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应该强制,而是应当立法,遛狗不牵绳,不给狗戴嘴套,没有出事的话,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予以制裁。外出遛狗的人,若是没有做到遛狗牵绳、戴嘴套,一旦狗咬人,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都应当追究遛狗人和狗主人的刑事责任,被咬者不负任何责任,因为,被咬的人,即使打了狂犬疫苗,也很有可能在几个月后,或几年后,因狂犬病发作而死亡;又因为不牵绳、不戴嘴套外出遛狗,本来就已经给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而这种潜在的威胁,狗主人和外出遛狗人,本来是可以预见、可以预先做防护措施的。

1、小区遛狗不牵绳到哪里举报?

小区遛狗不牵绳到哪里举报

世上只有不文明养狗的人,没有不文明狗,当人们对那些躲在角落撒尿随地吐痰随手扔垃圾的人司空见惯时就会把矛盾转嫁到狗的身上,因为狗不会说话,人们只知道狗会咬人而不知道是人故意挑逗狗把狗逼急了咬人,当人和人沟通不下去的时候就会拿狗出气,这就是那些反对养狗人的一贯做法,欺软怕硬就是其特点,再次呼吁那些养狗人要文明养狗,遛狗牵绳。

2、怎么解决遛狗不牵绳的问题?是不是也应该强制戴嘴套?

怎么解决遛狗不牵绳的问题是不是也应该强制戴嘴套

不是应该强制,而是应当立法,遛狗不牵绳,不给狗戴嘴套,没有出事的话,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予以制裁,外出遛狗的人,若是没有做到遛狗牵绳、戴嘴套,一旦狗咬人,不论出于什么原因,都应当追究遛狗人和狗主人的刑事责任,被咬者不负任何责任。因为,被咬的人,即使打了狂犬疫苗,也很有可能在几个月后,或几年后,因狂犬病发作而死亡;又因为不牵绳、不戴嘴套外出遛狗,本来就已经给公共安全造成了潜在威胁,而这种潜在的威胁,狗主人和外出遛狗人,本来是可以预见、可以预先做防护措施的,

没有作为或抱着侥幸心理不愿作为,属于主观上漠视他人人身安全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属于主观上的一种对他人的故意侵犯。一旦造成伤人恶果,属于主观上的放任恶果的发生,是放纵行为,这其实就已经构成故意伤害他人罪,这里请注意,遛狗人和狗主人,有时很可能不是同一人,比如狗主是有钱人,而遛狗者,则很可能是受雇于人的遛狗职业人。

3、面对越来越多遛狗不牵绳的邻居,应该怎么办?

面对越来越多遛狗不牵绳的邻居,应该怎么办

感谢邀请,这话题真是太是时候了!3天前,我在小区路上走,突然一条恶狗低吼一声窜出来往我身上扑,顿时我被吓的魂飞魄散,惊叫一声,狗主人连忙呵斥住,淡淡的对我一句,它不咬人!等人和狗都已飘走,我还没回过神来,拖着两条发软的腿回到家,越想越气愤,万一今天要带着孩子,估计都吓出毛病来了,随后就在小区群里@她,结果人家开始不承认,后来给我猛灌心灵毒鸡汤,什么狗也是条命,需要人类善待,

你妹呀!领那么大条凶恶的狗出来不拴狗绳?狗妈居然说,狗绳在狗嘴里叼着呢!有邻居怼,你咋不把狗绳套你脖子上让狗叼着遛呢?老公回来安慰我,跟这种不讲理的人掰扯不清,法治社会,依法办事!按照04年颁布的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养犬者需要在派出所登记领取养犬登记证,并每年在防疫部门检疫验审。如无养犬登记证,一经发现除了补办手续,最低处以罚款800元,

并且条例规定,经登记养犬者,不得危害公共利益,不得干扰他人生活、工作。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实行拴养和圈养,违反此规定,处以100到500元罚款,无防疫部门检疫手续,处以500到1000元罚款。违反本条例养犬致人伤害的,除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处以500到5000元罚款,并没收其犬,吊销养犬登记证,

4、据《湖北日报》报道,武汉遛狗不挂犬牌、不系束犬链、不戴嘴套最高罚1000,你怎么看?

在我国绝大部分地区禁止养狗(非烈性的小型宠物狗)不现实的情况下,规范养狗就显得十分必要。几十年来,愈演愈烈的养狗之风所造成的一系列问题,也说明规范人们的养狗行为不但是必要的,更是迫切的,谁来规范?事实证明,只靠养狗人显然是不够的,仅靠群众和群众组织自发约束之也效果有限,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部分,文明规范养狗也要依法办事,立法立规是第一步,由有关政府部门出面牵头,带领相关组织加强管理,规范养狗的事才能真正行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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