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拍卖中底价规则的效力是什么

底价规则的效力。底价与最高应价。在有底价拍卖时,如果最高应价高于或者等于底价的,拍卖成交;如果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物的拍卖。拍卖人对抗底价的行为无效。若拍卖人在最高应价没有达到底价时将拍卖标的物卖出,是对委托人权利的侵犯,也是对底价规则的对抗,应视为无效行为。委托人有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拍品,并要求拍卖人赔偿损失。若买受人是善意的,可向拍卖人主张权利;若拍卖人与买受人串通,应分别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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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请问律师拍卖法中的底价规则是什么意思

所谓“底价”,正规称谓为“保留价”。在拍卖法中对此并没有什么规则可言。但分析拍卖法第四十四条委托拍卖合同应当载明的事项,其中第三款规定应载明的事项是“委托人提出的保留价”,这说明从拍卖法角度更认可由委托人来确定保留价,拍卖公司只能向委托人提出建议价。同时,拍卖法第五十条规定“ 拍卖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拍卖师应当停止拍卖标的的拍卖”。也就是说,在拍卖实施过程中,若竞买人的出价未达到保留价,拍卖公司不能成交。
你好!拍卖底价 又称“保留价”,指本公司与委托人对其委托的拍卖标的的共同商定,并在委托书上标明的最低出售价格。如果对你有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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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拍卖公司的拍卖东西得多少钱啊

不一定啊 看什么东西了, 拍 卖 佣 金 收 费 标 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和本公司制定的《拍卖规则》的约定,本公司对委托人、买受人对收取的佣金比例、收取方式和期限制定如下标准: 一、 委托人佣金支付方式及期限 1、佣金比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对拍卖任意物品和公物收取不同比例的佣金: ① 委托人与拍卖人之前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 ② 委托人与拍卖人未做约定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 ③ 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比例一般为10%(国际惯例) 2、佣金支付方式 ① 前期支付法: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在约定的期限内由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 ② 扣除法:委托人在拍卖人拍卖成交后,拍卖人在向委托人支付成交价款时扣除。 3、佣金支付的期限 ① 前期支付法:委托人在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后三个工作日支付。 ② 扣除法: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直接从成交价款中扣除。 二、 买受人佣金支付比例和方式 1、 佣金比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拍卖人可以向买受人收取不超过成交价款5%的佣金。艺术品拍卖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国际惯例一般为10%。 2、 佣金的支付方式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直接从买受人缴付的拍卖保证金中扣收。 拍卖和公证收费标准 拍卖佣金实行累进收费办法。资产拍卖底价在100万元以内的,按成交价的1%交纳拍卖佣金;拍卖底价在100—200万元的,按成交价的0.5%交纳拍卖佣金;拍卖底价超过200万元的,按0.2%交纳拍卖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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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何确定拍卖底价 详细

一件拍卖品能否成功的拍卖与其底价即保留价的确定至关重要。众所周知,即使是一件珍贵紧俏的物品,若底价奇高,也是很难卖的出去,正所谓“曲高和寡”。若底价极低,则会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房地产作为拍品亦如此。要确保拍卖成功,就必须在实施拍卖前,科学合理的确定拍卖底价。那么,如何做到科学合理的确定房地产拍卖底价呢?结合自己从事房地产拍卖的实践活动和房地产特性,从以下几个方面做粗浅的阐述。  实地勘察,洞察瑕疵在确定房地产拍卖底价方面有的采取委托估价机构评估确定,有的根据委托人的意见确定,有的则采取委托人与拍卖人协商确定。总之,不管采取何种方式确定拍卖底价,都要求拍卖师对拍卖房地产了如指掌,对其价值和市场价格做到心中有数,要做到这一点就要求拍卖师必须亲自进行实地勘察。主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文绘制草图,查看四至界点,建筑面积,结构,层数,用途,看产籍档案、所有权证与实物三者是否完全相符。  2.分部分项进行测查,鉴定成新,对基础、主体、屋面及内外装饰、设施等损坏程度做详细记录,以掌握构成拍卖房地产的价格的内在要素状况和瑕疵。  3.观察户外景观,周围自然环境,了解房地产所处区域人文环境,交通状况、市政基础设施,繁华程度等影响房地产价格和供需关系的外部因素。  4.了解拍卖房地产的经常性费用缴纳情况,如煤气费,采暖费,维修费以及其他税费,拍卖师只有对上述诸方面进行详细了解记录,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对拍卖房地产做到洞察瑕疵,只有洞察瑕疵才能在洽谈确定拍卖底价时处于有利地位。  评估测算,做到心中有价  作为一个专业从事房地产拍卖的拍卖师,经过现地实勘,掌握了详实的第一手材料还远远不够,他必须具备初步的建筑经济知识,能够进行一般的建筑成本概算。而且要了解本地乃至全国房地产市场状况和行情。最好他能够是一个房地产评估方面的行家里手,这样,才能应用自己具备各方面的综合知识和掌握的第一手材料对将要进行拍卖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测算。这里要强调的是对不同结构,不同用途,不同区域的不同拍卖时点的房地产要采用不同评估方法进行评估测算。  下面就测算房地产拍卖底价的常用方法简述如下。考试大  1.对于任何一宗房地产拍卖底价的评估测算,最基本的方法是成本估法,它是一种以建造房地产所需耗费的各种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和税费,扣除折旧因素来确定房地产价格的,它是生产费用价值论的产物,用这种方法测算所得房地产价格,是房地产最低值。但房地产的拍卖价格往往反映房地产现时市场价格,因此仅用成本估价法来确定拍卖底价是不科学的,也是不易被委托人接受的,它只能作为拍卖师心目中的一个最低参考值。要科学合理地测算房地产拍卖底价,还必须辅之以其他估价方法进行综合评估。  2.最能反映拍卖房地产现时市场价格的评估方法当属市场比较法,它的理论依据是房地产交易市场中的类比替代原理,也就是在测算房地产拍卖底价时,将拍卖标的房地产与在近期内已经发生了交易的类似房地产加以比较对照,用已经发生了交易的类似房地产既知价格相比照,对交易的时间因素、区域因素、个别因素等进行分析,综合修正,测算所得价格即为该房地产拍卖时点的市场价格。应用这一方法测算评估,要求拍卖师掌握足够数量的真实的交易实例。有条件的可以收集整理建立房地产市场交易实例资料库,以备测算底价之用。值得注意的是,应用市场比较法,虽然适合任何类型的房地产拍卖底价的测算,但因为市场是动态的、随机的,所以要随时间的变动而进行时间价值的修正。有时市场不确定因素导致测算结果偏高,不利拍卖成交,因此在拍卖实践中经常采取成本法和市场比较法测算的均值下限作为拍卖师心目中的基本保留价。  3.对于一些特殊的拍卖房地产,如地处繁华黄金地段的商业用途房地产的拍卖底价,用成本法评估测算结果与实际市场价值大相径庭,相差甚远。且市场交易实例可比性不强,人们对拥有这样的房地产预期未来的价值和收益又十分看好。在这种情况下,最佳的拍卖底价测算方法莫过于采用收益资本化法对拍卖房地产进行评估测算,以使其在实施拍卖时实现其最高价值。
如何确定拍卖底价 如何使拍卖活动能得到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这是拍卖从业人员和广大竞买者普遍关心的一个热点。 首先要求拍卖企业不但要有好的拍卖师,而且要有一支训练有素的专业人才队伍。其次还要认真做好拍卖工作中的每个环节的具体工作,尤其是科学合理地确定拍卖底价,是带来较高成交率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条件。现结合日常 工作实际谈点粗浅认识。 一、分清拍卖底价和评估价的关系 拍卖底价和评估价有着质的区别。许多人都将评估价误认为是底价,混淆二种价的概念,至使在确定拍卖底价时容易出现差错。 (一)拍卖底价是竞买人竞买拍卖标的的基础。底价又称保留价,是委托人委托拍卖标的的最低保留价。是拍卖人与竞买人达成拍卖协议的必备条件,也是委托人制约拍卖人的一种附加条件。竞买人在确定的底价基础上,运用竞价方式,最终以价高者得的原则产生出买受人。它的一切活动都是在公开的场合下进行,受到各方当事人的严密监督,它和评估价有着严格的区别。 (二)评估价不能代替拍卖底价。评估价是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运用科学的计算方法,对所需评估物所作的一种评定价格。按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因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用评估出的价格,直接用于抵偿和变买是有一定实用意义的。 但以评估价作为拍卖标的的底价是不科学的。主要表现有,一是评估是对某一特定物的一种估价,是一种静态行为,而拍卖是一种动态行为。从评估到拍卖程序需要一段时间,在这段时间内,市场也会起到一定变化,评估出的价格实际已经滞后于市场。二是评估的目的和方法不同,产生的结果也会不同。同样一件评估物,用两种计算办法,就会出现两种不同评估结果。这种差异的出现,主要是评估人员站的角度不同,采用的计算方法不同所致。三是人为因素较大。评估人员的素质高低,直接影响到评估的质量。这主要指人员的文化、阅历和实际工作能力。加之人情因素的影响,使评估结论缺乏公正性。四是利益驱动。评估数额越大,收费就越多,在评估时经常出现就高不就低现象。 还有少数房产部门实行垄断经营,自行评估,自行拍卖,自行办理手续,制约和阻碍了拍卖业的开展。以上列举的种种评估方法,既不能准确反映不断变化的市场,又不能反映出拍卖的具体实际情况。因此,将评估价作为拍卖底价的做法既不科学也不可取。 二、坚持合理确定拍卖底价的原则 办任何事都有一定的规则,违背规则就要受到惩罚。在确定拍 卖底价时,要正确摆正主次矛盾的关系,需注意以下几个原则。 (一)遵循价值规律原则。商品价格是以商品价值为基础的,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形式。确定底价,还要考虑受市场商品供求关系的影响,通常说“货卖当时价”就是这个道理。有了合理的底价;就能吸引一大批竞买者,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和市场行情,在拍卖前对竞买标的进行一番充分了解后,就可积极参与竞买,所有竞买者都在一个起跑线上展开竞价,拍卖底价也在竞价中开始升值,实际成交的概率也大大得到提高。 (二)偏低原则。在确定拍卖底价时,即要遵照委托人的意愿,同时又要考虑竞买人的心理因素。拍卖人在对市场调查研究后,应提出可行性意见,供委托人参考。一般都遵循偏重底价低于成交价的原则,这样做反而会提高成交率。九七年,我们受两个主管部门委托拍卖破产企业,第一家考虑到增值,坚持按评估价作底价拍卖,其结果是顾此失彼没有成交。第二家对评估价只作参考,结合行情,对确定底价时留有余地,一举拍卖成功,不仅获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还利用拍卖这种交易方式,救活了一个企业,使企业获得重组。二者相比反差较大,前者只注重评估价,忽视了市场供求关系,底价虽定得高,反而没有成交,受到了价值规律的惩罚。后者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尊重市场规律,科学确定底价,从中获得回报。这就进一步告诉我们,拍卖市场是一种公开竞争市场,它的运行只能以价值规律为基础,发挥市场调节功能,才会提高成交率。 三、确定拍卖底价的方法 拍卖底价即保留价的确定,是委托人特有的权利,因为委托人对委托的物品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拍卖人只能根据委托人确认的底价,认真组织拍卖。在拍卖中,拍卖人不得低于底价成交,低于低价成交的,要负责向委托人给予赔偿。对确定拍卖底价一般可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一)由委托人自行确定。委托人根据自己委托拍卖品的价值和要求,提出底价即保留价。一经确认立即和拍卖人签订委托拍卖协议,用契约的形式,建立起双方法律关系。委托人需要更改底价,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时间内进行。因委托人确定的底价不合理,造成不能成交的,应由委托人自行负责,并需承担对拍卖人所支付的实际费用。 (二)协商确定。这种办法,一般由委托人和拍卖人共同协商确定。委托人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拍卖人对委托的拍卖标的,在详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作必要的市场调查后及时将市场信息,经过综合整理加工反馈给委托人,经双方确认后,使确定的底价更趋合理,有利于提高成交率。 (三)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28 条规定:“拍卖国有资产,依照法律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拍卖国有资产,经评估机构评估是一种法定程序,在确定拍卖底价时是一条重要的参考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一般都有三 方共同商定,即委托人、拍卖人和评估人员。三方结合确定评估价,对潜在的竞买人应认真分析研究,同时,还要考虑到相关法令法规,最终,定出拍卖底价。 当然,拍卖国有资产涉及面大、政策性强。一定要按照有关法令法规进行规范运作。有些人担心拍卖国有资产会流失,这种认识是非常片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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