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院审理继承纠纷的规定,继承纠纷的管辖问题 继承纠纷应向哪个*起诉
来源:整理 编辑:头条小编 2023-10-16 18:35:21
1,继承纠纷的管辖问题 继承纠纷应向哪个*起诉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一百二十条规定, 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二,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辖区的,各该人民*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三条规定,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管辖。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专属管辖。只能在不动产所在地*提起继承的诉讼。 为了便于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生前的关系、遗产的范围和分配等问题,看看管辖。如果继承纠纷涉及的是房屋等不动产,看看诉讼。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起诉。学习诉讼时效。你知道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遗产继承诉讼 哪个人民*管辖?上海遗产继承诉讼律师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人民*。主要遗产地不好确定,由哪个人民*管辖?
有时,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存款在北京,听说哪个。比如房产在上海,一个是经常居住地;其财产也可能置于不同的地方,遗产。比如一个是户籍所在地,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这些财产的相对集中的放置地为主要遗产地。学习交通事故的诉讼时效。当事人应当在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的*之间选择其中一个*起诉。学会继承。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数量最多的存款地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如果是对家具、家用电器等动产继承发生纠纷,提起。存款在不同的地方的,事实上由遗产继承诉讼。存款地应为主要遗产地,主要是对存款的继承发生纠纷,遗产继承诉讼。比如,想知道继承。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确定,遗产。该住所地的*对继承纠纷有管辖权。纠纷。主要遗产所在地,对于由遗产继承诉讼。在哪个住所内死亡,听听哪个人民*管辖?。被继承人有两个以上住所的,听听个人。被继承人生前可能有不同的住所,哪个人民*管辖?。也就是说,诉讼。
2,发生遗产继承纠纷怎么处理
一、发生 遗产继承 纠纷怎么处理 《 继承法 》第十五条规定:“ 继承人 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相处的精神,协商处理 继承 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 人民调解 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提起 诉讼 。”《继承法》第八条规定:“ 继承权 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3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遗产继承分配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一般应该均等。在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形下,同一顺序的 法定继承人 应按照人数平均分配遗产。例如被继承人有配偶、两个子女和母亲共计四人,那么其遗产应分为四份,各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四分之一。 2、特殊情况下,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下列情况下,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 抚养 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对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4)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可不均分。 二、继承纠纷举证注意什么? (一)*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求当事人须于收到*举证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完成举证。 (二)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 证据 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决定。 (三)当事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应依法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 当事人及其诉讼 代理 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人民*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四) 证人 应当出庭作证。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想人民*书面申请。 (五)在证据有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保全证据,此申请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书面提出。 (六)当事人申请鉴定,除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许鉴定的事项负有 举证责任 的当事人,在人民*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七)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涕泣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在继承遗产的时候,遗赠 扶养 协议的效力是最高的,其次就是遗赠和 遗嘱 , 法定继承 则属于兜底的继承方式。然而,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继承遗产其实都是可能产生纠纷,而面对纠纷,继承人们就应当积极的采取措施来解决,以免因为纠纷给自身利益造成不必要的损害。
3,继承诉讼时效有哪些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此条文即为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正确理解这一条款的关键在于何为“继承权纠纷”,我们必须理性的定义“继承权纠纷”的概念,应当在准确把握“继承权纠纷”的内涵和外延后再来具体适用二年或二十年的时效期规定,实践中必须要坚持把与继承有关的 “非继承权纠纷”提取出来以区别对待,这才是理解该条文的关键所在,是难点。该难点中的重点问题是——勿将“物权纠纷”和“析产纠纷”与《继承法》上的“继承权纠纷”混为一谈,对待“物权纠纷”和“析产纠纷”不得囫囵吞枣地适用上述第八条的时效规定。“继承权纠纷”是一类多种的侵权纠纷,按照民法的理论侵权是一种债,名为“侵权之债”,属于受侵权人向侵权人提出诉讼请求的“对人权”,对侵害继承权的侵权之债当然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时效的规定。这符合最基本的民法理论;但是,与继承有关的“物权纠纷”和“析产纠纷”是对遗产的物上请求权,是“对物权”。因为“物权无限追及力”理论的存在,物权请求权不得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不要说是二年或者二十年的期间已经经过,就是经过了百年或二百年,继承人仍然可以提起“物权纠纷”或者“析产纠纷”。正是因为该理论的存在,所以中国目前仍对流失在法国的圆明园兽首主张权利,这就是例证。具体而言:一、何为“继承权纠纷”?定性为“继承权纠纷”的侵害继承权的侵权案件应当适用《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按照《最高人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继承纠纷共有五类:1、法定继承纠纷:其中包括转继承纠纷和代位继承纠纷;2、遗嘱继承纠纷:是关于遗嘱继承的形式、效力、遗嘱继承人范围及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和遗赠的冲突而引发的纠纷;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4、遗赠纠纷;5、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在上述继承纠纷中因他人的行为侵害了继承人的“继承与不继承、继承多与少”这些合法权利而引起的侵权纠纷即应为“继承权纠纷”。属于“继承权纠纷”的案件当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二、何为与“与继承有关的非继承权纠纷”(笔者这样称呼此类纠纷,尚未见到哪本教材上这样说过,可能不妥。)?在这些“与继承有关的非继承权纠纷”中,能定性为物上请求权纠纷的案件,则不应当适用《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从民法关于“权利的构成”来分析,一项法律规定的权利必然可分为“权利的主体”、“权利的具体内容”、“权利的客体”三个部分。权利的主体即承载权利的“人”,权利的内容即该人依法为与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自由或对他人为与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限制,权利的客体即权利所指向的那个具体的事物。那么,既然将权利所指向的具体事务称之为“权利的客体”,则可不可以将“权利的主体”和“权利的内容”这具体的“人”和该人所享有的“法自由与法限制”合称为“权利的本体”呢?(笔者读书甚少,未在所读过的相关法学课本中见到过这样的称呼,难免错误,姑望称之。)由此而分析“继承权”这一法律权利,“继承权主体”即继承人,“继承权内容”即该人对遗产的法定支配内容,“继承权客体”即遗产。在继承权构成要素的内部,相对于遗产这一权利的客体而言,笔者将继承权的权利主体和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内容称之为“继承权本体”。笔者认为,在《最高人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名列的五类继承纠纷中,凡不是侵害“继承权本体”之侵权纠纷,均属于“与继承有关的非继承权纠纷”。 “与继承有关的非继承权纠纷”是指对“继承权本体”无纠纷、已经明确,只对“继承权客体”即遗产的既有状态所产生的争议。其特征应该是:对继承权的有无或继承范围大小均无异议,只是对被继承之物——遗产的现存状态、如何支配存在争议,是单纯的“对物”纠纷,而不是“对人纠纷”。此类纠纷集中体现在“遗产被毁、转移、灭失、非法占有”或“遗产分割问题”,是针对遗产而提出的“财产返还、赔偿纠纷”或“析产纠纷”。只要是与“继承权本体”无关的争议,均应列入“与继承有关的非继承权纠纷”,但凡之中的在“继承权本体”明确既定状态下的 “遗产物上请求权”纠纷,均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限制规定。因为,自古罗马至今,物上请求权具有无限追及力而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被继承人死后,在遗产分割之前,遗产由所有继承人共同共有,其他继承人并没有否定您有继承权,因此本案属于遗产分割纠纷,而不是继承权纠纷。您提到的那个条款是关于继承权除斥期间的规定,不适用继承人之间的遗产分割纠纷。由于在此之前,所有继承人并没有就遗产分割达成协议,因此由所有人共同共有,只是因某个事由的出现希望分割遗产,根本不涉及诉讼时效的问题,即使多个继承人中一直以来是某个继承人占有房屋,也不能表明房屋归其所有。因此,如果其中一个继承人打算将此房屋过户,不仅在事实上不可能,即使过户了,也属于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需要对其他共有人补偿
4,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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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您好,已经收到您的问题,正在为您解答,请稍候。
公房承租权是不可以继承的。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继承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5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继承被继承人生前的公房承租权,人民*应告知当事人向公房所有权所在的行政机关或单位申请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当事人坚持继承请求的,人民*裁定驳回起诉。
提问
您好 请问再婚夫妻结婚22年,婚前男方有一套一个偏单是每月交房租的公产房,男方过世已经四年了,该公产房现在由配偶女方居住,还是每月交房租,请问这种情况下,配偶女方可以向房管站申请变更新的承租人吗?
如果丧夫配偶可以变申请变更新的承租人需要什么手续?
如果丧夫配偶可以变申请变更新的承租人需要什么手续,需要哪些书面资料,是不是变更承租人只涉及到丧夫配偶本人。女方是我老娘
这个公产偏单实际只有夫妻两个人,但男方子女户口在这个公产偏单地址上
请问丧夫配偶本人需要该公产房变更承租人(丧夫配偶本人)是否需要到公证处公证,是否跟男方的子女有关
如果我母亲可以申请新的公产房承租人,需要到所在的房管局哪个部门办理
回答
稍等 您的问题比较长 我需要一点时间来看一下
公房承租人变更一般发生在原承租人死亡后。由于人们尚有观念,认为分配给自己的房子就是自己的财产,很多老人想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将房子留给子女;也有的人在老人去世后争夺老人承租的公房。事实上,从法律上讲,作为国家及单位给予的福利待遇,公房不是个人的私有财产,首先个人不能通过立遗嘱的方式留给任何人。其次,公房的承租权也是不能继承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因此,不发生继承问题。公房制度中,虽然涉及到对公有住房承租居住的权利,但该项权利不同于普通的财产权利,承租人只享有自己居住的权利,而没有处分该房产的权利。
提问
现在承租人已经过世,承租人的配偶现在一个人居住在这个公产房中,有公产房本但上面的承租人已经过世,现在承租人的配偶可以向房管局哪个部门申请新的承租人,来承租这个房子,如果承租人已经过世,是否承租人的配偶就不能再继续住在这个房子了,这个房子就要归公,老人就没有住的地方了?老人就要到大街上去住吗?
回答
法律是怎么规定的,您可以向政府部门重新申请公有住房。 只要您符合政府的条件的话,那么是一定可以申请到的。
提问
不是继承是重新承租这个公产房
回答
您可以向政府部门重新申请承租公产房。
提问
您的意思是现在所有公产房,如果承租人过世了 这个房子马上就归公了,不管是否有配偶,子女居住都必须通通搬出去 是这样吗?
回答
现有的规定是这样的。 但是实际操作中,一般来说可能也会允许子女继续居住。
提问
如果配偶子女可以继续居住,是否必须要更换已故公产房本持有人的名字,变新的公产房房本持有人名字?
回答
如果您想要继续居住的话,最好是通过合法手段来变更持有人的名字,这样更为稳妥。
提问
请教一下 合法手段对于我老娘的这个情况应怎么做?这件事情是否只涉及到我老娘本人,还是要涉及到已故传承人的子女?
回答
您这个情况应该是只能通过向政府有关部门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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