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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临时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有何标准

没有标准,一个临时工,基本不受法律保护
临时工和合同工均应当发放防暑降温费,劳动法明确规定同工同酬,同时各省对于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均有具体规定,即参照事业单位防暑降温费发放标准执行。

临时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有何标准

2,成都市2010防暑降温费的标准

按照四川省2007年的高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6~10元。其中,成都市高温补贴标准确定为每人每天8~10元。
从区劳动部门获悉,今后在高温下工作的一线职工,工作中暑也算工伤,职工应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6月份开始,各个企业应该给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今年本市的防暑降温费从去年的每月67元提高到每月78元。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也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成都市2010防暑降温费的标准

3,天津市2010年防暑降温费标准

从区劳动部门获悉,今后在高温下工作的一线职工,工作中暑也算工伤,职工应注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6月份开始,各个企业应该给职工发放防暑降温费,今年本市的防暑降温费从去年的每月67元提高到每月78元。试用期内,暑期在岗工作的职工,也应享受防暑降温费。
每月84元,共计发放6、7、8、9四个月计336元
2015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的月标准,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确定,2015年标准为:4686元*3%=140.6元,每年6至9月按月发放或一次性发放。防暑降温费要以货币形式发放给在岗职工,不得以实物代替。  总计:140.6*4=562.4元

天津市2010年防暑降温费标准

4,企业的降温费有什么标准

目前劳动法规一直未对劳动者高温作业出台具体保护措施,国家一直没有明确的规定企业要以货币的形式为职工支付防暑降温费。因此,目前为止高温费的发放标准还是由各地自己制定高温费发放标准。 一般发放标准是:每年5-9月,每人每月100-150元。 具体的标准,你要咨询一下税局或劳动保障部门。
必须要有发票,假如说没有发票的话,会计上可以将这些列入费用,但是在企业所得税的应税利润上还是要在会计利润的基础上调增这部分的。
常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

5,请问有谁知道广州市的防暑降温费标准是多少有没有相关文件

以前公司按每人每月50元,从5月至10月都有补助,但不知道是不是根据文件来发放的.仅供参考哈!
广东省税务局网站上对于防暑降温费明确为劳保费。广东省的防暑降温费无具体的标准文件,如何发放可参考:1、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昨日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 《通知》提出,企业在岗职工夏季(6月-9月)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原来的120元提高到16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从原来的100元提高到130元。全年按四个月计发,高温费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并首次准予税前扣除。据介绍,高温费可以按月发放,也可以一次性发放,但必须足额发放到职工手上。2、广东省的防暑降温费一般是在5月-10月发放,一般大型国有企业的防暑降温费在100元左右。

6,大连市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具体是多少

每个单位是不一样的,有的根本就没有,有的几十元到几百元不等。我的单位就没有,我对象单位每个月400元给3个月。。看是什么地方了~~
找不到广西的,只有江西的,离你们不远。比较靠普;参考一下!江西调高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结合目前物价水平和职工工资增长的实际情况,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日前联合下发通知,适当提高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 按照规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00元;行政单位和企事业单位的其他人员每人每月80元。暑期时间定为七月、八月、九月。企业防暑降温费用可列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或“福利基金”中开支。(胡勇飞 蔡奕)

7,河北省最新防暑降温费标准是多少啊急急急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2〕25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各地在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和征收管理中反映的问题,经2002年全省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会议讨论,现将企业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费、防暑降温费、劳动保护费的扣除问题  根据市场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上涨的实际情况,现将企业发生的冬季取暖费、劳动保护费、防暑降温费的扣除最高限额分别调整为:每人每年650元、600元、200元;企业实际发生的上述支出,超过最高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在最高限额以内的,据实扣除。  二、关于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扣除问题  企业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工工资总额6%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在省政府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确定的试点地区,企业为职工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医疗保险费,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三、关于资产评估增减值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经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评估,其评估增减值部分,如果已进行了帐务调整,则应区别情况分别进行处理:对评估增值部分,应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对评估增值部分计提的折旧准予扣除;对评估减值部分,作为财产损失,按省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审批,并予以扣除。  四、关于铁路多经企业支付主业劳务费的扣除问题  铁路多经企业按国家规定支付给主业的劳务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关于现金折扣的扣除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现金折扣,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  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套设施费用的扣除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主体建筑完工交付使用后,配套设施尚未完工,按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配套设施费用可以预估的方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对企业以预估方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配套设施费用,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一律不得扣除;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配套设施费用,准予在当期扣除。  七、关于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的扣除问题  地方电力企业收取的农村低压电网维护费,凡纳入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准予扣除;否则,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用低压电网维护费购置的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其计提的折旧,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八、关于现金捐赠的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九、关于债务重组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一)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然后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应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因此而取得的债务方企业用以抵债的非现金资产,应按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二)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债权人应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三)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反之,债权人应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四)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五)企业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应提供进行债务重组的相关证明材料,由各级地税机关依据省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纳税人坏帐损失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权限进行审批。对符合财产损失、坏帐损失条件的债务重组损失,经审核,准予在计征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十、关于企业长期未支付的应付帐款的扣除问题  企业三年以上尚未支付的应付帐款、其他应付款,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支付时,准予在支付年度扣除。  十一、关于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发生的赠品支出的扣除问题  企业销售产品(商品)实行有奖销售等多种形式,其随产品(商品)销售所发生的赠品支出(包括购进赠品发生的进价费用和增值税进项税款),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若赠品与其产品(商品)销售有关的,允许在其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扣除标准总额之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赠品与其产品(商品)销售无关的,一律不得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十二、关于企业在销售的产品(商品)中放入现金兑付卡所支付费用的扣除问题  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1999]第112号)中明确规定,企业在销售的产品(商品)中放入现金所支付的费用不得扣除。这里的现金包括现金兑付卡。  十三、关于种子公司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各类性质的种子公司,其自行培育种子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这里的销售收入还包括,种子公司本身与农民签定合同,向农民提供种苗及培育技术,由农民种植然后收回种子销售所取得的收入。对种子公司取得的其他经营收入,应与上述所得分别核算,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四、关于取得各种认定证书的企业的减免税管理问题  对取得各种资格认定证书的企业,如劳服、校办、福利、高新技术、软件和综合利用“三废”企业等,要本着“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由各级地税机关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凡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凡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五、本通知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通知中的规定有抵触的,一律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二年十二月三日
室外露天作业人员高温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内工作场所作业的人员,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该负责人提醒说,高温补贴并非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获得高温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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