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听证制度的法哲学基础是什么原则

听证制度:属于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由非本案调查人为主持人,采用准司法的方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申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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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制度的法哲学基础是什么原则

2,听证制度的类型

听证制度的类型分为立法听证、行政决策听证及具体行政行为听证三类。1、(包括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听证)2、行政决策听证(包括行政法规、规章、规划和其他抽象行政行为、政策的听证)3、具体行政行为听证(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行政处理决定的听证)。

听证制度的类型

3,听证制度的名词解释

听证的涵义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机关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有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机关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听证制度的内容   一般认为,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主要是:1、告知和通知。告知是行政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将决定的事实和法律理由依法定形式告知给利害关系人。通知是行政机关将有关听证的事项在法定期限内通告利害关系人,以使利害关系人有充分的时间准备参加听证。告知和通知在行政程序中发挥着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沟通作用,是听证中不可缺少的程序,对行政相对人的听证权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2、公开听证。听证必须公开,让社会民众有机会了解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作出的过程,从而实现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但听证如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听证可以不公开进行。3、委托代理。行政相对人并不一定都能自如地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允许其获得必要的法律帮助。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对抗辩论。对抗辩论是由行政机关提出决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行政相对人对此提出质疑和反诘,从而使案件事实更趋真实可靠,行政决定更趋于公正、合理。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听证制度的名词解释

4,我国的行政复议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障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依法组织的听证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制度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行政复议机构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组织实施听证。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的听证员,是指行政复议机构中负责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组织听证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听证主持人,是指负责组织、指挥听证活动,主持听证会议的听证员。  本制度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代理人和其他有关人员。  前款所称“代理人”是指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和受当事人委托,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会的人员,包括当事人委托的本机关工作人员、律师、其他亲属或人员。  前款所称“其他有关人员”是指证人、翻译人员、勘验人、鉴定人、其他与听证有关的人员。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  (一)申请人要求听证,并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的;  (二)案情复杂、重大、疑难的;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行政复议机关或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第六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进行。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会的情况审核证据,认定事实,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八条 经听证后,听证员对行政复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看法有重大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将不同的意见和表决结果报行政复议机构的领导决定。  第九条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的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应当于举行听证前,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中确定听证员,并在所确定的听证员中指定一人为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活动。  听证员应当在听证会前认真审阅案卷材料,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制定听证提纲。  第十条 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决定听证书记员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向听证参加人送达有关通知和材料;  (二)就行政复议案件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三)决定通知证人和第三人参加听证;  (四)决定证人作证、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  (五)决定听证延期或终止;  (六)就案件的有关重点、焦点问题是否需要当事人补充证据,或对补充证据是否需要再行质证作出决定;  (七)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责令退出听证场所。  第十一条 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员、书记员协助听证主持人做好听证工作。  第十二条 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二)可以委托一至两名代理人参加听证;  (三)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四)经听证主持人同意,可以就本案及证据有关问题向被申请人、第三人和证人提问;  (五)核对听证笔录。
1.需要经过听证程序的是:两万元的罚款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2.复议机关的确定与复议对象(被申请人)相关。弄清了被申请人就可以确定复议机关,不复杂的。 首先,在这个案件里,共有三个独立的行政行为(罚款、吊销、拘留); 若分别对三个行政行为不服,分别提起行政复议,则被申请人分别为市文化局和市公安局(对罚款不服)、市东区工商局(对吊销不服)、市东区公安局(对拘留不服),则复议机关分别是市政府、区政府或是工商局、区政府或市公安局。 但是问题中,包某不服上述所有的行政行为,理论上,最好有个共同的复议机关来审理此案,但依据复议法,对此种情形尚没有规定共同复议机关,所以仍只能分别提起,分别是不同的复议机关管辖。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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