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3月27号在焦作一个幼儿园23名学生在喝完上午加餐饭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昏厥、恶心现象,经调查,原来是园内的一名教师因为个人恩怨,向学生的八宝粥中投入了亚硝酸盐。吴春红提出上诉后,河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吴春红的申诉亦被河南高院驳回。
1、近日,河南焦作一所幼儿园老师投毒,多名孩子中毒,对此你怎么看?
感谢邀请,我在昨天看到了相关的报道,只能说:因个人恩怨波及无辜枉为师,身为教师向幼儿投毒枉为人。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3月27号在焦作一个幼儿园23名学生在喝完上午加餐饭后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昏厥、恶心现象,经调查,原来是园内的一名教师因为个人恩怨,向学生的八宝粥中投入了亚硝酸盐,首先为这位老师的做法感到愤慨,无辜的孩子们还不知道怎么回事就要背负这样的伤害,亚硝酸盐广泛存在我们的生活中,也广泛应用在工业盐中,微量摄入对人体伤害不大,但成人超过3克就会直接导致死亡,因此是一种食用明令禁止的化学产品。
再者这位老师不仅没有师德,更没有做人的基本准则,生活中我们都会与他人一些不愉快的摩擦,但这并不是我们肆意妄为的理由,我们的任何行为也不能妨碍到任何人,更何况这是23名几岁的幼儿,后果该有多严重,总之,从这件事中我们应该汲取教训,一个人的智商和职业水平都是次要的,道德才是第一位的,只有良好的道德才能培养健全的人格,最后也希望今后在很多关键性职业上也要增加文明道德的评判标准。
2、如何看待河南16年前「吴春红投毒案」再审改判无罪?
律师观点:这起投毒杀人案被改判在中国的刑事再审案件史有着非凡的意义,可以说,又添加了一笔浓墨的重彩!为什么这么强调其意义不同?请看陈律师的分析!案情介绍2004年11月15日,河南民权县周岗村电工王战胜的两个儿子,先后中毒,3岁的小儿子王成(化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两人均因“毒鼠强”中毒。7天后,民权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宣布侦破此案,
2005年6月23日至2007年10月30日,商丘市中院三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死缓,但均被河南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后商丘市中院第四次开庭,再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吴春红无期徒刑,吴春红提出上诉后,河南高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此后,吴春红的申诉亦被河南高院驳回,服刑期间,吴春红坚决不认罪,并拒绝减刑。
2016年6月3日,他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2018年10月3日,吴春红的女儿吴莉莉收到最高法院的《再审决定书》:“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指令河南高院对此案进行再审,”再审认为,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是:吴春红在案发前一天早上曾到被害人家,案发后吴春红曾作过有罪供述,以及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刑事技术鉴定结论等。
但经审理,吴春红的有罪供述中对多个犯罪细节的供述前后不一致,且与部分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有罪供述的作案动机及选择的作案时机不合常理,且吴春红在侦查阶段已翻供,否认犯罪,本案缺乏证明吴春红犯罪的客观证据,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综上,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原审认定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河南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吴春红及其辩护人认为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河南省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建议改判吴春红无罪的意见正确,符合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予以采纳,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该案审判长称,宣判后,吴春红已被当庭释放,合议庭已告知其可以依法向河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将依法作出赔偿决定,
律师点评:众所周知,在中国,作为重大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争取无罪是一件特别困难的事情。而一旦经终审判决认定有罪,想通过再审翻盘就是难上加难了!可以说,通过再审翻案的概率低于万分之一!大部分的冤假错案被翻案都是两种模式:一是亡者归来模式,即其实并不存在受害人!所谓的“被杀的受害人”是因为自己的原因失踪了,被告人成为最大的嫌疑人,再加上侦查人员的先入为主的思想和使用了一些刑讯逼供的手段,造成了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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