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理决定拘留一个月有可能一个月后被申请批逋吗

很有可能被批捕;只有刑事拘留 可以达到一个月。
一般不会放出来。

处理决定拘留一个月有可能一个月后被申请批逋吗

2,如果处理决定书未通知本人或者未送达让当事人完全不知道请问

送达生效,还有一种可能,是留置送达;送到住所,视为送达。
报审材料中,应当有联系方式!直接通知当事人来签收即可!

如果处理决定书未通知本人或者未送达让当事人完全不知道请问

3,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什么区别

行政处理决定书包括的内容多些,也包括进行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只是处罚。
属手术失败,一般不应交纳社会抚养费的。

行政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有什么区别

4,应如何理解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第十二条第一款和《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令第444号)第十九条第一款均规定工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如何理解这一规定,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场所)作出处理决定,并查清违法事实,办结案件。理由:上述两个条款虽然未明确规定是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还是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场所)作出处理决定,但从提高办案效率和保护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的角度出发,工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场所)和整个案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该处罚的处罚,该销案的销案,该没收财物的没收财物,该解除查封、扣押的解除查封、扣押。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场所)作出处理决定,但是否应当办结案件,则视具体案情而定。若当事人积极配合及时到案接受调查,那么工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限内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场所)和整个案件作出处理决定。但在目前的办案工作实际中,时有遇到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拖延时间到案接受调查甚至拒绝到案。特别是涉嫌无照经营网吧和组织策划传销的案件,由于前者可能面临至少1万元的罚款,后者可能面临至少50万元的罚款,甚至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这些案件的当事人往往在案发现场就逃逸或者案发后不到工商部门接受调查。如果按照第一种观点,在尚未查清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就要对案件作出处理决定,那么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关于“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就必须对案件作销案处理,这样势必导致一些违法当事人以拒绝到案的方式来逃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处罚。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在案件实务操作中,如遇查封、扣押期限届满而违法事实尚未查清的,可按以下思路分别处置:一、对当事人是否违法可以继续调查,办案期限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商总局令第28号)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二、对查封的财物(场所)依法解除查封;三、对扣押的财物,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理,即“对依法解除强制措施,需退还当事人财物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通知当事人在三个月内领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取公告方式通知当事人在六个月内认领财物。通知或者公告的认领期限届满后,无人认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政。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被查封、扣押的易腐烂、变质的财物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没收的,依法没收。如何理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  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是指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决定,如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先行处理决定、没收处罚决定,不包括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封、扣押期间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解除查封、扣押。
涉嫌物品尚需进一步调查核实

文章TAG:处理决定处理  决定  拘留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