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高管离职怎么

重新找。
有没有股权激励,如有,只能从这个角度入手留住人才。

公司高管离职怎么办

2,如何应对高管辞职

高管辞职以后,或者在本单位提拔一个,或者在外面招聘一个,或者由其他同级别的高管兼职……这个事儿不是事儿……千里马常有,高管可不缺人!
提前一两个月甚至半年时间提出申请,方便单位招聘人接替和交接工作,对大家都好

如何应对高管辞职

3,高管辞职吗

本人担任企业高管职务,按照《公司法》由企业董事会聘任三年,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已到期;合同到期后企业未与本人续签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有董事会续聘或重新聘任的决议,只是企业在公布的文件中说明继续担任原职。 请教法律专家: 1、如果向企业提出辞职,是否可以不用遵守《合同法》“提前30天提出辞职报告”,而只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并交接完毕即可离职? 2、企业可以用任期未满的理由而不予批准辞职吗? 3、一定要完成现时工作才能离职吗? 4、提出辞职时可以要求企业给补偿吗? 答案 1、必须遵守。因为虽然没续签合同,但事实存在。法律尊重事实。 2、不可以。即使在有效的合同期内,员工也可以提出辞职。 3、不一定。不过最好还是完成,仁义之师嘛! 4、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有理有据就可以,无理无据就不行。或许企业还会要求你赔偿呢(如果他们有理有据的话)

高管辞职吗

4,讨论如何面对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本人认为,中层以上的管理层需要以情感留人。具体怎么做就看老板的魅力咯。情感+福利 没人可以抗拒!
同意五楼的说法~~~ 酒店业人才目前供不应求,一个酒店要想留住人才,不能光靠等值或超值的物质提供,更应注重管理层的精神需求(不定期的外送培训、职位的竞争提升、制度的不断更新和合理化建议的采纳实施等等。。。)。 酒店太过默守陈规,不变革、不创新,最高领导者与各管理层之间缺乏必要的沟通,是导致人才流失的主要原因。 “情感+福利”的结合,才能避免人才的流失! [em05]
这个问题应该是个社会问题,跳槽的原因真的很多,我觉得目前也没什么好的方法避免,特别是酒店行业!当然很多人在说加强企业建设,提高员工归属感,但是目前很多只是理论的东西,真的有没用大家都清楚!既然是个社会问题,几个人改变的了吗?
没有好办法,不能强留,关键在于酒店本身,如果他觉得你的酒店好,那还会跳吗

5,高管离职未办理工作交接承担什么责任

?9年高管申报扶持资金多,公司奖励未按照约定发放,高管因此离职。离职时,高管未办理完全离职交接,即相关项目负责人电话均未提供,致使公司此部分业务无法开展。此时,公司可以要求高管承担什么责任?高管离职时,以未按约支付奖金为由离职,在未办理离职手续时即到其它公司从事同等业务,公司方面可以主张什么权利吗?高管所在部门实行独立核算,在10年离职时其部门账户为负20多万元,公司可以主张以此与09年的奖金相抵吗?要以反诉形式提出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所以,为了确保劳动者能够按时交接工作,可以与其约定相关的经济补偿金等都于交接完毕时支付。在此要注意:如果双方约定了办理工作交接的时间,劳动者没有按照约定办理,此时,用人单位自然可以对抗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笔者建议,用人单位应当用规章制度来规范劳动者的离职手续,应该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员工离职时应该严格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办理离职手续,并在规章制度中对此进行具体、详细的规定。并且,用人单位应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拒不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工作交接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如果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样的话,劳动者一旦出现拒不配合的情形,用人单位就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样会对劳动者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1、对于原本有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会丧失经济补偿金;2、对于自动辞职的劳动者,劳动关系终止的原因会由辞职转变为因严重违纪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这对其以后的再就业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外,用人单位还可以在规章制度中明确法律的规定因劳动者不按照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公司高管在劳动合同期内离职要支付违约金吗

要看具体情况。如果员工提前一个月(试用期提前三天)书面向单位申请离职,或者与单位协商经过单位同意,或者单位有违法情形的,当事人都可以离职。单位故意刁难不让离职,是违法的,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另外,非全日制用工,无需提前书面申请的,当天口头申请就可以结束用工关系。但是如果提前申请离职,劳动合同有依法约定培训费等协议的,当事人需要与单位协商给予合理的补偿。另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对行业竞争要求保密的单位,如果有补偿,当事人离职后还要遵守相关的要求,如果违约,还要赔偿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需支付用人单位违约金的规定只有两种情形,一是违反服务期的约定,二是违反保密义务,除此之外,不可以约定其他需劳动者支付违约金的情形,即使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建议你们公司认真调查员工离职率高的原因,进而找出解决的办法。《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第二十三条【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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