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目录一览

1,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什么

政务中心负责县直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驻政务中心窗口办理;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办理;政府采购;政务公开文件查阅。

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什么

2,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什么

政务中心负责县直职能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及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驻政务中心窗口办理;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办理;政府采购;政务公开文件查阅。

通化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什么

3,通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

截至2011年12月,通化市辖2个市辖区、3个县,代管2个县级市。以及通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集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梅河口经济贸易开发区。 名称  面积(平方千米) 人口(万人) 邮编 政府驻地 通化市  15698 226.1    东昌区 383 50 134001 新站街道  二道江区 378 14 134003 东通化街道  江南新区      梅河口市 2175 61 135000 新华街道  集安市 3408 23 134200 黎明街道  通化县 3729 24 134100 快大茂镇  辉南县 2277 35 135100 朝阳镇  柳河县 3348 36 135300 柳河镇

通化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划

4,通化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规划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进行监督检查及各项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中划定。  城市水源、生态保护区、湿地、风景区、国家森林公园、机场净空控制区、古遗址、城市出入口公路沿线两侧等纳入规划区。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通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在市辖区、各类开发区(园区)设立派出机构,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权限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审议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审议重点地段的城市设计;  (四)审议重要城镇规划;  (五)履行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电子查阅系统,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管理模式,加强空间数据库建设,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第九条 通化市城市总体规划,由通化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集安市城市总体规划,须经通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十条 通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可以组织编制分区规划。  分区规划应当符合总体规划,控制和确定不同地段的土地用途、范围和容量,协调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  分区规划由通化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通化市人民政府审批。区辖镇总体规划报通化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区辖乡、村庄规划报通化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环境保护、综合交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总体规划或者分区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重点片区、特定地块的城市设计,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协调城市景观风貌,体现城市地域特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单体建筑设计方案在形体、色调、体量、高度等方面应当符合城市设计要求。第十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用于指导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文章TAG:通化市人民政府通化市  市人民政府  人民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