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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做判定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照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具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下:1、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生产经营之月起;2、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建成之次月起;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此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5、购置存量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8、其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如何做判定

2,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问题

购置房产以取得房屋产权证明时间;自建以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间。
1. 根据国税总局、财政部及我省的相关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2.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全数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3. 纳税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屋,从建成验收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未办理验收手续而已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缴纳房产税,其房产价格尚未入账的,可先按基建计划价格计算征税。4. 待工程验收结算后,再按入账后价格进行调整,并办理税款的退补手续。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以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5. 以取得房产证、土地证的次月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适用于购置存量房这一种情况,纳税人应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免因理解错误而发生漏税现象。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申报问题

3,房屋出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屋出典是指承典人支付房屋典价而占有、使用出典人的房屋,出典人于典期届满时,返还典价赎回房屋或者不回赎而丧失房屋所有权。房屋出典是“房不计租、钱不计息”的互利、有偿法律关系。房屋出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以房产出典的,房产税由承典人缴纳。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也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明确,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明确,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要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预收贷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5.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6.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房屋出典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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