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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问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在哪

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南京人才市场)是隶属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人事人才办事大厅设在北京东路63号,南京人才大厦。是人事代理、人才引进、档案保管、毕业生就业、职称申报、职业培训等业务办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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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

根据计划,南京市将于“十四五”期间,重点集聚100个顶尖人才(团队),培育1000名创新型企业家,引进3000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累计引进创业就业海外留学人才超8万名,推动青年大学生创业企业突破10万家。南京市出台政策,对南京市主导产业、卡脖子技术、国家重大科创平台等产业科技领域,引进培育的顶尖专家(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综合资助最高1亿元;对高层次创业人才,资助额度最高350万元。对高峰计划人才,在500万元项目扶持基础上,根据绩效再给予最高500万元追加扶持;对创新型企业家,择优给予支持。为提供更加优惠便利的人才服务,南京推出“紫金山英才卡”,作为人才在南京的身份标识和权益凭证。英才卡共包括七个类别,覆盖各层次各领域人才群体,服务内容包括市区两级18类共60项,涵盖了落户安居、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文化旅游、体育健身、交通出行、金融功能等多个方面。另外,南京市还启动紫金山英才智慧云平台,面向全球开放服务,涵盖了人才评价评估、人才服务直达、计划项目申报、政策资讯推送、人才环境研判等五大功能。拓展资料:人才落户办理流程如下:首先需要将申请人人事档案转递至我区人才服务机构,待到档案寄达后,实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出具同意挂靠人才集体户证明”-自行下载打印证明即可。人事档案调档流程:实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搜索“流动人员档案接收”-定位“杭州余杭”-在线办理填写基本情况和上传资料(根据不同情况上传①劳动合同;②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③研究生学历证书等)-取件方式选择“自取”-审核通过后办件结果中自行下载《调档函》,交至原档案存放机构,公对公转递档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农业技能培训、返乡创业就业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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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南京市人才流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流动的管理,规范人才流动行为,保障单位和流动人才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是指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有相当的专业特长和管理水平、从事专业技术和管理工作的人员。  本规定所称人才流动,是指人才在双向选择的基础上实现的工作单位与地区发生变动的行为。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人才流动,适用本规定。  实行或者参照、依照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单位及个人,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南京市人事局是本市人才流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管理和指导本市人才流动工作;  (二)负责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的设立审批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审批全市性人才交流活动的举办和监督检查;  (四)负责人才流动争议处理;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  区、县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人才流动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负责本市人才流动的各项服务工作,并受市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行使下列管理职能:  (一)组织人才交流招聘活动;  (二)承办全市性人才交流活动的审核工作;  (三)负责人才的引进和就业指导。  (四)办理流动人才聘用合同的鉴证;  (五)承办人事代理事项;  (六)承办人才市场中介组织设立和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发放、年检的具体事宜;  (七)组织人才流动工作人员的培训;  (八)市人事行政部门依法委托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人才流动应当遵循促进人才资源合理配置,尊重人才择业自主权,尊重单位用人自主权的原则。  鼓励人才向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研项目及本市急需的地区和单位流动。第二章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人才市场中介组织,是指为用人单位自主择人和人才自主择业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第八条 市、区、县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开办的人才市场是人才流动的主渠道。  其他具备条件的部门、单位设立专业性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必须向市人事行政部门申领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九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实行年检。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在每年12月底之前向批准设立的部门提交年检报告书。第十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应当以社会效益为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实行有偿服务。第十一条 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经市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提供人才供求信息;  (二)开展人才职业介绍;  (三)开展流动人才测评;  (四)提供有关政策咨询。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在大众传播媒介刊播、发布人才招聘广告,应当经市人才服务中心审核同意。未经审核同意的人才招聘广告不得发布。第三章 人才流动行为规范第十三条 要求流动的人才凭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关证明进入人才流动渠道,通过双向选择落实用人单位。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当凭单位介绍信(企业还需要出示工商营业执照)到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登记。第十五条 人才流动可以通过下列渠道进行:  (一)委托人才服务机构推荐;  (二)通过各类人才交流活动洽谈;  (三)在各种新闻媒介刊播求职启事;  (四)其他有利于促进人才流动的渠道。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应当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是擅自离职人员而接收;  (二)以任何名义向应聘者收取费用;  (三)以不正当手段吸纳人才;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七条 流动人才在流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办理流动手续擅自离职;  (二)泄露国家秘密;  (三)侵犯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流动必须经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同意:  (一)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项目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主要技术、业务骨干;  (二)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者曾经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限内的人员;  (三)在特殊行业、特殊岗位工作,流动后会对原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  (四)聘用合同期内或者其他协议期未满的人员;  (五)经国家司法或者行政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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