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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工时问题

如果采用不定时的工时制度 必需要去劳动部门确认不然是违法的 可以合理的规避比如确定用记件类工资的计算方式来规避 还有很多的细节一定要注意
你好,一般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内容执行,如果用人单位要求超时上班的话,你有权拒绝,即便你接受,用人单位也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你加班费,如果单位不履行的话,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合同工时问题

2,关于综合工时制

只要是通过劳动部门审核的,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是合法的。相关资料可以参考《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相关程序》主要是看单位操作是否合法
综合工时制首先要向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后,企业才可实行。其次,综合工时也分好几种,有月综合计时,有季度综合计时还有年度的综合计时。所以,针对你的情况,你们公司首先必须要有劳动部门同意综合计时的批文,而且还必须是至少季度以上的综合计时,公司才可以这么做。

关于综合工时制

3,国企有几种用工制度

以前会有很多种,依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而不同的,企业自己可以自立用工形式:我所在企业原来就有“全民工、合同工、集体工、家属工、农民工、临时工、劳务工....等。 但现在不同了:主要都是合同工了,所有企业的用工形式都相同: 用工形式    一、从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来分,有固定期限用工、无固定期限用工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3种方式。     1.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的终止时间。     2.无固定期限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有合同无确定的终止时间。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工,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的期限。     二、从聘用劳动者的身份来分,有固定用工、临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3种方式。    1.固定用工,称为固定工,用工手续完备,签订劳动合同,享有全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     2.临时用工,称为临时工,有的单位叫外聘工,用工手续不完备,一般不签劳动合同,规范点的签订劳务合同。工资福利待遇与固定工相差一大截,同工不同酬,没有社会保险。此种情况虽然违法,却大量存在。    3.非全日制用工,称为小时工,在用人单位从事非全日制工作,即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或者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工资按小时计发,一般不签劳动合同,没有社会保险。     三、从工作制度来分,有标准工时工作制用工,不定时工作制用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用工3种方式。     1.标准工时工作制:适于工作时间固定,即每周工作5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人员。例如行政人员。     2.不定时工作制:适于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要机动作业或工作,执行弹性工作时间的人员。例如推销人员等。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适于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需要连续作业或工作的人员。例如铁路、航空、旅游等行业的人员。     四、还有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关系在用人单位。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用工单位向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等费用。

国企有几种用工制度

4,关于公司综合工时制

综合工时制首先要向劳动部门申请批准后,企业才可实行。其次,综合工时也分好几种,有月综合计时,有季度综合计时还有年度的综合计时。所以,针对你的情况,你们公司首先必须要有劳动部门同意综合计时的批文,而且还必须是至少季度以上的综合计时,公司才可以这么做。
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到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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