写清楚租金和押金。在如何支付租金和押金的问题上,具体几个月支付一期租金由各人自身状况决定,在合同中必须约定清楚每期租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以及逾期未支付的 违约责任。需要提醒的是,无论是支付租金还是押金,如果通过银行划账方式支付的,最好直接划入产权人名下的账户,并留好相关划款凭证,以此进一步控制资金风险。3、明确违约责任的处理。合同应当根据不同的违约情形,约定不同的违约责任。比如,如果出租人逾期交付房屋,或者租期结束承租人逾期退租的,可约定每日按高于租金标准收 取违约金;如果出租人擅自收回房屋,或者承租人擅自退租的,可约定一次性承担较高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支付未使用租期的租金作为违约金。此外,对于家具、家电等附属设施、设备的维修义务也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延伸阅读:最新房屋租赁合同样本房屋租赁合同怎么写?最新房屋租赁合同

5,国家对房屋租赁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章有明文规定。 第十三章 租赁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商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 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向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 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上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向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扭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 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担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卖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五条在租赁期间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第二百二十七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二百三十一条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四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二百三十五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第二百三十六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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