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23日,河南信阳,老人与男童相撞后试图离开,目击者孙女士在小区门口阻拦。孙女士此前不认识老人,与老人也不存在过节,其阻拦老人离开是在老人撞人后试图逃离现场的情况下所做的“见义勇为”,不存在加害老人的故意,对老人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1、信阳老人撞伤儿童被阻后猝死:劝阻人被起诉,儿童家属愿出庭作证,你怎么看?
孙女士对老人在撞人后试图逃离现场的行为进行阻拦合法正当,是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见义勇为”的行为,如果要求孙女士承担补偿或者赔偿责任,将会挫伤公民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积极性,既是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也与民法的立法宗旨相悖,不利于促进社会文明,不利于引导公众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共环境。参考案例(郑州医生电梯劝阻老人吸烟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7)豫0105民初14525号民事判决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豫01民终14848号民事判决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确定孙女士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关键是要分析孙女士对老人“撞人后试图离开”的“阻拦行为”与老人死亡的事实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孙女士是否存在过错。对此具体分析如下:一、孙女士阻拦老人离开的行为未超出必要限度,属于正当阻拦行为,无论是抓着老人自行车不让其离开,还是拦着老人不让其离开,孙女士的行为均没有超过必要的合理限度。
二、孙女士阻拦老人离开本身不会造成老人死亡的结果,阻拦行为与老人死亡两者之间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孙女士没有侵害老人生命权的故意或过失,孙女士此前不认识老人,与老人也不存在过节,其阻拦老人离开是在老人撞人后试图逃离现场的情况下所做的“见义勇为”,不存在加害老人的故意,对老人的死亡无法预见,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没有过错。
综上,孙女士阻拦老人离开事发现场的行为与老人死亡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孙女士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以上分析仅根据目前网络了解到的案发情况作出,目前本案的详情还未有官方信息,如果孙女士在阻拦的过程中与老人有拉扯推搡等过激行为的,那么大概率是要补偿或者赔偿的,只不过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比例。
2、信阳老人撞男童离开时被拦,老人几分钟后身亡,死者家属索赔40万:咽不下这气,你怎么看?
先把事情经过大概阐述一下,以方便大家更客观地了解这件事,事情发生在9月23日,河南信阳的孙女士目睹了同小区老人郭某骑车撞伤男童一幕,并在小区门口阻拦了试图逃离的郭某,两人发生争执。期间郭某不断辱骂孙女士,孙女士选择报警,约5分钟后,郭某倒地死亡。期间孙女士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郭某家属将孙女士和小区物业告上了法庭,并索赔40多万元,要求孙女士赔礼道歉。
其中,还有几个比较关键的信息:1,死者郭某患有糖尿病和一些老年病,其家属称死者没有心脑血管等突发疾病,2,死者家属曾称孙女士有辱骂行为,但小区物业称基本上都是郭某单方面辱骂孙女士,孙女士没有回嘴,只是在情绪激动时提高了音量。3,死者郭某的女儿曾不顾警察阻拦打骂了孙女士,孙女士保留追责权利,4,事发地是小区非机动车和行人正常通行必经通道,物业承认孩童在此玩耍确实有所不妥。
简单谈谈自己对此事的看法:1,老人撞人后试图离开是事实,且没有证据证明老人的死亡和孙女士的拦阻有直接关系,双方也没有发生肢体冲突,孙女士也没有过激语言刺激老人,且在老人倒地后也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那么孙女士显然是无责的,2,凡事都有因果,法律上也要讲证据,就目前公布的信息来看,死者家属的所谓索赔并不合理,甚至存在借机讹诈的嫌疑。
3、老人撞伤儿童后欲逃走,被一热心女士拦下,老人猝死,家属向女士索赔巨款,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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