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故意撬门市门是什么犯法吗

故意壳门市门是违法的吗?我感觉是没法的,因为你窍门的意图是什么?如果说人家没有人,你可以给人打电话联系你不能自己壳窍门,嗯,如果说的那个你的就是即使有特殊的情况下,你也不应该敲门。因为你敲门的举动都是让人感觉到像是在偷东西。我感觉是应该犯法的。

故意撬门市门是什么犯法吗

2,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标志设置及其管理。第三条 (主管和协管部门)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在门弄号管理的业务上受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名办)指导。区、县公安部门负责辖区内的门弄号管理。  本市规划、房地、公用事业、电力、住宅和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弄号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部门做好辖区内的门弄号管理工作。第四条 (申请)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机构申请门弄号。第五条 (审批)  公安派出机构接到门弄号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编号意见报区、县公安部门审批,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其中,跨区、县的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的建筑物门弄号,由区、县公安部门报市公安局审批,市公安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公安派出机构应当出具批准门弄号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公安派出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第六条 (编号)  公安部门应当按照正式批准的路名编制建筑物门弄号。建筑物门弄号的编制顺序应当按道路、弄、村宅的走向,由东到西、由南到北(浦东新区由西到东、由北到南)、左单右双的原则编号。门弄号应当按照顺序排列,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4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门弄号编排不得无序跳号,两幢建筑物不得使用同一门弄号。第七条 (变更)  因道路建筑更改路名需变更门弄号的,应当由道路建筑单位提出;因其他原因更改路名需变更门弄号的,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公安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八条 (安装)  门弄号牌样式,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地名办确定,由市公安局统一监制。门弄号牌的安装,由公安派出机构组织实施。  门弄号牌安装应当统一、醒目,不得过高过低。具体安装标准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第九条 (费用)  门弄号牌制作和安装的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新建的建筑物由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二)因道路建设更改路名需变更门弄号的,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  (三)因其他原因更改路名需变更门弄号的,由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已建成的建筑物需要更换门弄号牌的,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者人为损坏门弄号牌的,由当事人负责。  门弄号牌制作和安装费用的具体标准,由市公安局会同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另行规定。第十条 (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门弄号牌的义务。发现门弄号牌损坏或者字迹残缺不全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所有人应当更新。禁止下列行为:  (一)自行编制门弄号或者自行制作门弄号牌;  (二)涂改、污损门弄号牌;  (三)遮挡、覆盖门弄号牌;  (四)损坏门弄号牌的其他行为。第十一条 (相关部门责任)  本市公用事业、电力、房地和住宅等有关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以及水、电、燃气的安装等手续时,申请人的登记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批准的门弄号为准。第十二条 (罚则)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部门按照《上海市地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8年3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门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

3,本溪市门楼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门(楼)牌管理,方便人民生活,适应城市建设的需要,根据辽宁省《地名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和乡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居民住户等,均应执行本规定。第三条 市、自治县(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是本级政府主管门(楼)牌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门(楼)牌的审批、编制、制作、安装及档案管理工作。第四条 门(楼)牌是楼栋、门洞和门户的法定标志和代号,任何单位和居民住户均应按本规定设置,不得自编自制门(楼)牌。  城乡管理、社会管理、治安管理、经济活动、新闻报道、邮电通信以及办理申报户口、招生招工、申办执照等各种手续,都应使用法定的门(楼)牌号码。第五条 门(楼)牌按下列规定编制:  (一)一律采用路、街、巷名称加阿拉伯数字表示。  (二)均以车站、广场、桥头、交叉路口等为端点,以院落或建筑物为单位,按照路、街、巷的走向,实行东侧为双号、西侧为单号和南侧为双号、北侧为单号连续编排,不分段;每个建筑物正门(主门)编排一个门牌号码。  (三)沿路、街的楼房、平房编主号,不沿路、街的可与主号就近的号码编支号。一户多门的,只编一个门牌号。一院多户的,可编一个主号,名户为支号。  (四)经市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可与主号就近的号码编支号。违章建筑不编门牌号。  (五)路、街之间或建筑物之间有待建空地时,应留出机动门(楼)牌号。第六条 门(楼)牌分为机关企事业单位门(楼)牌、住宅楼(栋)牌、单元门洞牌、楼房户牌、平房户牌、街巷牌、门市牌。  门(楼)牌装设执行统一标准,位置要醒目。机关企事业单位的门(楼)牌装设在单位正门上方中央或两侧,住宅楼(栋)牌装设在正面三层三分之一处,街巷牌装设在街巷两端栅墙或楼房的三层三分之一处,单元门洞牌和楼、平房户牌、门市牌装设在门洞和门户正门上方中间处。第七条 设置门(楼)牌,应到市、自治县(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登记注册,并缴纳工本费、安装费和管理费。第八条 凡需拆除旧房屋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均应提前向市、自治县(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申办拆除门(楼)牌号码注销登记手续并记入档案。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工程竣工前两个月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物平面位置图,到市、自治县(区)地名委员会办公室申报设置、恢复更新门(楼)牌号码手续,并统一制作、安装。竣工后没有正式门(楼)牌标志的,不得交付使用。  新建居民住宅楼一律不准自行筑制或涂写名称号码,已经筑制或涂写的,要在维修过程中逐步清除。第九条 城市街、路、巷标志费用由城市建设维护费列支。门(楼)牌费用,已建成房屋从房屋修缮管理费列支,新建房屋由基建费列支,私有房屋由产权所有者负担。第十条 尚未设置或因失落、损坏、房屋形态改变等需要设置门(楼)牌的,产权单位或个人应及时申报编制、制作、安装。第十一条 对于模范执行此规定, 检举揭发破坏门(楼)牌者,协助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实施管理有贡献者,应予以奖励。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无故不设门(楼)牌者,责令其限期设置,并可处以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罚款;随意挪动、拆除门(楼)牌者,责令限期恢复,并可处以四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损坏门(楼)牌者,按原费用二至三倍赔偿损失,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六十元以下罚款;伪造门(楼)牌者,处以五十元以上六十元以下罚款。第十三条 对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和打骂污辱工作人员者,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第十四条 各级地名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做好门(楼)牌设置工作。对玩忽职守、监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地名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溪市门楼牌管理规定

4,上海市门弄号管理办法2009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门弄号管理,适应城市建设、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门弄号的编制、使用、标牌设置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上海市公安局是本市门弄号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在市公安局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弄号编制、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的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本市规划、建设、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门弄号管理的相关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门弄号标牌的安装和日常维护工作。  市地名管理办公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门弄号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第四条 (门弄号编制原则)  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有序可循的原则,不得跳号、重号。第五条 (门弄号的申请)  经批准建造的建筑物,投资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平面图纸或者居房屋屋改为非居住使用凭证等相关批准证明,向建筑物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门弄号。第六条 (核准和通知)  公安派出所收到门弄号编制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门弄号编制意见报区、县公安部门核准,区、县公安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公安派出所收到区、县公安部门的决定后,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七条 (编制规则)  门弄号编制应当遵循以下规则:  (一)对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按照正式批准的路名,依道路的走向,由东到西、由南到北(浦东新区由西到东、由北到南)、左单右双连续编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4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  (二)对里弄、新村内的建筑物,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  (三)对行政村内的建筑物,按照行政村的名称以进口处为首号连续编制门弄号。相邻建筑物间距超过10米的,应当留出备用的门弄号。第八条 (门弄号的变更)  因道路建设或者其他原因更改路名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向公安部门办理门弄号变更手续。  门弄号编制有错号、跳号、重号等情形的,建筑物产权所有人可以向公安部门申请变更,公安部门也可以主动更正。  门弄号发生变更的,公安部门应当及时将变更信息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必要时还可以通过报纸、网站等向社会公告。第九条 (门弄号标牌的设置)  门弄号标牌的设置应当统一、规范和醒目。具体样式和安装标准,由市公安局拟订后报市政府同意。  门弄号标牌由市公安局负责监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安装。第十条 (门弄号标牌的维护与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门弄号标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对缺失、污损的门弄号标牌,应当及时补缺、修复和更换。  承担城市网格化管理职责的相关人员在巡查中发现门弄号标牌缺失、污损等违反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上报,由相关部门予以处置。  公安部门应当对门弄号标牌设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  经依法确认为文物、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的建筑等特色建筑物,可以安装与其建筑风貌相协调的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  特色建筑物需要安装特殊样式门弄号标牌的,由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第十二条 (费用承担)  统一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建筑物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承担。  特殊样式的门弄号标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费用,由产权所有人或者相关管理单位承担。第十三条 (相关部门责任)  本市工商、房屋、水务、电力、燃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注册登记、商品房预售许可、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及水、电、燃气的安装等手续时,申请人的登记地址应当以公安部门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因门弄号变更导致单位和个人的登记地址发生变化的,公安、工商、房屋等有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证照的变更登记。第十四条 (禁止行为)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确定、更改门弄号;  (二)擅自移动、拆除门弄号标牌;  (三)涂改、污损、遮挡、覆盖门弄号标牌。

5,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第三条 (门(楼)牌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附号牌)、楼(栋)牌、单元牌、户号牌。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的主管部门,区(市)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民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编制、安装范围)  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和自然村等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店铺、单位用房等房屋和院门,都应当编制、安装门(楼)牌。第六条 (编制原则)  门(楼)牌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利、利于管理的原则。第七条 (门牌一般编号规定)  门牌(附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门牌编号顺序依照道路走向确定: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编号;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号;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编号。  (二)道路两侧有空地待建设的,应按3-5米预留一个空号;未预留空号又增开新门的,在现有门牌号下按顺序编附号。  (三)门牌单双号以门牌编号顺序为朝向,按左单右双进行编号。第八条 (门牌特殊编号规定)  延伸道路或环形道路门牌(附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镇内向郊外延伸的新建道路,由城镇内向郊外编号;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新建道路,以主要道路为起点编号;只有一个出入口的道路,以入口处为起点编号。  (二)环形道路,按环形路逆时针方向编号。第九条 (楼(栋)、单元、户号编号规定)  楼(栋)、单元、户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栋楼(包含平房)编一个楼(栋)号;院落内如有空旷区域可能扩建楼房(包含平房)的,应预留楼(栋)号。  (二)楼房(包含平房)应编制单元号,面向楼房由左向右按顺序编号。  (三)楼房(包含平房)户号牌应按单元,由楼梯入口处,自左向右、由下向上按顺序编号。第十条 (农村门牌的编号)  农村地区门牌号可以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号,也可以依据房屋布局从自然村主要入口处为起点按顺序编号。第十一条 (制作)  门(楼)牌的制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安装要求)  设有大门的单位、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应安装大门牌;不宜安装大门牌的其它房屋和院门,安装小门牌;楼房、院内房屋应安装楼(栋)牌、单元牌和户号牌。  大门牌应安装在大门上方或左上方距地面2米左右;小门牌安装在房屋门框的上方或距地面2米左右;楼(栋)牌应安装在临街面的楼栋山墙上,高度距地面4米左右,同一条道路或同一个院落的楼(栋)牌,应安装在一个水平线上。第十三条 (经费承担)  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经费,按下列规定分别由所在地区(市)县财政部门、开发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承担:  (一)新建房屋(含拆迁安置房)首次安装门(楼)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安装并承担制作、安装费用。  (二)现有房屋和院门须按规定补充安装、重新安装的门(楼)牌,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属于法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按规定制作、安装并承担制作、安装费用;产权不属于法人单位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负责制作、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三)因城市改造、道路更名须变更门(楼)牌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负责制作、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  (四)门(楼)牌因自然损坏、脱落需维护的,维护费用比照本条第二项的规定分别承担。  (五)因擅自拆除、改装或人为损坏门(楼)牌需重新制作、安装的,制作、安装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由财政部门承担的门(楼)牌制作、安装、维护经费,公安机关应提出预算方案,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及时核拨,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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