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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几章几条

修订草案共7章46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调整执法主体;调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范围和方式;明确公共场所经营者、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职责;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调整罚款额度等。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有几章几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适用于几类几种公共场所

法律分析: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适用于七类二十八种公共场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候诊室、候车(机、船)室等。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适用于几类几种公共场所

3,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我国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并且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划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公共场所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

公共场所管理规定

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是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什么领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列》是由国务院1987年4月1日颁布的,并于同日实施。
你好!国家卫生部仅代表个人观点,不喜勿喷,谢谢。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三章 卫生监督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第四章 罚  则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6,国家有没有颁布最新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谢谢

没有。2011年5月1日实施的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80号令)。
你好!没有。2011年5月1日实施的是《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80号令)。如有疑问,请追问。
有颁布,已经在2011年5月1日实行。

7,江苏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向公众开放、供公众聚集进行社会活动的下列公共场所:  (一)歌舞、游艺、棋牌等娱乐场所;  (二)洗浴、按摩、美容美发和酒吧、茶座、咖啡馆等服务场所;  (三)影剧院、音乐厅等演出、放映场所和体育场馆;  (四)游览、游乐场所;  (五)大型集市贸易场所;  (六)车站、码头、机场等旅客集散的公共交通场所;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治安管理的其他公共场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旅馆业的治安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突出重点、分类管理。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并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对公共场所的发展进行规划。  公安机关是公共场所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体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宗教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加强公共场所的治安管理。第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场所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第三产业的繁荣发展。第六条 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  制止、举报公共场所中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第二章 治安责任和治安安全条件第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下列治安职责:  (一)维护公共场所治安秩序,预防、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二)指导和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各项安全保卫措施;  (三)对公共场所依法进行治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  (四)依法整治公共场所及其周围地区突出的治安问题,及时查处刑事、治安案件,处置突发事件和治安灾害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职责。第八条 公共场所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责任制。公共场所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是治安责任人。第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公共场所经营者发现在公共场所活动的人员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公共场所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便利和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人员通风报信。  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经营者包括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第十条 公共场所的设立和经营,应当具备下列治安安全条件:  (一)消防安全符合规定要求;  (二)备有应急照明装置,出入口通道畅通,在醒目位置张贴安全须知;  (三)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身份证件,外国人及其他境外人员还应当持有国家规定的其他证件;  (四)容纳的人员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五)根据安全保卫需要,建立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保卫力量和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治安安全条件。第十一条 娱乐、服务场所除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当在便于观察的位置安装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不得设置内锁装置;  (二)营业场所核定人数的人均面积不得低于二平方米;  (三)营业场所不得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大厅灯光亮度不得低于四勒克司,包厢、包间内灯光亮度不得低于三勒克司;  (四)营业期间,从业人员应当统一佩带工作标志,娱乐场所从业人员还应当统一着工作服;  (五)娱乐场所和按摩服务场所应当配备保安人员,保安人员数量不得少于核定人数的百分之二;  (六)在营业场所的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卖淫嫖娼等内容的警示标志,娱乐场所还应当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  法律、行政法规对娱乐、服务场所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有从业限制的,从其规定。

8,2011年有新版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吗卫生部网站只有实施细则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是1987年颁布的,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2007年曾经发布过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后来修订一直未正式颁布。实施细则是操作层面的东西,属于技术规范,可以先于法规出台或修订
亲爱的同学,你可知道吸烟会污染生活环境,吸烟会损害自己生命,吸烟会影响他人健康?当你潇洒地吞云吐雾时,你可曾意识到燃烧的是烟草,消耗的是生命。无烟的花季更美丽,远离烟草的生命更灿烂,让我们携手共创绿色、纯净的无烟环境! 略

9,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二章 卫 生 管 理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三章 卫 生 监 督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第四章 罚  则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0,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新实施细则有什么部门颁布那年公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将公共场所分为: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所以:职员宿舍、卫生间不属于公共场所

1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 ,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 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 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 , 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三章  卫生监督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第十二条 卫生防设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 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 扩建、 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第四章  罚 则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 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 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 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 ,依法办事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1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表并实施。2016年2月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一次修改。2019年4月23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4号)第二次修改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第二章 卫生管理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八条 除公园、体育场(馆)、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三章 卫生监督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第四章 罚则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决定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决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3,2019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总则   第一条   为创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   (一)宾馆、饭馆、旅店、招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   (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   (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   (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   (六)商场(店)、书店;   (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条   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   (二)水质;   (三)采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   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 制度 。   “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卫生管理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八条   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   第九条   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 报告 卫生防疫机构。   卫生监督   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   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十一条   卫生防疫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   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   第十二条   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   (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   (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罚则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罚款一律上交国库。   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 规定 造成严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   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在接到处罚 通知 之日起十五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控制的 决定 应立即执行。对处罚的 决定 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须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实施 细则 由卫生部负责制定。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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