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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管理。  土地所有权及地下自然资源和埋藏物等属于国家,不得转让。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依照本办法在开发区内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土地开发、利用和经营。  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在其土地使用权有效期限内可以继承。  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芜湖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的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出让和管理。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开发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开发区管委会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开发区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具体工作。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出让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按开发区的总体规划要求拟定方案,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出让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先由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征为国有。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其他用地五十年。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其他规划要求;  (二)出让期限及出让金、土地使用金数额;  (三)出让金、土地使用金的付款和结算方式;  (四)建设项目完成期限和投资总额;  (五)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应向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支付出让金总额的20%定金。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必须支付全部出让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赔偿违约损失。第十条 土地使用者按合同规定支付全部出让金后,应在十五日内到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依照规定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涉及房屋所有权变更的,同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第十一条 出让方不履行合同,受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出让方双倍返还定金。受让方不履行合同,出让方有权解除合同,定金不予返还。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用途的,须经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重新核定的地价标准补交地价款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三章 土地使用权转让第十三条 转让土地使用权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土地使用证;  (二)交清土地出让金,并已依法纳税;  (三)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交纳的税款外,在该幅土地进行房屋建设工程投入的开发建设资金必须达到出让合同规定的建设投资总额的25%以上。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须签订转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登记文件所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为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转让,当事人双方在成交后十五日内到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分割转让的,须经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过户登记。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开发区管委会有优先购买权。第十七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后,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使用的,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

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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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规划和土地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结合开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制定和实施开发区规划,使用开发区土地进行建设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代表芜湖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开发区的建设和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征用、开发和经营管理。  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开发区内建设规划和土地管理的具体工作。第四条 开发区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开发区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地段的详细规划和平面布置由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开发区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调整方案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涉及开发区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须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依法实行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具体办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开发区内的土地,不得破坏开发区内的地上、地下设施和资源。第七条 在开发区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以下证书:  (一)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用地批准书;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土地使用证;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在按规定支付土地出让金后十五日内持设计任务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到开发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自领取土地使用证之日起六个月内,应按批准的总体设计破土动工。确有特殊原因,需延迟动工的,经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迟动工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第九条 需要临时利用土地或搭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的,须经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并在批准的使用期满前自行拆除、清场。  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用地范围内的具体布局应按照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关于建筑道路、绿化等各种用地比例的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用地范围内的一切建筑,应符合国家建筑规范和消防安全、环境保护要求。第十一条 开发区建设规划管理部门有权对开发区内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工程施工质量等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和业务秘密。  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须有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参加。建设单位或个人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开发区建设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报送竣工资料。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应按年交纳土地使用金。土地使用金标准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从土地使用证签发之日起,土地使用金免缴三年,其中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免缴五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造成经济上严重损失,确实无法缴纳的,经开发区管委会批准,可以缓缴、减缴或者免缴当年土地使用金。  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开发区经济发展、环境条件的变化对土地使用金进行调整,调整的间隔期应不少于三年,其变动幅度每次不超过30%。土地使用者在用地合同期内,如遇土地使用金调整,应自调整年度起按新标准缴纳。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占用土地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退回;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未经批准拖延施工的,由开发区管委会注销土地使用证,已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使用金不予退还。第十四条 在开发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开发区管委会责令限期改正。

5,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凤鸣湖南路28号距市中心多少米

大约10公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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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条例2005修正

第一条 为办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设立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开发区位于芜湖市区北部凤鸣湖、长江路一带。第三条 开发区充分利用自身优势,引进外资和国内资金,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引进人才和科学管理方式,发展高技术产业和基础产业,兴办工业和第三产业,增加出口收汇,促进芜湖市和安徽省的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第四条 开发区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推行国家和省有关改革措施,实行新型管理体制,完善公共设施,优化投资环境,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高效优质服务。第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开发区投资兴建基础设施,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科研机构。  鼓励国内外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或个人在开发区进行各种方式的经济技术合作。第六条 开发区内不得兴办下列企业:  (一)技术落后或设备陈旧的;  (二)污染环境且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的。第七条 开发区投资者的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第八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第九条 芜湖市人民政府在开发区设立管理委员会,对开发区行政、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第十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编制开发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制定开发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范;  (三)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进区投资建设项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发放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协助办理进区各类企业的登记注册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开发区内的合同、商标、广告和市场管理;  (四)协调并监督有关部门设在开发区的分支机构或者派出机构的工作;  (五)负责开发区内科技、统计、安全生产等管理工作,做好区内企业投诉和其他服务工作;  (六)依据城市规划,负责开发区内规划实施;  (七)依据芜湖市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报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权限审批进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方案,核发《环保施工许可证》、《环保设施验收证》、《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并负责环保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开发区内房地产开发和房屋产权、产籍以及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核发《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商品房预售证》、《商品房外销证》;  (九)负责开发区各项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与市容管理;  (十)负责开发区预算编制、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对区内单位实施审计、财务、会计监督;  (十一)负责开发区内企业的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保护监督、职业安全卫生监督、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劳动争议仲裁等劳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区内社会保障工作;  (十二)负责中级以下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企业引进各类人才户口迁入的审批及外籍人员就业管理;  (十三)维护开发区内社会治安,负责区内户籍、交通、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  (十四)管理开发区的进出口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十五)按有关规定负责处理开发区的涉外事务,办理区内有关人员出国(境)和对外邀请事项;  (十六)管理开发区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核发《文化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体育经营合格证》;  (十七)芜湖市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授予或委托的其他职权。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具体负责开发区各项管理事务。第十二条 银行、保险、外汇管理、口岸监督检验等机构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和有关规定,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办理有关业务,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第十三条 在开发区投资、经营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中外合资经营;  (二)中外合作经营;  (三)外商独资经营;  (四)国内投资者独立经营、联合经营;  (五)进料、进件、来样加工和补偿贸易;  (六)国内、国际租赁经营;  (七)购买开发区内企业的股票和债券;  (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前款(一)、(二)、(三)项方式投资经营的企业,简称外商投资企业。

7,芜湖的新经济开发区在什么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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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具体位置

你从你那边做7路,到五一广场转30路,可以直接到开发区人才市场二院那的很多拉,.45 38 10 19 24 30 太多了我在开发区上班,.你要是不知道,可以打电话. 一三五05534937 我告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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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介绍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芜湖市东部和北部,是1993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安徽省第一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设有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级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国家级汽车电子产业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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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芜湖开发区属于什么区

芜湖开发区属于安徽省芜湖市,不属于哪个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芜湖市东部和北部,是1993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安徽省第一家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设有国家级出口加工区、国家级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国家级汽车零部件出口基地、国家级汽车电子产业园。2018年,位列国家级经开区综合排名全国第15、科技创新排名全国第6。扩展资料芜湖市行政区划:截至2016年,芜湖市辖镜湖区、弋江区、鸠江区、三山区4个市辖区,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无为县4个县。市人民政府驻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芜湖开发区经济发展:芜湖开发区于1993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008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220.6亿元,工业总产值802.4亿元。 经过10多年的建设发展,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基础设施和投资环境日臻完善,已成为中西部地区极具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开发区。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芜湖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写开发区。
芜湖市 鸠江区 241006
鸠江区
芜湖有2个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属于鸠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属于弋江区
楼主你好: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是属于鸠江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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