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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法律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管理制度

2,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1、 司药人员收方后应对处方内容、 病员姓名、 年龄、药品名称、 剂量剂型、 服用方法、 禁忌等, 详加审查后方能调配。2、 遇有药品用量用法不妥或有禁忌处方等错误时, 由配方人员与医生联系更正后再行调配。3、 药房人员应按照药品性质、 分类保管、 注意温度、湿度、 通风、 光线等条件, 防止药品过期失效, 虫蛀霉烂变质。4、 中药方剂需先煎后下、 冲服等特殊煎法的药物, 必需单包注明。 对需临时炮制的中药材, 应切实按照医疗要求进行加工, 以保证中药汤剂的质量。5、 处方调配需严格核对后方可发出。 发药人及核对人均需在处方上共同签字。6、 发药时应耐心向病员说明服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不得随意向病员介绍药品性质及用途, 避免给病员增加不必要的顾虑。7、 调剂台及储药瓶等应保持清洁, 并按固定地点放置,用具使用后立即洗刷干净, 放回原处。8、 注意安全保卫工作, 防止贵重药品人盗, 设立消防设备, 防止火灾。 医保药店财务制度法律依据:《保定市五一大药房医保管理制度及管理规定》1、为加强定点零售药店的管理,规范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保障参保人员用药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政府及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颁布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各项配套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制度。2、定点零售药店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并在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认真遵守各项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开展医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努力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3、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工作行为,熟练掌握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职责。4、坚持数据备份工作,保证网络安全通畅。5、准确做好医保数据对帐汇总工作,月终按照上传总额结回费用。7、认真做好目录维护工作,及时上传增、减项目,确保目录维护工作准确无误。及时维护计算机系统。

定点零售药店医保财务管理制度

3,2021年药店怎么申请医保定点

2021年药店申请医保定点流程:1、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2、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3、经办机构与评估合格的零售药店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双方自愿签订医保协议;4、经办机构向社会公布签订医保协议的定点零售药店信息,包括名称、地址等,供参保人员选择。医保定点医院是指社保部门公布所管辖区域内的具有社保医疗资格的医院名单,参保人根据所公布的名单,选定自己就医的医院,然后社保部门审核合格后,发给参加医保人员医保卡,凭医保卡到指定的医院去就医,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否则不能报销医疗费。医院分为甲类医院和乙类医院。甲类医院又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一般情况下,医保定点医院每人可以选择4个,其中包括1个必选的社区医院。评估的内容:1、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2、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3、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4、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5、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6、核查医保药品标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四条 国家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协商谈判机制,科学合理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引导医疗卫生机构合理诊疗,促进患者有序流动,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

2021年药店怎么申请医保定点

4,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应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保障基本、公平公正、权责明晰、动态平衡的原则,加强医疗保障精细化管理,发挥零售药店市场活力,为参保人员提供适宜的药品服务。第三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零售药店定点管理政策,在定点申请、专业评估、协商谈判、协议订立、协议履行、协议解除等环节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经办机构负责确定定点零售药店,并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障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医保协议”),提供经办服务,开展医保协议管理、考核等。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按照规定向参保人员提供药品服务。第二章 定点零售药店的确定第四条 统筹地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公众健康需求、管理服务需要、医疗保障基金收支、参保人员用药需求等确定本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源配置。第五条 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零售药店均可申请医疗保障定点:  (一)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二)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三)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四)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五)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六)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七)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提出医疗保障定点申请,至少提供以下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相关证书及其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五)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  (六)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相关材料;  (七)纳入定点后使用医疗保障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八)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零售药店提出定点申请,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即时受理。对申请材料内容不全的,经办机构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零售药店补充。第八条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组织评估小组或委托符合规定的第三方机构,以书面、现场等形式开展评估。评估小组成员由医疗保障、医药卫生、财务管理、信息技术等专业人员构成。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评估时间不超过3个月,零售药店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评估内容包括:  (一)核查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  (二)核查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劳动合同;  (三)核查医保专(兼)职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  (四)核查与医疗保障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  (五)核查与医保有关的信息系统是否具备开展直接联网结算的条件;  (六)核查医保药品标识。  评估结果包括合格和不合格。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应将评估结果报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对于评估合格的,纳入拟签订医保协议的零售药店名单向社会公示。对于评估不合格的应告知其理由,提出整改建议。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组织评估,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评估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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