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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技术资格是什么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是指担任会计专业职务的任职资格,是从事会计专业技术工作的必备条件,分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获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途径是参加财政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全国统一考试,并且成绩合格。 00:00 / 01:1370% 快捷键说明 空格: 播放 / 暂停Esc: 退出全屏 ↑: 音量提高10% ↓: 音量降低10% →: 单次快进5秒 ←: 单次快退5秒按住此处可拖拽 不再出现 可在播放器设置中重新打开小窗播放快捷键说明

专业技术资格是什么

2,专业技术资格是什么

专业技术资格又称为职称,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如果有职称,要按持有最高的职称填写,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与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的等级称号。如果是对于刚毕业的求职者来说,职称一栏建议照实填写“无”就可以。专业技术资格的分类专业技术资格按照不同的系列去划分种类,有高等学校教师系列、工程技术系列、卫生系列等等,多达27个专业技术系列。职称每一类又分初级(含员级、助理级)、中级、高级(含副高级、正高级)三级。有的系列还分很多专业,比如工程系列有机械、计算机、化工、建筑设计专业等等。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是什么

3,专业技术资格是什么

专业技术资格是由人事行政部门授予的一种反映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的称号。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表明取得人具有从事该等级专业技术工作的资格,若被单位聘任,就表明该同志具有了该专业技术职务。也就是说取得了职称。一般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是国家根据专业情况,统一设置考试大纲、统一考题、统一组织考试,对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进行评价的一种方式。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全国有效。目前国家统一组织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和级别有:计算机技术与软件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经济、卫生、会计、审计、统计、翻译、船舶、出版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

专业技术资格是什么

4,专业技术资格是什么

专业技术资格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条件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表明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具有受聘该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学术、技术水平。一般分为处理(员级、助理级)、中级和高级(副高级、正高级)三个层次。专业技术资格作为用人单位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27级。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为:(一)国家级正职:一级。(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5,什么是国家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

1、含义不同国家职业资格是对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基本要求。 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又称为职称,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2、用途不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专业技术资格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3、分类不同国家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共五个等级。专业技术资格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5个级别。其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播音、卫生技术、农业技术、档案、文物博物、图书资料、群众文化、技校教师、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工程技术、计划生育、党校教师系列(专业)设5个级别。高校教师、新闻、科学研究、出版、教练员、翻译、艺术系列、律师、公证系列(专业)设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4个级别。中小学教师设副高级、中级、助理级、员级4个级别。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国家职业资格百度百科-专业技术资格

6,专业技术资格是什么意思

专业技术资格又称为职称,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职称最初源于职务名称,在理论上职称是指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以及成就的等级称号,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和技术水平、工作能力的工作成就。就学术而言,它具有学衔的性质;就专业技术水平而言,它具有岗位的性质。专业技术人员拥有何种专业技术职称,表明他具有何种学术水平或从事何种工作岗位,象征着一定的身份。在中国的现状下,职称主要代表社会地位,有高职称的人享有较高的社会经济和福利待遇,与实际技能未必有直接关联。职称通过申报、评审,由主管部门授予,一般认为决定是否授予职称是由主管部门领导决定,评审主要是形式。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道德品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1、具有工程造价专业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具有土木建筑、水利、装备制造、交通运输、电子信息、财经商贸大类大学专科(或高等职业教育)学历,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6年。2、具有通过工程教育专业评估(认证)的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4年;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5年。3、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硕士学位或者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3年。4、具有工学、管理学、经济学门类博士学位,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满1年。5、具有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工程造价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二)已取得造价工程师一种专业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报名参加其他专业科目考试的,可免考基础科目。考试合格后,核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三)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参加一级造价工程师考试可免考基础科目:1、已取得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证书(甲级);2、已取得水运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3、已取得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人事考试网-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7,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条件有哪些

卫生部、人事部关于印发《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三)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四)已实施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医疗机构的医师须取得该培训合格证书。第十一条 参加临床医学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十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医学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医学大专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医学本科学历,从事医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临床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从事医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临床医学博士专业学位。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 3年。(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 1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卫生部、原人事部关于印发《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及《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预防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全科医学专业分为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一)取得初级资格,根据有关规定,并按照下列条件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1、药、护、技师:取得中专学历,担任药、护、技士职务满5年;取得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取得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2、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只可聘任药、护、技士职务。(二)取得中级资格,并符合有关规定,可聘任主治(管)医师,主管药、护、技师职务。(三)高级资格的取得均实行考评结合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六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士职务;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聘任医师职务。第七条人事部和卫生部共同负责国家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等工作。卫生部负责拟定考试大纲和命题,组建国家级题库,组织实施考试工作,管理考试用书,规划考前培训,研究考试办法,拟定合格标准等工作。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卫生部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确定合格标准。第八条通过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卫生部用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各地在颁发证书时,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所需的其他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和法律。(二)具备良好的医德医风和敬业精神。第十条参加药学、护理、技术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中专以上学历。第十一条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第九条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相应专业中专学历,受聘担任医(药、护、技)师职务满7年。(二)取得相应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6年。(三)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4年。(四)取得相应专业硕士学位,从事医(药、护、技)师工作满2年。(五)取得相应专业博士学位。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参加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的考试:(一)医疗事故责任者未满3年。(二)医疗差错责任者未满1年。(三)受到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四)伪造学历或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未满2年。(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第十三条取得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技术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由发证机关收回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2年内不得参加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一)伪造学历和专业技术工作资历证明;(二)考试期间有违纪行为;(三)国务院卫生、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本暂行规定由卫生部、人事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十六条军队系统卫生系列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由总政治部负责。第十七条卫生部、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未明确事项,均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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