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我国生育政策

法律分析:生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中国目前开放了三孩政策(不是三胎)。中国现行生育政策主要是,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 [1]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规定。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国家确定的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从法律上确定了中国现行的基本生育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第四十九条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我国生育政策

2,生育政策2022年新规定

法律分析:计划生育新政策。计划生育政策是随着国情而变动的。计划生育新政策是,开放三胎政策。三胎政策是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而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对于三胎政策的实施,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计划生育新政策如下:1、国家依法开放三胎生育,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2、依法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3、其他新政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生育政策2022年新规定

3,2022年生孩子国家有什么政策

我国目前已经开放三孩,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就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调整生育政策等问题,会议作出部署。允许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国家进一步优化生育政策,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有利于改善我国人口结构、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保持我国人力资源禀赋优势。将婚嫁、生育、养育、教育一体考虑,加强适婚青年婚恋观、家庭观教育引导,对婚嫁陋习、天价彩礼等不良社会风气进行治理,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降低家庭教育开支。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加强税收、住房等支持政策,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要继续实行现行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要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维护好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要深化国家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研究,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拓展资料:完善生育休假及保险制度。而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法律依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2022年生孩子国家有什么政策

4,生育政策

生育政策通常是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的准则,其中生育行为包括了生育数量和质量。目前,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优化人口结构,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我国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即“三孩政策”)。2022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养育负担。一、生育保险及生育津贴的概念 生育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内容之一,是对职工权益保护的一项重要制度。生育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是健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使得每名社会成员都能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需要注意的是生育保险费的缴纳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个人不缴纳。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是对女职工收入损失的现金补偿,目的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限的基本生活需要。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均工资计发。 1、生育保险的定义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为保障女职工在怀孕、分娩等生育期间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其必要物质帮助,保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由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的缴费比例各地有所差异,具体可咨询当地社保局,或电话拨打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热线12333咨询。 2、生育津贴的定义 生育津贴是指女职工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我国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均适用本规定。 如果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如果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享受生育津贴的情形: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3、生育医疗费的定义 指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或流产,以及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等医疗费用,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具体因各地差异,建议以咨询当地社保局为准) 4、两者的关系 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都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提供给怀孕、分娩期间短暂中断劳动的女性劳动者的福利。 两者主要区别是,生育津贴是给女职工在提供的“工资”,以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生育医疗费用则是用于报销女性生育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费用、分娩手术费用、必要的药物费用、节育手术费用等。另外,一般情况下,生育医疗费用可以在办理出院时直接在医院结算窗口进行报销,但生育津贴需要去相关部门申请。(具体因各地差异,建议以咨询当地社保局为准) 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主要为:生育保险基金以生育津贴形式对单位予以补偿、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一次性生育补贴(原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时,可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对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一胎时,可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补贴)、生育津贴补偿到单位(参保女职工产假期间本人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由单位照发)和计划生育手术费。一、报销需满足条件 1、符合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政策或再生育条件,属于计划内生育; 2、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纳生育保险12个月或连续缴满9个月; 3、在按规定设置的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流)产(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 全国各地的生育保险报销标准和报销范围有所差异,具体请以当地社保局的最新咨询结果为准。 以上海为例,生育报销报销需要满足的申请条件为: 1、用人单位为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以上,并且继续为其缴费; 2、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要求。

5,生育政策2022年新规定

2021年8月2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了修改,计划生育新政策2021年8月20日起施行。计划生育新政策2021年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二、一般规定  根据2011年计划生育新政策的规定,只有符合以下几种情况的,才可以申请育二胎,具体中国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如下: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 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另外,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依照中国计划生育新政策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生育间隔不少于四年,或者女方年龄不低于二十八周岁?  第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广东新政策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乡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下同)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六)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七)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八)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按照前款规定对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再生育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安排生育,再生育的按超生处理:  (一)夫妻双方均属农村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但一方是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录用的人员;  (二)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下同)生育子女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将户籍迁移登记为农村居民的;  (三)经批准再生育,怀孕后无紧急情况未经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遗弃子女或者送养子女后要求再生育的;  (五)故意致婴儿死亡或者残疾,或者谎报婴儿性别、谎报婴儿死亡的;  (六)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收养子女的;  (七)违反本条例再生育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整个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属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育龄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是女孩的,从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之日起,四周年内可安排再生育一胎子女;本人自愿将户籍迁出居民委员会,在户籍迁移时虽已安排生育但未怀孕的,取消原生育安排。  农村居民自愿将户籍迁为城镇居民的,除迁入前已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且已怀孕的已婚育龄妇女可以生育外,从户籍迁入之日起,均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二条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聚居在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夫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一)少数民族夫妻是农村居民的;  (二)少数民族夫妻一方是农村居民,另一方是城镇居民,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三)夫妻均是农村居民,一方是非少数民族,并在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的;  (四)少数民族夫妻均为农村居民,依法生育二个子女,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其中一个或者二个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第二十三条 归侨、侨眷的生育,户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外国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本条例执行。

文章TAG:国家生育政策国家  生育  生育政策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