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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岛公积金政策方面问题

享受住房公积金和保险福利本就与户口没有关系。
这个是不可以的,公积金是只能在缴纳的地方做购房使用.

青岛公积金政策方面问题

2,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和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居住水平,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活动。第四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住房制度改革应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相衔接。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市住房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法定的职责。第八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按照法定的职责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第九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转移、封存、查询、贷款、结息对帐等制度。第十条 受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应当与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签订委托合同,承办住房公积金存款和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第十一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登记专柜,受托银行应当设置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第十二条 登记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审核新设单位和单位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二)审核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三)审核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封存;  (四)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五)催缴住房公积金;  (六)提供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服务。第十三条 存取专柜负责办理下列事项:  (一)住房公积金存款开户、转帐;  (二)承担接柜、记帐、复核、收付现金及支票。第十四条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电算化。第三章 缴存第十五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月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  (三)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封存手续;  (四)为符合条件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五)建立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帐。第十六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二十日内到登记专柜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到存取专柜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第十七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相关证明,到登记专柜为该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在存取专柜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第十八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第十九条 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采用送缴或转帐两种方式。  采用送缴方式的,单位应当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到登记专柜办理审查手续。审核无误后,到存取专柜办理缴存手续。  采用转帐方式的,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受托银行、单位应当签订转帐协议,每月按协议规定办理转帐手续。第二十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当年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规定的当年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实行年薪制的职工的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年薪计算,但不得超过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总额的五倍。  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每年应当及时组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各自不得超过当年规定的最高比例。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办法

3,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何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何,说明如下: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青岛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2年,负责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作。2002年5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颁布后,按照机构改革的要求,青岛市在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基础上成立了内设10个处室、12个管理处、编制233人的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构筑了“集中统一、信息共享、分级授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模式。相关说明:1、按照“管委会决策、公积金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要负责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及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等。2、近年来,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合理调度使用资金,为青岛市的房地产产业和总体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何

4,青岛住房公积金在省内可以使用吗

办交通卡送一百元!
办交行卡送一百元!
不能,只能在青岛内使用
办理交行和中信卡全免费!
大专证丢了也能办

5,青岛市的公积金缴纳标准是怎样的啊按照工资比例还是单位可以自己

住房公积金都是按照工资比例来缴纳的,不是自己定额度,不过一般来说公司都会把你自己的基本工资给你定的很低,这样按照比例你自己缴纳的公积金就会少很多,当然单位给你缴纳的就更少了,很多单位就是用这个办法来省钱的。
基数是社平工资,比例是5-20%,详细电联张经理。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

6,青岛公积金缴纳比例个人缴纳比例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13%
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合计缴存比例为10%至24%),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这即是说,住房公积金缴纳比例只有最低限制,上不封顶。 如图一般公司都是按这个比例的:
青岛的公积金缴纳比例上限为20%,从他计算的结果来看,收了你1%的服务费,呵呵,被小刀了。

7,青岛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公积金只有连续交6个月的才能办理公积金住房贷款,提取公积金都是由单位负责人办理的,好象不允许个人办理,如果丢失是肯定需要补的,你最好和原单位联系一下
关于你的情况,我建议联系原来公司,用自己的钱补交公积金。如果不能实现的话,只能找一些别的公司代为补交。 公积金是不可以提出来的。只有买房子的时候可以用来支付贷款。或者你到退休后领取。卡补上吧(尽量补交以后再补)。如果您想用公积金买房子的话可以不用补交。 找一份工作交上半年的就行了。
申请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手续 (一)申请前,申请入应根据所购房产价格和自己的收入状况,计算一下自己的贷款数额和还款期限。按照规定,申请人的贷款额不能超过房产价格的70%,且最高贷款额为3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为 25年。 (二)申请必须取得一种贷款担保,这是为了保证贷款安全回笼。担保方式主要有四种: 1.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财产抵押加第三人保证担保; 2.财产抵押担保加购房综合保险; 3.财产抵押担保; 4.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报《个人住房担保委托借款申请表》,并提供必要的审核材料。这些材料包括: 1.有效居留证明; 2.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意向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3.借款人所在单位同意贷款的信函; 4.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初审。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对贷款的担保方式也加以确定。 (五)调查。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调查,并提出调查意向。若是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的,还须由评估机构进行审核。 (六)签订合同。审批合格后,资料管理中心即与银行签订委托合同,并由资料管理中心签发委托贷款通知单。此外,贷款银行与借款人之间还需签订一系列的合同。这包括: 1.如是抵押加保证担保的,需订立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 2.如采取抵押担保同时购买购房综合保险的,须订上抵押合同和保险合同。 (七)划拨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由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再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拨付。

8,请教各位 青岛市单位给员工办理公积金的具体流程是什么希望有知道

如果是没有开户的话,带着营业执照副本、代码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公章、财务章、法人章!三章都要带齐。有个卡片需要同时盖章的如果是单独给员工办理,带着身份证和公章,过去填表办理就可以了。
青岛市内四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一、 市内四区商品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到辖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处打印公积金查询单;管理处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贷款资格,计算可贷额度;符合贷款条件,发给申请人《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根据要求填写《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根据所购房屋类型及区域提供所需材料。贷款申请受理后,中心收取相关材料,并出具预审意见;申请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按要求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中心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批,通过后,通知申请人签订《住房公积金抵押借款合同》,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借款人到房地产登记部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组合贷款,需借款人分别与中心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4、抵押登记手续办结,管理处工作人员收妥《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地产抵押预告登记证明》后五个工作日,办理划款手续。  5、划款完毕,通知借款人到管理处领取贷款划付凭证。  二、市内四区二手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1、借款申请人持本人及其配偶身份证到管理处贷款专柜打印《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住房公积金查询单》,进行贷款资格的初步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领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  2、借款申请人到约定评估机构办理房产评估手续,同时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住房测绘手续。  3、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卖方本人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柜申请领取《贷款承诺函》,然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4、借款申请人持产权过户收件回执,到住房公积金贷款专柜办理贷款手续,工作人员受理材料后,进行登记并打印《青岛市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组合贷款,需申请人持《青岛市公积金贷款预审意见》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商业贷款申请),申请人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按要求申办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贷款登记信息审核后,打印《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借款合同》。  5、合同签订、盖章后,到房产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手续。  6、抵押登记手续办妥,借款人缴纳相关税费后,中心工作人员到房产登记部门领取《房地产他项权证》,办理贷款发放手续。贷款到帐后,借款人到贷款专柜领取《青岛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支付凭证》等材料。  7、其他区域的二手房贷款流程如与市内四区不同,按所在区域的业务流程办理。
带上公司的营业执照,组织结构代码证,公章或财务章,到所在区市办理开户手续。

9,青岛公积金提取需要什么材料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复印 件、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应根据不同的提取情况 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职工购买、 建造、 翻建、 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应提供下列材料: 1.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 相关的购房付款证明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1)购买商品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商品房销 售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 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 (2)购买二手房未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买卖 契约》原件或《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原件和契税 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过户后的房屋 产权证原件。 职工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同原 件;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或组合贷款的,应提供住房借款合 同原件和银行出具的还款凭证原件.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应由单位经 办人持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提取证明材料、填写青岛市 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 积金。单位经办人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原件。 第十八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3 日内 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办人;准 予提取的,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上加盖业务章,单 位经办人到受托银行的住房公积金存取专柜办理提取手续, 领取银行存折。 第十九条 单位经办人将银行存折交给职工,职工凭存折和 身份证原件到受托银行提取住房公积金。
青岛地区的公积金大部分都是买房才能提取的,自己想要提取的唯一办法:离职之后,不打算再在青岛工作了,去别的地方,那你自己可以提取,提取之后,你的青岛公积金账号就消了,之后再也没有办法在青岛缴纳公积金了, 如果你不离开青岛,以后还想在青岛缴纳公积金的话,你只能找人力资源公司去提取公积金,如果不是自己买房子,自己是提取不出来的~我这边可以提取,可以私信哦
提取公积金需要提取凭证,需要办理手续如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流程如下:1.职工凭提取证明文件,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所在单位核实后,出具《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集中封存户职工到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开具《提取申请书》。2.职工凭《提取申请书》及其他提取申请资料,到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分中心或管理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提取通知书》,由职工签字确认提取金额。3.职工当日持分中心或管理部审核确认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及《提取通知书》一式三份,当日到建设银行办理支款手续。4.职工将建设银行付款确认后的《提取通知书》一份退给单位,作为单位记账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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