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孙宝树现在还是人社部副部长吗

应该不是吧。
是的 现在是

孙宝树现在还是人社部副部长吗

2,人保部孙宝树简历

  孙宝树简历简介  孙宝树 男,汉族,1950年12月生,山东宁津人,1971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68年1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研究生学历。  中纪委委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职)。  1968年至1974年天津市二建公司一工区工人,保卫组、政工组干部。1974年至1975年天津市二建公司团委副书记。1975年至1976年天津市二建公司二工区革委会副主任。1976年至1977年天津市二建公司革委会副主任。1977年至1980年天津市建工局团委副书记。1980年至1983年天津大学工业管理工程系建筑管理工程干部专修科学习。1983年至1984年天津市二建公司党委副书记。1984年至1988年天津市纪委委员、检查二处处长。1988年至1993年天津市纪委常委、检查二室主任(其间:1991年至1992年中央党校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1993年至1996年天津市纪委副书记(其间:1995年至1996年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6年至1998年天津市纪委副书记、蓟县县委书记。1998年至2001年天津市委常委、蓟县县委书记;天津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1995年至1998年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学习)。2001年至2002年全国总工会党组副书记、书记处书记。2002年至2003年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副书记,全总机关党委书记。2003年至2007年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书记、党组副书记,全总机关党委书记,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委员。2007年至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职)。2008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职)。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当选为中纪委委员。

人保部孙宝树简历

3,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无任合劳动合同的劳动法怎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 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说,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这个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
楼上讲得是对的。当然你也可以不要求再续无固定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经济补偿 但如果是用人单位不答。再补充“如不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续签合同或者劳动者提出续签合同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是无权辞退劳动者。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还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你好我是2002年在这家公司工作的但是我还是临时工待遇也没有签劳动合同我该怎么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无任合劳动合同的劳动法怎

4,孙宝树的履历

1968.12——1974.06,天津市第二建筑公司一工区工人,保卫组、政工组干部。1974.06——1975.03,天津市第二建筑公司团委副书记。1975.03——1976.10,天津市第二建筑公司二工区革委会副主任。1976.10——1977.10,天津市第二建筑公司革委会副主任。 1977.10——1980.11,天津市建工局团委副书记。1980.11——1983.08,天津大学工业管理工程系建筑管理工程干部专修科学习。1983.08——1984.01,天津市第二建筑公司党委副书记,市纪委委员。1984.01——1988.04,中共天津市纪委委员、检查二处处长。1988.04——1993.05,中共天津市纪委常委、检查二室主任(其间:1991.09—1992.01在中央党校地厅级干部进修班学习)。1993.05——1996.07,中共天津市纪委副书记(其间:1995.09—1996.07在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6.07——1998.05,中共天津市纪委副书记、蓟县县委书记(其间:1995.09—1998.07在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马克思主义哲学专业学习);1998.05——1998.06,中共天津市委常委、蓟县县委书记。1998.06——2001.02,中共天津市委常委,市总工会主席、党组书记。2001.02——2002.01,全国总工会党组副书记、书记处书记。2002.01——2003.01,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副书记、书记处书记、机关党委书记。2003.01——2007.01,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党组副书记、书记处书记、机关党委书记,中央直属机关工委委员;2007.01——2008.0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委员。2008.0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兼)。 中共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代表,党的十六大、十七大当选为中纪委委员。2012.03,免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职务。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2013年3月当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2013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5,小摄影楼算不算私营企业需不需要跟员工签劳动合同谢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表示,首先,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其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
首先,摄影楼到底是什么类型的企业要具体看在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类型是什么(可以看营业执照),一般来讲以个体工商户居多。其次,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企业应当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不管影楼是什么性质都应当签的。 祝好!
经过合法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均属于法定用人单位,应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十条规定,经过合法注册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是法定用人单位,招用员工的,是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已经用工,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用工满一个月未签合同的,应当从满一个月的次日起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其中,不满一年的,支付到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前一日止;满一年的,支付到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共11个月。
你好,如果你没有在工商注册登记公司,那么你被成为个体商户,个体商户一般和员工达成口头协议即可,稍大的或者正规点的也会拟定合同。

6,用人单位二2年都未签合同两年后被公司辞退是否能要求最后一年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表示,首先,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其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第三,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体你去中国诉求网上咨询下好了
如果你有证据证明公司拖欠你工资.可不受一年时效.我碰到你这样案例有几例.你在一审再重新答辩吧.你属于是懂非懂的.你早问我就不会出现这情况了.或者你不要写辞职书啊,不然双倍工资赔偿没有了,再以没有买社保直接炒老板走人,那种感觉很爽,我享受了几次了,如果你想享受过程,可对着老板说我炒你了,呵呵,经济补偿金赔2个月,一个休四天的话,再跟他算加班费,节假日加班三薪(月工资收入÷21.75×300%)、公休日加班双薪(月工资收入÷21.75×200%)问下你公司冇营业执照吗,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是一裁二审制,一般一年左右,你要做好打持久战准备。我在广州经常帮别人去劳动仲裁.我每次打必赢.己经成了我的兼职了.呵呵,我是看了黄伟木上中央台受启发的,我是在实践中自学成材的,有什么不明白的再问我,加上我qq,在一楼评论里,.我有很多阴招,给分吧呵呵, 向罪恶的资本家宣战
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11个月工资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对方如果不以超过时效为由答辩,你可以得到11个月,如果对方以这个理由答辩,可以得到2个月的;(当然,有一些地方,即使对方以超过时效为由答辩也会支持11个月,各地掌握的尺度不一样)。
第二年没有。因为从你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起算,最长只能主张11个月的双倍工资。现在你第一年的双倍工资你也知道过了仲裁时效,第二年就没有。除非你不承认从2010年与公司建立的劳动关系,而声称去年才建立的劳动关系。不过,公司可能持有10年和你建立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发放等。你能要求的主要是赔偿金这些,但一定要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提出辞职或申请仲裁。
如果仲裁说没有应该就不可以的,不过你这种情况属于视为与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公司没有出现违法解除比如在医疗期等,你只可以拿到经济补偿金的。不过还有一种情况是公司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两倍工资,你可以从这方面入手

7,我在单位工作六年了现是两年一签现合同期限已到单位不再与我续

超过合同期就解散合同啦...到期了随便你签不,签的话在你合同期内公司无故辞退你会给你补偿的没有补助
1、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经济补偿金额为:6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根据你的描述,是否自2006年9月起就在该单位?一直都是两年一签?如果是,也就是说2008年9月有签过一次,2010年9月又签过一次?如果是,因为2008年1月1日之后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当这一次合同到期时,接下来单位必须跟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没有选择的余地的,必须签,当然除非你不愿意。2、如果单位不跟你签,可申请劳动仲裁,单位是必须跟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如果单位不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之日起每月支付你二倍工资。3、如果你不愿意继续在该单位工作,想要离职,就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可以得到经济补偿金,六个月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表示,首先,只要存在用工行为,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即建立,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享有劳动法律规定的权利。其次,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要在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第三,劳动合同法加重了用人单位违法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仍然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除按照以上规定支付二倍的工资外,还应当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时间去51suqiu中国诉求网上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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