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了解,自1987年深圳在全国第一次拍卖5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1988年《宪法》随之而改,在删除土地不得出租规定的同时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确定了目前的土地权利格局。各地出让时一般是按最高年限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至今不到40年,不会出现大面积的住宅用地到期的情况。
首先要了解,自1987年深圳在全国第一次拍卖50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后,1988年《宪法》随之而改,在删除土地不得出租规定的同时增加了“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的规定,确定了目前的土地权利格局。我国的土地只能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人只能享有土地使用权,这是有期限的,所以存在到期和续期的问题,土地拥有房产的所有权,所以房产证是没有期限的。
统一登记后的不动产权证书上记载的期限也只是土地使用权的年限,其次,要区分房子的类型,最重要的是住宅和非住宅。1990年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一)居住用地最长出让年限为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各地出让时一般是按最高年限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至今不到40年,不会出现大面积的住宅用地到期的情况。有地方如温州等地由于之前出让过20年,30年的土地使用权,面临到期等情形需要续期登记,2016年《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规定,在尚未对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作出法律安排前,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按以下过渡性办法处理: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
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二、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
按照《物权法》第149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对于非住宅用地如工业,商业等房子,现行法律规定,1、到期前一年由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2、准予续期的,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未申请续期或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不予续期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
土地使用者交还土地使用证,及时办理注销登记(《物权法》规定出让人办理注销登记)。因此如果购买的是住宅,不必担心续期的问题,如果购买的是其他房子如商住两用、酒店式公寓等,都属于非住宅用地,一般是商业用地,40年的使用权,到期后是必须申请续期并补交出让金的,本人专注房产不动产领域问题解答,我的头条号有多篇相关文章,敬请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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