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古时的刺史相当于现在的什么

“刺史”这个职称就很老了,早在宋朝就被废了。不同朝代有不同的管辖范围,但无非是“郡”或“州”的头头,相当于现在的省长或行政专署的署长。

古时的刺史相当于现在的什么官

2,刺史什么官职相当于现在什么官职

刺史是一个州的一把手,相当于现在市长的职位,通常在三品下到五品下之间。唐朝刺史一般是州的行政长官,每一个州的综合实力都是不同的,被分为上州、中州以及下州。不同州的刺史的官阶也不尽相同,上州刺史官阶最高,中州刺史次之,官阶最低的就是下州刺史。在唐朝的时候,司马这个官职的职务就是协助当地的刺史办事,一般是四品官。但是更多的只是个虚名而已,没有任何职权。长史,为幕僚之长,亦可领兵,其实质若现今之参谋长之职务。扩展资料唐朝刺史和司马都是州里的长官,分别管理不同的事情。但是唐朝刺史是地方州的最高行政长官,它的官阶要比司马大。司马要比刺史的官阶低一点。而且司马一般是辅佐当地的刺史办事,没有任何实质的职权而言。与刺史、司马差不多得还有长史一职,长史同样是州里设的职位。只不过它的存在感要比司马稍微大一点。唐朝中央宰相名称:尚书令、中书令、侍中、左右仆射、参知政事(二品)等都是宰相,相当于现在的政治常委、委员.尚书(三品)、侍郎(四品),相当于现在的部长、副部长;郎中(五品)、员外郎(六品),相当于中央部委的厅局级、副厅局级公务员.御史大夫(三品)、御史中丞(四品),相当于纪委书记、委员。

刺史什么官职相当于现在什么官职

3,荆州刺史中刺史是个什么官

就是荆州市市长
刺史就是那个州的最高行政长官
相当于现在的地级市长!

荆州刺史中刺史是个什么官

4,刺史是什么官职

刺史职务:部(州)监察长官。刺史,又称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 刺史介绍 汉初省,旋复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汉武帝继废诸郡监察御史后,又于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刺”,检核问事之意。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官职的任免升降 (1)迁:调职位、调动,一般指升官;左迁则为降职调动。 (2)谪:降职并远调。 (3)拜:授给官职。 (4)授:授予官职。 (5)擢:选拔,提拔。 (6)除:免去旧职而任新职。 (7)罢:罢免、停职。 (8)免:免除官职。 (9)黜:废黜,贬退,也用于剥夺王位或太子的继承权。 (10)放,放逐。如《史记·屈原列传》“举世混浊而我独清,众人皆醉而我独醒,是以见放”中的“放”就是贬谪放逐的意思。“放”有时也指京官调任外地,如《谭嗣同》“即放宁夏知府,旋升为宁夏道”中的“放”就是“委任委派”的意思。 (11)陟,升迁,指官吏的提升和进用。如诸葛亮《出师表》:“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陟”即指提升和进用。“陟”常和“黜”连用表示人材的进退,降官曰“黜”升官曰“陟”。如韩愈《送李盘谷序》:“理乱不知,黜陟不闻。” (12)夺,罢官免职。如《书博鸡者事》“使者遂逮守,胁服夺其官”。 (13)复,恢复旧职。《书博鸡者事》中“为复守官而黜臧使者”中的“复”指重新任命,恢复旧职的意思。

5,古代刺史是什么官

刺史前期是相当于现在的省纪检委的书记,后期权利扩大相当于省委书记了。
州牧是一州的行政长官,刺史是后来朝廷指派的,用来监视行政长官的职位

6,刺史是什么官

刺史秦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察院御史(监察御史) 武帝元封初,废诸郡监察御史。继之,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置部刺史一人,后通称刺史。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 王莽称帝时期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

7,刺史相当于现在什么官

省长;市长刺史,又称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大致相当于现在的省长或者市长,是一郡或一州的最高行政长官。刺史,又称刺使,职官。“刺”是检核问事的意思,即监察之职。“史”为“御史”之意。秦制,每郡设御史,任监察之职,称监御史(监郡御史)。汉初省,旋复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职,命丞相另派人员出刺各地,不常置。汉武帝继废诸郡监察御史后,又于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国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刺”,检核问事之意。刺史制度在西汉中后期得到进一步发展,对维护皇权,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兴局面的形成起着积极的作用。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称州牧,职权进一步扩大,由监察官变为地方军事行政长官。大致相当于现在的省长或者市长。刺史制度是中国古代重要的地方监察制度。刺史制度是维护皇权的有力手段,对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监督和控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刺史制度在形成和演变的过程中逐渐地方官化。刺史制度的每次变化有其特定的、具体的原因,而且有根本原因。考察刺史制度对于探讨两汉行政权与监察权的关系,以及进一步探索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都有着重大的意义。刺史制度,作为汉代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所实行的一种较为完备、系统的监察制度,有其产生、形成的历史过程。汉代刺史制度是对秦代监御史制度的继承。秦始皇在统一六国以后,建立了一套地方监察制度——监御史制度。在地方上,“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监,亦称“监公”,或称监御史、监郡御史、郡监等。监御史的地位可以和郡守、郡尉并称,其主要职责是“掌监郡”,即负责监察郡守等人的行政事务。《史记》卷九十六《张丞相列传》载:张苍“秦时为御史,立柱下方书。”《索隐》注曰:“周秦皆有柱下史,谓御史也。所掌及侍立恒在殿柱之下,故老子为周柱下史,今苍在秦代亦居斯职。”《史记》卷五十三《萧相国世家》,《集解》苏林曰:“秦时无刺史,以御史监郡。”据此可知秦代御史分为两部分,一部分在中央,另一部分到地方担任监察职务。监御史一般不对县一级的行政事务进行监察。“秦代对县一级的行政监察作为郡守的职责而成为郡守行政权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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