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简介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规定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必须先以公司名义登记缴纳,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1、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2019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共同缴纳。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第四条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职工有权要求所在单位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以下简称缴存人)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有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2、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哪些规定?7月,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新一轮调整开始。调整后,宝宝口袋里的钱多了吗?仍然失踪?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建设,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昆明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昆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是市人民政府直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
3、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住房建设,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遵循决策、运营和监督相对分离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领导。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理中心、监事会)以及财政、审计、监察、建设、房产、劳动和社会保障、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介绍1。《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没有规定个人缴纳住房公积金,必须先以公司名义登记缴纳。只有公司出一半,个人出一半才有效。2、先以单位名义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3.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公积金相关银行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5、住房公积金法律解析: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是:没有租客支付房租;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账户被封存6个月以上或者暂停提取住房公积金24个月以上且账户被封存的;退休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自住住房抵押贷款本息。法律依据: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结算等金融业务,以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和归还手续。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和提取情况。
6、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二、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和政策的实施。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成员中,人民政府及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和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该是有社会公信力的人,”相应地,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住房委员会”修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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