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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伍体检要求

法律分析:应征公民参军的体格条件,按照《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身高,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条件兵另行规定。体重,标准体重=(身高-110)kg,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e69da5e6ba9062616964757a686964616f31333431366432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视力,右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6,左眼裸眼视力不低于4.5,矫正视力不低于4.8且矫正度数不超过600度;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双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条件兵另行规定。法律依据:国防部征兵办公室《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第一条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其中:(一)坦克乘员:身高160~178cm;(二)水面舰艇、潜艇人员:男性身高160~182cm,女性身高158~182cm;(三)潜水员:身高168~185cm;(四)空降兵:身高168cm以上;(五)特种作战部队、中央警卫团、公安警卫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170cm以上(体格条件优秀的165cm以上),女性身高165cm以上;(六)驻香港澳门部队条件兵:男性身高170cm以上,女性身高160cm以上;(七)北京卫戍区仪仗队队员:男性身高180cm以上,女性身高173cm以上。第二条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的,合格。(一)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标准体重kg=身高cm-110)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二)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

入伍体检要求

2,当兵体检有什么要求

当兵体检包括: 当兵体检包括: 外科: 第一条 身长、体重不低于 下列标准合格: (一)男性: 陆 勤、潜艇、水面舰艇人员(含海 军陆战队员,以下各条均同) , 空降兵,坦克乘员,身长 162 厘 米(坦克乘员不超过 175 厘米) ,体重 50 千克。 潜水员,身长 1 68 厘米(不超过 185 厘米) ,体 重 54 千克。 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 陆勤人员身长可放宽至 158 厘米 ,体重可放宽至 48 千克。 (二) 女性:身长 158 厘米,体重 45 千 克。 (三)过于肥胖或瘦弱者, 不合格。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 缺损、骨折、凹陷、颅内异物存 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 形, 颅脑手术史,不合格。 第三 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 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 骨、关 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 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 脱臼,脊柱 慢性疾病,慢性腰腿 痛,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 一)轻度胸廓畸形(潜水员除外 ) ;可自行矫正的轻度脊柱侧弯 、驼背。 (二)单纯性骨折,治 愈一年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 碍及后遗症。 (三)大骨节病仅 指(趾)关节粗大,无自觉症状 ,无功能障碍,陆勤人员合格。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2 厘米 ,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 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 7 厘米( 空降兵超过 4 厘米) ,或虽在上 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合 格。 第六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 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 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 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 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 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痕 、瘢痕体质不合格。 第八条 脉管 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 、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 条 有胸、腹腔手术史,疝,脱肛 ,肛痿,陈旧性肛裂,环状痔, 混合痔(直径大于 0.5 厘米或超过 二个) ,经常发炎、出血的内外 痔,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半年 以上,腹股沟疝、股疝手术后一 年以上无后遗症,各类人员合格 。 第十条 泌尿生殖器官畸形或发 育不全,隐睾,不合格。 下列情 况合格: (一) 无自觉症状的轻 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 (不大 于健侧睾丸鞘膜积液 (包括睾丸 一倍) 。 (二)交通性鞘膜积液 ,手术治愈后一年以上无复发、 无后遗症。 (三)无压痛、无自 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不 超过二个,直径小于 0.5 厘米) 。 第十一条 腋臭、头癣,泛发性 体癣,疥疮,慢性湿疹, ,慢性 寻麻疹,神经性皮炎,白癜风, 银屑病, 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 切接触史 (共同生活) 及其它有 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 影 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不合 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轻度腋 臭(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水 员、坦克乘员除外) 。 (二) 局限 性神经性皮炎(直径不超过 3 厘 米) ,孤立散在的白癜风(着夏 装 非裸露部位) 、花斑癣、股癣 ,轻度手(足)癣、指(趾)癣 、冻疮。 第十二条 淋病,梅毒, 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 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 病 及病毒携带者,不合格。 内科 : 第十三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 合格。 收缩压:12.00--18.66 千帕 (96--140 毫米汞柱) ; 舒张压: 8.0--11.46 千帕(60--86 毫米汞柱) 。 第十四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 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 一)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 经改变体位反复听诊确系生理性 ,合格。 (二)偶发的期前收缩 ,一分钟不超过三次,确无心脏 病变者。 (三)心率每分钟 56 至 110 次之间。 潜水员、空降兵和 补入高原地区的新兵,上述三项 从严掌握。 第十五条 慢性支气管 炎,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 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 病, 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孤立散在的钙化点, 数量在 3 个以下,直径不超过 0.5 厘米,密度高,边缘清晰, 周围 无浸润现象。 (二)肺纹理增强 不超过中带、数量少、纤细、分 布均匀、无扭曲变形。 第十六条 胃、十二指肠、肝脏、胆囊、脾 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 性肠炎,内脏下 垂,腹部包块, 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 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 1.5 厘米 (剑突下不超过 3 厘米) ,质软 ,边薄,平滑,无触痛、叩击痛 ,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 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 甲型病毒性肝炎,治愈后再未复 发,无症状和体征者。 (三)既 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 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 超过 1 厘米,无自 觉症状,无贫 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 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 三)两项,陆勤人员、空降兵合 格。 、 第十七条 肝功能和乙型 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 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 氨酶改良金氏法 180 单位以上或 赖氏法 40 单位以上。 (二)谷丙 转氨酶改良金氏法 130 单位以上 或赖氏法 25 单位以上,并伴有麝 香草酚浊度试 验超过 6 单位或硫 酸锌浊度试验超过 12 单位。 (三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 凝法滴度大于 1:16。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内分泌及代谢系统 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 , 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 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 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 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 钩端螺旋体病治愈两 年以上无后 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 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 痫病、精神病、梦游、晕劂史及 神经官能症、智力低下、遗尿症 ,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 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 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 )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 二十一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 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 第二十二条 口吃,不合格。 轻度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 复两次) ,除潜艇人员、潜水员 、坦克乘员外,合格。 耳、鼻、 喉科: 二十三条 嗅觉丧失,不合 格。 嗅觉迟钝,各类人员合格( 防化兵除外) 。 第二十四条 听 力,每侧耳语低于 5 米,不合格 。 一侧耳语 5 米、它侧不低于 3 米 ,陆勤人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 晕症,重度晕车、晕船,不合格 。 轻度晕车、晕船,陆勤人员合 格。 第二十六条 耳廓畸形,外耳 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 耳廓、外耳道湿疹,耳霉菌病, 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陆勤人 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鼓膜穿孔 ,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 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鼓膜 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 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人员 、坦克乘员合格。 鼓膜轻度内陷 ,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 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 膜活动良好, 潜艇人员、空降兵 合格。 第二十八条 鼻畸形,慢性 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 缩性鼻炎、鼻息肉,中鼻甲息肉 样变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慢性鼻 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 的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 液脓性分泌物,轻度萎缩性鼻炎 ,陆勤人 员、空降兵、坦克乘员 合格。 第二十九条 慢性扁桃体炎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 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三十条 视力,低于下列标准不 合格: (一)陆勤人员:右眼裸 眼视力 4.9,左眼裸眼视力 4.8。 (二)潜艇、水面舰艇人员、潜 水员、空降兵、坦克乘员每一眼 裸眼视 5.0。 高中职业高中、中 专毕业生视力可放宽至 4.9。 第三 十一条 色觉异常,不合格。 能够 识别红、绿、黄、蓝、紫各单色 者,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 、泪器疾病,不合格。 假性翼状 胬肉,深入角膜不超过 2 毫米, 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三条 眼球 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不 合格。 共同性内、外斜视在 15 度 以内,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四 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 ,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 不影响视力的角膜云翳,各类 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 晶状体、 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 青光眼,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 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各类人员 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六 三度 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 二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 关节疾病, 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 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 三十七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缺 损,超咬合超过 0.5 厘米,开咬合 超过 0.3 厘米,深复合 超过三分 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轻度 牙周病,潜艇人员、潜水员不合 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上下 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 0.3 厘米以 内。 (二)切牙缺失一个固定义 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三)个别 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 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合。 第三十八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囊 肿,不合格。

当兵体检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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